離婚房子歸女方再復婚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5-02-04 06:25:34 字數 2638 閱讀 5582

1樓:侯鵬

法律分析:離婚房子歸女方再復婚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女方婚前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樓:點行**

離婚後購買的房屋再復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離婚後全款購買的房屋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離婚後只付了一部分,復婚後共同還貸,則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樓:律漸

離婚房子歸女方再復婚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女方婚前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房子歸女方,復婚了屬於共同財產嗎

4樓:史敦定

法律分析:裂含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房產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在法院的判決書生效之日起房產即已經歸屬於女方了。

再次結婚,婚前財產除非二人協議約定為共同財產,否則永遠不會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上文所說的約定指婚前財產約定,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婚前財產公證」,它是指男女雙方協議對各自婚前所有財產做出的不作為婚後共有財產的約定。對婚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做出約定在婚前、婚後均可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絕源罩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並鬧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離婚又復婚房子還屬於共同財產嗎?

5樓:點行**

離婚後購買的房屋再復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離婚後全款購買的房屋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離婚後只付了一部分,復婚後共同還貸,則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後買的房子再復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6樓:律臨潘登峰

法律分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離婚後買的房子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復婚之前,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樓:點行**

離婚後購買的房屋再復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離婚後全款購買的房屋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離婚後只付了一部分,復婚後共同還貸,則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後買的房子再復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8樓:黃華

法律分析:離婚後買的房子再復婚枝頌磨一般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櫻森的醫療費、殘疾猛鬥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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