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一千年以後
不可以,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您的弟弟和侄子不能參加。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能,法律規定配偶為第一繼承人,子女為第二繼承人,你如果想分些財產給你弟弟或侄子,在徵得你丈夫同意後,可立下遺囑分些財產給你弟弟或侄子,立完後最好拿去公證機關去公證一下。
3樓:匿名使用者
立遺囑可以,不過最好做好公證。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弟弟或侄子不可以。
4樓:匿名使用者
z最好的就是找個律師問問。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您先於您的丈夫去世,那麼你所共有的夫妻財產由您的丈夫、子女和父母首先繼承。您的丈夫去世後,他的所有財產由子女及父母繼承。如果您想把您的遺產由您的弟弟或侄子繼承的,則須另立遺囑,表示夫妻共有財產中您那部分由您的弟弟或侄子繼承,而非您的丈夫及子女。
當然公證過效力更高。但您無權處份您丈夫所共有的那部分財產。
6樓:網友
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你弟弟或其他人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所以不可以。
7樓:豆芽愛吃肉
你們可以通過遺囑書來指明財產由誰來繼承。
遺囑書由公證處公證或律師見證則效力更好一些。
關於繼承的法律問題,請高人幫助!
8樓:匿名使用者
外婆去世的時候,繼承人是你外公和你媽媽一人一半;你媽媽去世的時候,繼承人是你爸爸、你和你弟弟分你媽媽的財產一人三分之一;你弟弟去世的時候,繼承人是你弟弟的妻子和他的孩子分你弟弟的財產一人一半;你外公去世的時候,繼承人有你、你弟弟的孩子作為你弟弟代位繼承人享有你弟弟的那份繼承權,如果你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以酌情適當多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我給你列出的法條已經很詳細了,你可以對照看。
9樓:懿珏
你和弟弟都有權利繼承。兩人的份額相當。
10樓:法網民
你弟弟的孩子有繼承份額。我是按你外婆先去世,你媽媽後去世算的,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 。同時這些繼承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這只是從理論上進行分析,現實生活可能比這複雜,也可能很簡單。
你外公的房子你外公、外婆每人二分之一。你外婆去世後,她的二分之一的繼承人有你外公、你媽媽,每人得四分之一。這樣你外公的份額是二分之一+四分之一。你媽媽的份額是四分之一。
你媽媽去世後,她的四分之一的繼承人有你外公、你爸爸、你、你弟弟。每人得十六分之一。這樣你外公是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十六分之一,你爸爸、你、你弟弟都是十六分之一。
你弟弟去世後,他的十六之一的繼承人有你爸爸、你弟媳、他兒子,每人得四十八分之一。這樣你爸爸是十六分之一+四十八分之一。你弟媳和他兒子每人得四十八分之一。
你外公去世以後,他的十六分之三,由你和你弟弟的兒子(通過代位繼承)均分,每人得三十二分之三。
最終,你爸爸得到九十六分之八(十六分之一+四十八分之一),你弟媳得到九十六分之二(四十八分之一),你得到九十六分四十五(十六分之一+三十二分之十三),你弟弟的兒子得到九十六分之四十一(四十八分之一+三十二分十三)。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弟弟的孩子有代位繼承權,你和這孩子平分!
求助關於繼承,請大家幫幫我
關於繼承法的 請求幫忙
12樓:匿名使用者
乙個兒子乙個女兒。
女兒去世,但是,女兒的孩子有代位權。所以有權繼承。
如果女婿盡了主要撫養義務(12條),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關於繼承問題,請各位法律專業人士解答!
13樓:健身**很簡單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14樓:廣州陳一天律師
你的侄子有繼承權,繼承權是同等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力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分兩部分看:
父母均去世,哥哥今年才去世,所以父母去世,房產繼承是兄妹3人俱在。
如果沒有在以往贍養義務和責任的分歧,也沒有遺囑,則按照繼承法,產權由兄妹三人均分繼承,各佔三分之一產權。
哥哥,去世,其三分之一產權由其子繼承。
產權變化過程如上。
如果此時分割過戶,此時可以按三分享有權利,可直接辦理繼承過戶;或者三方協商後出賣房產分取經濟收益;或某一方按市價或協商價將各三分之一的經濟補償兩方,獨取房產。
16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女兒和孫子(我弟弟的死亡,繼承代位權的兒子)三人繼承共享。
之前被繼承人死亡的,由晚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
繼承人兒童法「第11條。代位權,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的遺產的繼承權的股份。
17樓:八三老人
在沒有遺囑的情形下按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即:配偶,父母,子女。你哥哥的子女有依法定的代位繼承權。
18樓:匿名使用者
兄妹三人均分。去世哥哥那份歸他兒子。
19樓:
有,而且是同等繼承權。
繼承法的一些問題,希望各位高手幫幫忙。
20樓:田律師
我國繼承法上有乙個轉繼承的概念,具體的步驟是這樣的。
你哥哥去世後,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他的兒子、他的父母。
現在他兒子在繼承還沒有開始時就去世了,那麼他兒子的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就可以直接繼承他應當繼承的你哥哥遺產的部分。也就是說你哥哥的前妻作為你哥哥兒子的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轉繼承你哥哥的遺產。
但是如果是你哥哥的兒子先於你哥哥去世的,你哥哥的前妻就不能繼承你哥哥的遺產了。
21樓:蛀蛀
從你提供的案情看,是可以的。哥哥死後起生前財產有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父母、配偶、子女),聽你說哥哥只有乙個兒子,那麼哥哥才財產就應該由兒子繼承。隨後兒子也去世了,那麼按照第一順序繼承(父母、配偶、子女),只有兒子的母親,那她就順理成章繼承他兒子的遺產。
22樓:手機使用者
她中可以繼承一部分,這就是民法上的轉繼承,她只能繼承她兒子的那一部分, 按照繼承法,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在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可以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都可以繼承。
23樓:匿名使用者
一、你朋友哥哥死亡時如果父母 還在 則其遺產應該由父母、兒子繼承。每人繼承遺產總額的三分之一。
二、你朋友哥哥死亡時如果其父母 不在 則兒子繼承其全部遺產。
三、哥哥的遺產還沒轉到兒子的名下,他的前妻同樣可以繼承兒子應該繼承的全部遺產。
請問大家一些繼承問題~~
24樓:田律師
1、該房子屬於你母親和繼父的共同財產,對於房產中你繼父的部分,依法你母親和繼父的女兒以及繼父的父母(如果在世)都享有繼承權。除非你繼父寫遺囑剝奪他女兒的繼承權,或者他女兒有法定的過錯。
2、婚前的房產如果產權在你繼父名下,那除非可以證明婚後你母親與他共同還貸款,不然就是屬於你繼父的個人財產。對於該房產依法你母親和繼父的女兒以及繼父的父母(如果在世)都享有繼承權。因為他的兄弟不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即使他女兒放棄繼承,兄弟也不能要求繼承,除非你繼父寫遺囑。
3、如果有遺囑,原則上是你繼父願意給誰就給誰,但是法律上有個特殊規定,就是對於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也沒有經濟**的繼承人,在寫遺囑的時候應當保留適當的份額。
25樓:匿名使用者
1,繼父和母親是婚後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繼父死後,其女兒有繼承權繼承房屋。
2,繼父與母親婚前有個房,也是共同財產,如果不立遺囑,母親和他女兒共同繼承繼父的一半房屋的遺產。如果他女兒放棄繼承,繼父的兄弟不可以繼承。
3,如果訂立合法遺囑,可以指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2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1、繼父的女兒和妻子都有繼承權。當然其妻子繼承的份額比其女要多,因為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其女兒放棄繼承權,繼父的兄弟無權繼承,應當由其妻子繼承(如果繼父沒有父母在世)
3、立遺囑按照遺囑的指定繼承。
有關《繼承法》的問題,請法律人士幫忙回答
27樓:
二年是訴訟時效,二十年是除斥期間。為了案件能及時處理,法律規定知道或應當知道後兩年內應當起訴,而那些兩年內仍不知道的則可放寬至二十年內知道。假設,你是在2023年發生糾紛但你到1990才知道,那麼你在1992之前起訴的話就仍在訴訟時效內。
如果你到2023年後才知道那就沒用了。
另外過了訴訟時效就喪失了勝訴權,就像你假設的第三年一般,法院不會對這種案子進行判決只能自己處理。而第三年你起訴的話法院會受理,但會讓你撤訴,說是受理時調查訴訟期,其實就騙受理費。
28樓:匿名使用者
20年是最長權利保護時間,在這20年裡,2年的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延長。
29樓:法辯衛士
那是因為繼承的事越早處理對當事人越有利,因為時過境遷之後,不知道會發生什麼問題。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的,如果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超過了二十年,雖然繼承人想取得一些權利但也不可以再起訴了,可是,只要繼承人在二十年內知道繼承事由的,那麼他就可以起訴主張權利,二十年是保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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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產繼承的問題,關於房產繼承問題
如果你說的上述人員都能達成一致,按照繼承過戶到你家名下就可以了。如果有分歧,恐怕要通過法院訴訟了,你家要提供雖在你奶奶名下,但實際應該屬於你家的相關證據才能勝訴。讓你爺爺出具乙份放棄繼承該房產的宣告,去做公證,再拿公證書去辦理過戶。夜長夢多!盡快辦理!既然家中成員都不主要房屋的所有權,那麼,和你爺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