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產的問題,關於遺產問題

2023-07-16 14:06:57 字數 5344 閱讀 1565

1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網友

1.根據繼承法第13條之規定可以看出按法定繼承繼承遺產時,一般應當均等,但13條也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你父親天生殘疾應該符合此條件,這樣的情況下應該適當多分。另外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這個法定條件你父親也符合,肯定是可以多分的。結論是你父親可以多分一部分遺產。

2.而你說的你姑姑能否構成不盡贍養義務,這點很難界認定。一般現實中下按你所述的情況來看不能認定為不盡贍養義務。

3.不清楚你說的房費是什麼,但是既然房產是你奶奶的,那因房屋而產生的日常費用或房屋貸款應當認定為你奶奶生前的債務。這個債務應該先從遺產中扣除,剩餘部分再繼承。

也可以看成這個費用由大家攤。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乙個問題,符合法律規定,你說合同是「不平等條約」,那就不該籤啊,作為乙個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字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那麼就是你們有的父親了解並且同意合約的內容,是否經過公證並不是合約生效的必要條件,除非合約寫明必須經過公證,否則不能生效。所以,合約是有效的。

第二個問題,如果確實是他爺爺寫的遺囑,那應該是有效的,他爺爺有權處理自己合法的財物。不過其中有個問題哦,就是他奶奶的情況沒有談到,因為他爺爺只能處理自己的那部分財產,他爺爺與他奶奶那個時候的夫妻共有財產怎麼處理的尚不可知,這裡面有個分配的問題,可能會有些小麻煩。

啊?合約起碼一式兩份,怎麼會犯這種錯誤呢。不過如果他們真的改的話你們可以要求做司法鑑定,可以鑑定出來的,這個不用擔心。

那麼他爺爺完全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遺囑有效。

4樓:深圳劉勇

1、該房產產權一半是奶奶的。

2、另一半是爺爺的遺產,由奶奶、和四個子女共同繼承。

3、四個子女中有一人去世,已亡的子女的孩子代位繼承,就是有繼承的權利,但是份額就是他爸爸的那乙份。

4、奶奶可以寫遺囑指定她那一部分財產指定由某個孫子繼承。

5、如果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也可以。

6、如果還不清楚,建議在當地當面諮詢律師。可以請律師**遺囑,辦理相關法律檔案。

5樓:匿名使用者

奶奶只能對自己那部分有處置權。

爺爺去世 沒有遺囑 法定繼承是 配偶奶奶一半 剩下一半 是奶奶和三個子女和孫女評分的平等份額。

這是原則 在均盡撫養贍養的義務前提下。

6樓:網友

房產證上是爺爺的名字,但是房產屬於夫妻雙方的財產,所以奶奶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權益。

剩下的百分之五十則按遺產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剩下的百分之五十奶奶和剩下的四個子女繼承(這個去世的一人是在爺爺去世之前還是之後,之前的話就沒有權益,之後的話還能得到房產百分之十。)這裡我們就把他當作在爺爺去世之後去世的,所以房子現在奶奶有百分之六十,四個子女各是百分之十。

這裡解決了,其他的就簡單了。已亡子女是否有繼承權則看他父親或者母親是先於還是後於爺爺去世,之前就沒有,之後就享有!以上僅供參考!

7樓:黃心明

c租住三居室及撫卹金不屬於遺產範疇。

8樓:匿名使用者

c,租賃的房屋和撫卹金都不屬於遺產。

9樓:杭天財料

1全部1、如果土地權證只登記了你爺爺的名字,或你爺爺和奶奶的名字,那麼這是你爺爺奶奶的共同財產。你爺爺去世後,他有2000萬元的遺產。

2、兒子和女兒都是你爺爺的合法繼承人,享有平等繼承權,2000萬元在6個人中間平分。

3、如果你爺爺去世時,你父親還在世,你對你爺爺的遺產並沒有繼承權。你不能得到任何錢。

4、不過,有可能你大伯會主張多分遺產,因為這塊地多年來都是他管理,付出比較多,當然如果種樹的收益全歸他,那法院應該也不會多判財產給他。

5、有個疑問,這是真的嗎?90年的時候可以買賣土地???

10樓:

如果你奶奶還在,算起來比較麻煩;如果你奶奶不在了,徵地款屬你爺爺的六個子女平分,樹木賠償款屬你大伯的。你沒有,如果你父親願意給你多少,那是你父親的事。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爺爺有沒有遺囑?

有的話,按照遺囑辦事。

沒有遺囑,刨去你伯父這些年管理樹林的工本費,剩下的幾個子女平分你奶奶還在不在?如果在,她拿全部錢的一半兒,剩下的你們子女再分實在不行,找律師吧!

那一半兒錢就歸人家了。。。

關於遺產問題

12樓:泰順陳文志律師

您好!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她和她哥哥放棄繼承,應當在遺產分配前以書面形式向繼母表示。「繼承法意見」有關放棄繼承權的規定有以下幾條:

46、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7、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48、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51、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52、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13樓:30年資深律師

您表述得不清楚,建議您弄清楚情況 再提問題。

放棄遺產繼承,可在遺產分配前提出即可。

14樓:愛木愛木

如果有需要過戶的東西,例如房產,則涉及到繼承,涉及到放棄繼承權(可以通過到法院起訴或到公證處公證的方式),如果沒有,就是一些存款啊,**啊之類的,自己家人就別搞那些了,走個訴訟程式很麻煩的。

關於遺產問題

15樓:匿名使用者

他對母親有贍養義務,所以不能把所有財產都給兒子,同時因為兒子未成年,必須由監護人照管。所以他是不能這樣立遺囑的。

16樓:快樂之子

選c 呵呵o(∩_o~,我們的法制心理試題啊……

ps:這個不是不讓洩露麼。

17樓:姜三喵

c.他違反了遺囑應當給沒有勞動能力和缺乏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上述條文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民在立遺囑時必須執行。

關於遺產問題

18樓:網友

1,既然你爺爺奶奶把房子留給了你們,就是你和你弟弟兩人的,你叔叔無權干涉。遺囑繼承人只要在法定繼承人範圍都有效,雖然你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你是法定繼承人,這份遺囑是發生法律效果的。所以你叔叔對於房產無權要求分割。

這就要你保留好了遺囑這個有利的證據,不然什麼都是白搭。

2,由於房子是你和你弟弟一人一半,你無權單獨處理房子,需你弟弟同意,由於你弟弟在國外,他可以委託人**。在沒有他的同意之前,你是不能拿房產證去抵押。否則你就是個侵權行為。

19樓:泠映爍山新

需要你弟弟的簽字。

如果答案對您有幫助,盼為。

關於遺產問題

20樓:惡毒白

1首先你父親是否在世,如果還在世的話最好讓你父母直接通過贈與或買賣的方式將房產過戶給你(如果家庭糾紛很多最好通過贈與),因為只有過戶到你名下才是最直接最安全的。因為遺囑可以變更撤銷,而且辦理遺囑繼承的時候需要其他繼承人範圍內的人對該遺囑是否為最後乙份有效遺囑進行確認,所以遺囑的方式不可取。而遺贈撫養協議是不能和繼承人範圍內的人簽訂的,所以必然都不可以。

2如果父親已經去世了,且父親生前沒有有效遺囑的話,那其他的那些親生子女確實會有繼承權。當然如果有下列事由的話,會對能否繼承及繼承的比例有影響。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1.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5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如果能證明你對父親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話,在繼承財產的時候可以主張多分,如果對方沒有對父親盡贍養義務,甚至有傷害父親或侵害父親權益的行為,可以主張少分或者不分。當然最終還是要法院來裁決的。

如果還有問題可以給我發資訊或者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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