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我靜悄悄的走了
2020年新出的政策,以後五險一金必須同時上,不給上公積金是違反規定的。
但是工資方面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不違法。
覺得工資不合理可以跟老闆提,或者換乙份工作。
2樓:雍赩
可以不給濃香攻擊機,唯有補充最低工資標準違法嗎?單位不給工傷公積金,給最低標準是不對的,應該不夠吧?
公司單方降薪但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違法嗎
3樓:喔趣考勤
一切以勞務合同為準,關於薪資待遇如果所得與合同不符,可以向勞動局舉報。
4樓:謝明錄
一,不合法,公司需要和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合同(降薪處理),否則不能隨意調整職工的崗位及薪資待遇。
1,如果公司單方面降級處理,當事人可以和公司溝通協商解決;
2,協商不一致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3,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起訴法院解決;
4,如果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等),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公司繳納住房公積金不按實際收入為基數繳納,而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請問公司做法是否違法?
5樓:網友
公司繳納住房公積金不按實際收入為基數繳納,而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是屬於違法的。應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來計算徵繳。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6樓:只為能夠使用
公積金繳存額跟個人工資和單位。
繳存比例有關。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月繳存+職工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繳存比例)。如果是新入職的職工,是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繳存的,也沒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那麼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月繳存+職工月繳存額=(職工當月工資×單位繳存比例)+(職工本人當月工資×職工繳存比例)。
如果迷公司沒有按照實際情況幫你繳交,你可以向你單位所在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訴。
公司基本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但總體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這樣合法嗎?
7樓:網友
這個如果待遇不在協議上寫的清清楚楚的話,就不能說不合法,因為薪資怎麼樣,人家自能有說法,你就得弄明白他們說的那個工資到底是基本工資還是基本工資加提成之類的。
8樓:唯見長刀天際流
第一,不合法。第二,它還可以不合法的解僱你。
9樓:網友
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屬於違法。你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爭取自己的權益。
10樓:馬會鋒無悔
最普遍的介紹:工資問題特點是什麼:標準。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
其它含義:一般工資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組成。單是,存在個問題,就是你沒有績效工資的時候。保證不了基本工資。這就告訴我們,公司基本工資,是最低基本工資標準。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否則,違法。
勞動者能否以公司未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1樓:網友
勞動者能以公司未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公司如果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所規定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2樓:惟舟
1、個人繳納社保,一般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最低工資規定》規定了一些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專案,如加班工資等,但不包括社保部分。但也不一定沒有些地方就規定,社保部分扣除後,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所以,你最好查詢一下當地關於最低工資的規定。
2、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你可以解除合同,補償是經濟補償金。
3、試用期工資一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還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足部分,可要求補發。你說的600元顯然不合法。
4、你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列情形,你即使是單方面解除合同,依舊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13樓:時空木凡
1、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解除勞動合同,2、你可以要求單位補足在試用期間未足額支付的部分,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你可以獲得經濟補償,補償按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
14樓:彩
第。
一、從現有的法律中,沒有規定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因此,除非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否則勞動者不能以此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如果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要求單位補齊差額,並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三、如果勞動這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則不能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5樓:山野柴胡
【拖欠工資 拒付加班費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公司繳納社保不按實際工資,而只按最低工資標準繳納,可以匿名舉報嗎?
16樓:理瑞雲
我公司從2017年5月交社保按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的,到2020年7月才給我們員工實際工資交的社保。請問,我們可以要求公司補交前面的社保嗎?
17樓:網友
不按工資實發數額繳納社保,找哪個部門舉報,補交。
18樓:匡逸完玉韻
最好不舉報,以後你不在這家單位工作了嗎?
勞動協議上只寫了最低工資標準違法嗎?我們實際約定的工資是5500如果辭職了公司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我
19樓:我是你們的剛哥
不違法,最低工資標準是由地方**定的,公司沒有違反法律法規。
20樓:網友
勞動協議上只寫了最低工資標準不屬於違法啊,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可以了。
21樓:似幼菱
注意儲存證據,一旦發生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和司法訴訟解決。爭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22樓:在官莊水庫講印第安語的曹操
以協議為準,您口頭約定是沒有證據的!
23樓:有清疏
如果合同工資與約定工資不同你為什麼要籤合同?既然簽了就預設你同意。
公司拿工資(包含基本工資和績效等)全部用來考核,不合格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合法嗎?
24樓:網友
沒有具體法律條文,根據勞動合同約定來看合不合法。
勞動合同約定裡工資由基本工資+績效組成,則績效考核部分只能用約定的績效考核工資來考核。基本工資不在考核範圍以內。
如果勞動合同裡有約定達不到公司的某些考核條件,按最低標準發放,而該條款由你簽字認可的,就是受法律保護的。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原則上只要合同裡有雙方認可的相關約定,同時企業支付的工資報酬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就不存在不合法行為。
25樓:網友
我認為你可以向公司的勞資部門詢問具體流程,按你所說你們公司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那麼考核的分數就應該和你們的績效工資掛鉤,基本工資都不應該扣的,如果你們公司hr給的答案你不滿意的話,建議你請當地勞動仲裁詳細諮詢。
26樓:網友
不合法,也不合邏輯!試想,公司每個的任務中給你加一條任務:把天日個窟窿!
你肯定完成不了,於是不合格,於是只付最低工資!公司不能拿與你協商好的工資水平來打折扣,考評是獎金性質的,不屬於通常意義上的工資(儘管也是工資性收入或支出)。公司可以拿額外的錢來做考評,在約定工資上做加法。
自員工獎懲條例作廢以後,企業再扣員工的工資作為處罰手段已無法律基礎,扣工資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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