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萇實俟媚
按照我國憲法和《村委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村委會具有法定性、普遍性、穩定性特點,從而使它成為全體村民利益的代表,成為集體經濟所有權的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但村委會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和集體經濟的所有權人,一般不應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不應成為市場主體,而是通過投資者的控股權,行使其管理集體經濟的職能。對按照市場需要和自願原則成立的各種各樣為農民提供產、供、銷服務的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要在各方面給予支援和引導,並協調它們之間的關係。
對村辦企業這種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應當尊重它們依法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尊重村委會的法律地位,接受它的監督和指導,遵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執行村規民約或村民自治章程,並按規定向村委會交納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要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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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農村經濟合作社與村民小組是什麼關係?各自職責如何劃分?
很高興為您解答,《土地管理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上述法律並列出現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小組四個管理經營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這四個單位屬於什麼關係呢很多人誤以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是指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這種觀點不正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屬於農村自治組織,屬於行政組織,屬於管理組織,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為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委會、村民小組經營管理。但是法律是承認集體經濟組織存在。
合作社是勞動群眾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所謂合作經濟組織,首先強調的是「合作」,然後是「經濟組織」,這是兩個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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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樓:巴掌說法
符合以下條件的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係。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
4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乙個自然村的村民。
在農村,由於以土地為基本生產資料的所有制,都是歸村集體共有。因此,農村經濟的主體是集體所有制,而村為單位,就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就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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