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此案如何定性,此案如何定罪

2023-05-22 05:55:03 字數 3637 閱讀 2220

1樓:網友

鄧某應該構成盜伐林木罪。

雖然取得了採伐證,但是是以欺騙手段取得,且未支付林業款,未經林木合法持有人同意,應該是盜伐,就算其取得採伐證,也應該構成盜伐林木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2023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經營承包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鄧某在未合法取得林木所有權的情況下,擅自以欺騙手段取得林業採伐許可證,其行為構成了擅自砍伐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數量特別巨大(120立方公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

第四條: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2-5立方公尺為起點,「數量巨大」是以20-50立方公尺,「數量特別巨大」是以100-200立方公尺。

應該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在合同未簽訂的情況下,以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以盜伐手段進行砍伐。夠抓他的。

具體適用可以根據各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確定在本地區的數量。

一般100立方公尺以上都是數量特別巨大。

林區可能更高點吧。

此案如何定罪?

2樓:龍城趙

大陸的《刑法》沒有建銀友女罪的罪名。你說的情況構成強健罪,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參見《刑法》:

案件定性問題,刑事案件

3樓:鄭州馬律師

如對刑事案件的定罪不服,可以選擇提起上訴(針對未生效判決)、申請再審或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針對已生效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4樓:上海方燕律師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

該案如何認定?

5樓:法邦網專家

法院應該支援,因為蘇某已經給陳某打了欠條,本案屬於普通欠款糾紛,依法欠款應該償還。

案情比較複雜,可直**。

陳某的請求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援,因各股東已對公司進行了清算,且蘇某向陳某出具了欠條,該案應屬於普通的民事借款案件。

應該予以支援。

此案應如何確定案由

6樓:車崖

魏云與劉久綠雙方離婚後,劉久祿一直未向魏云給付撫養費,魏云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久祿支付生活費。

在審理過程中,對該案應確定為何案由,合議庭有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民事行為中,債是最主要的一種雙方民事行為,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協議依法成立後,就會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因此,魏云、劉久祿在民政部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就劉久祿給付魏云生活費為劉久祿設定了義務,此案符合債的特徵,此案應定為債務糾紛。 第二種意見認為,民事法律關係有財產法律關係和人身法律關係之分。本案劉久祿給付魏云生活費是基於原、劉久祿簽訂離婚協議時是夫妻關係才產生的,不是一般財產意義的給付義務,因此,此案案由確定為債務糾紛不合適,且《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有扶養糾紛這一案由,仍應按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為扶養糾紛。

第三種意見認為,此案是魏云、劉久祿存在夫妻關係時才能產生給付扶養費的義務,但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說明法院解決此類案件時,魏云、劉久祿應具有夫妻關係。而此案魏云向法院起訴時,雙方已不存在夫妻關係,不能再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考慮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無相關案由,此案案由應定為其它糾紛。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案由應確定為撫養糾紛。 縱觀全案,劉久祿給付魏云撫養費,是基於魏云與劉久祿系夫妻關係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具有強烈的人身關係,且魏云也是為追要撫養費而起訴至法院的。雖然法院處理時,魏云與劉久祿已不存在夫妻關係,但這並不能排除法院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因夫妻關係而產生的扶養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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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案怎麼處理?如何定性? 30

7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有2個事件,乙個是陳某對李某的尋釁滋事,乙個是李某對陳某的故意傷害。打了幾棍子,不至於達到輕傷,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尋釁滋事就是犯罪了。

其次,如果真是只是打了幾棍子,按照陳某性格,陳某會一直住院。住院期間的床位費等等,最後起訴李某,這錢李某得掏。除非陳某明顯的故意不出院,而且還有醫生敢作證。

對於無賴,法律很少能實質性的解決問題。真想解決,出門左轉找賭場看場子的大哥解決吧。

急,這個案子要怎麼認定啊

8樓:武笑秋

本案涉及到刑法理論上的共同犯罪的認識錯誤。

具體說來,「部分共犯人」對另一「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性質產生錯誤認識時,應當在兩種犯罪性質重合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故,在本案中,只能在故意傷害罪的範圍內,認定周與黃構成共同犯罪,即:該二人是故意傷害罪的共同正犯,都應當對宋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

但,在定罪量刑時,由於黃明顯且有殺人故意與殺人行為,故,對其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9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殺人罪!兩人都是故意殺人罪,而且情節嚴重。黃某罪行比周某種,周某雖然是主謀,都是黃某致人死亡。

10樓:跳跳白菜

法不誅心 法只查行 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

11樓:網友

周某涉嫌故意傷害罪,黃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材料比較簡單,初步判斷為此,如有證據表明黃某對宋某死亡的結果持心理否認的態度並加以避免,則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同時周某不承擔加重情節的刑事責任)。

故意殺人行為未經通謀,周某並不知曉,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不承擔責任。

12樓:亞禮得

認定本案就是故意傷害周某黃某乙個是主犯乙個致死同罪。

如賠償宋某家屬獲得諒解有輕判的機會。

各位前輩,幫忙分析一下這個案件如何定性,急等!

13樓:法邦網專家

b在事實上涉嫌侵占罪。雖然在取證方面存在困難,但不能否認b主觀上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以及明知是a的財物而惡意佔有的事實。

這個問題,即使是一般人用常識也可判斷是非。只不過對於法律人而言,我們注重的是尋找相關證據來證明有點困難。

很明顯,b不構成犯罪,只有足夠證據支援a的錢被b佔有而有拒不返還時b才涉嫌侵占罪。

關鍵要證實卡里的錢是a的,b才可能構成犯罪。本案在取證方面存在較大難度。

b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b在辦卡及取款式時均有合法的手續證件;假如a能證實該款確係a的款,可以要求b返還。

急求該案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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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犯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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