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延遲乙個月發工資合理嗎

2025-01-10 22:05:13 字數 5501 閱讀 5299

1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現在一般企業對員工入職離職都會有小心機的,所以,現在早點斷舍離,少牽扯會節約時間和金錢,他如果公司大的話,不管怎麼樣,會有會計給工資,你就留出去拿工資的時間就行。然後去找工作,管他延後乙個月付錢還是立刻付錢,他在針對你,你不要理會就行了,保留好自己的工作時間,打卡時間,拍個照,拍自己做的工作內容,或者微信工作聊天記錄,反正截圖什麼的都行,所以現在最主要的留證據,然後找工作,這個工作一健翻篇了。這個公司一直招人,招不到人,換人,他可以換的,但是他的事情就沒人去做,一直換也做不好事情,所以不用管他,下次找工作,也停兩天先看,先不要投簡歷,過兩天再投,這樣,公司會珍惜你,不然隨隨便便就能找到人,會很囂張,而且要求會很高,工資很低,而且強度很大,現在有平臺,所以大家都是平等的,找工作沒有像以前那麼難,大不了自己開店,加油。

2樓:痴狂

不合理。按照勞動合同法,只要你按勞動法規定的程式,提前乙個月遞交辭職報告,到時辦理離職手續,工資應該全額髮放。當然,離職後,還能在乙個月後發工資,還是不錯的。別求全責備了嘛!

離職工資延遲乙個月發放合理嗎

3樓:羅聖亮

法律分析:不合理,如果勞動者是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的,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支付其勞動報酬,併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離職延遲乙個月發工資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辭職後的工資延遲乙個月發合理嗎

4樓:徐權峰

法律分析:不合理。看原來正常上班是否是不頃清是也是延遲乙個月發工資,就算原來正常上班也是延遲乙個月放工資這也是不合理(這個其實就來看公司是否是你離山亂職故雀唯前意刁難了)。

國家規定只能延遲5-10天來統計工資。如果交接全部都辦好了,應該是當天就結清所有工資的。這種情況可以去勞動局投訴該公司的。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離職員工延遲乙個月發工資

5樓:陳盼盼

法律分析: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全部工資。拖延1個月發放工資是違法的。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辭職延遲2個月發工資合法嗎?

6樓:網友

一般情況下,應當在辦理離職手續時一併結清工資、補償金。

但現實操作中,公司仍會按固定日期進行工資發放。

如拖延時間太久,可以先與公司再次溝通,如確實無法溝通或對方違反承諾,那就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吧。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

7樓:憲芝

辭職延遲兩個月發工資,其實也沒有欠你錢,只是晚兩個月給你發,只要把錢發給你了,它就是合法,如果他不發給你工資,不給你了,他就犯法了。

8樓:夏⾬初晴

辭職延遲2個月發工資是不合法的,屬於一種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啊!

9樓:網友

肯定不合法,一般都是辭職後乙個月內發清工資的,你現在要遲到二個月,你先同公司溝通一下,如果還是這樣,你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的。

10樓:網友

辭職延遲最多乙個月左右,把工資全部結清,如果超過乙個月就屬於違法,可以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所以,辭職延遲2個月發工資不合法!

11樓:網友

辭職延遲2個月發工資合法嗎?工資延遲發放屬於違法。《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12樓:那年冬天風在吹

不合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任何用人單位沒有權利扣發勞動者的工資。

13樓:九哥哥麼麼噠

辭職推遲兩個月發工資合法嗎,辭職推遲兩個月發工資,談不上和不合法,因為別人又把你的工作告一段落,來結算發給你屬於正常的。

14樓:上官如慧

哦,辭職了,延遲兩個月發工資,我覺得應該是不合法的,一般都是延遲乙個月的嗯,如果是他遇到什麼困難了,就是說或者是系統出現什麼嗯,請就是不能總是給你發,再退著乙個月也行,只要錢給了就行,如果不給的話,就找那個勞動局唄!

15樓:帳號已登出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時候上個月的工資下個月發,當做是延時兩個月也是正常的,辭職的時候可能對這些事情比較敏感,人事部一般都會說明離職當月的工資什麼時候結算,如果超過了約定的時間,這樣看來才是不合理的。

16樓:來自茫蕩山婀娜多姿的奧利維爾

辭職延遲二個月發工資肯定不合法。正常應該辭職報告出來就結清工資。當然如果已經發過工資,可以下月發工資時一起發,延遲二個月肯定不合理。你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要求正常發放。。。

17樓:網友

當然是不合法的,這個屬於拖欠工資了。延遲下個月發是可以的。獎金,績效就難說,基本工資是不能拖欠那麼久的。

18樓:懶羊羊

是不行的,最多隻能是下個月就發,不過要是之前就協商好了就沒問題,延遲發放也需要有個限度,兩個月會對生活造成影響。

19樓:網友

一般是乙個月內結清。

不過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只要廠方事先協商好,那就沒有問題。

20樓:網友

辭職後延期兩個月發工資合法嗎我覺得不合法呀知道吧。你給領導再說說吧我覺得是不合法的。

21樓:彭宗輝

離職延遲乙個月發工資一般不合理。員工正常離職後,工資壓乙個月後再發,屬於違法情況。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離職,勞動者離職後,部分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工資,比如未進行工作交接、用人單位尚未招聘到新員工、未到工資支付週期與時間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離職的步驟具體是怎樣的。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

2、勞動者要提前乙個月申請辭職,在月頭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離職簽字同意;

3、勞動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辦理離職手續;

4、工作交接。

離職後延遲發放工資合法嗎

22樓:

摘要。親親你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離職後延遲發放工資合法嗎。

親親你好<>

不合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離職,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延遲發放工資是違法的。<>

親親你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3樓:殘影汽車達人

一、員工正常離職後,工資壓乙個月後再發,屬於違法情況。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離職,勞動者離職後,部分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工資,比如未進行工作交接、用人單位尚梁慧未招橡臘答聘到新員工、未到工資支付週期與時間等。

二、根局液據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的通知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非常榮幸能為你,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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