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臭豆腐安心
1、「甲方在乙方苗田裡購買散裝苗木,賣給丙方。」「乙方則認為,雙方在苗田裡已經認可了數量。」這些情況說明,甲方提貨是在乙方的苗圃地,即苗圃地是貨物移交地。
離開貨物移交地後,乙方便沒有了管理貨物的法定義務,所以乙方的認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其「甲方發運到丙方後,甲方、丙方、送貨的司機,三方當面,反覆抽樣計數,就只有8萬株。」的情況不能對抗乙方。所以應當按照「在苗田抽樣時,甲方認可苗木數量為11萬株;」的情況進行結帳。
2樓:村上繁華
苗木屬於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轉移以交付為標誌。所以要確定苗木交付的時間地點。本案講,交付地是在乙方苗圃,也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
交付時雙方抽樣認可數量視為履行完畢。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已經轉移。乙方雖然態度強硬,但沒有確切證據不可能讓對方承擔什麼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我覺得既然是口頭協議,就不算是正式的合同,沒有強制性。
在這個案件中,甲方雖然在苗圃認可了數量,但因誤差不可避免,乙方不能以此為藉口推卸責任。甲方、丙方和送貨司機可作證,實際數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對待此情況的態度是拒絕,不接受任何說法,感覺乙方好像知道數量不夠,故意不理會。
我覺得甲方可以走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兩認可十一萬株時,還有什麼人在場。那買賣就全靠誠信了。你要說沒收到十一萬株,賣方怎麼辦。
你認可八萬株。到時只拿八萬株的錢給他。他只能到法院告你,又沒法舉證證明交付你十一萬株,只能敗訴
口頭購銷合同在發生糾紛時如何取證?請廣**律界人士給予指點!
5樓:
逸飛法律解答:糾紛是不承認合同存在,還是履行中的糾紛,如果不承認,你就要收集雙方存在交易的憑證,貨物單據,或者人證,如果是履行中的糾紛,對合同存在沒有異議,可做錄音證據。
6樓:匿名使用者
真服了上面二位,你們能回到過去錄音? 這種情況取證主要是找證明你們雙方存在合同關係的收據、票據,以及相關可以證明你們這種關係的人員!
沒有簽訂合同,出現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嗎?管轄地如何確定
7樓:墨汁諾
如果不是法律規定一定要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口頭協議也有效,但是需要履行合同的相應證據或證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確認,亦應當依據該規定處理。
但鑑於本案當事人雙方對口頭約定的交貨地點有爭議,人民法院確認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實根據的特殊情況,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確認,亦應當依據該規定處理。若當事人雙方對口頭約定的交貨地點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客觀案件事實確認合同履行地;若缺乏事實根據無法確定合同履行地的,案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章 管 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乙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以及《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等相關規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與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勞動爭議糾紛,需首先申請勞動仲裁,某些情況可以對仲裁不服的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法院起訴。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9樓:法律實務研究
1、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如果雙方口頭協商一致的,屬於口頭合同,合同也是有效的。如果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2、對於合同糾紛,應當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雙方達成的口頭合同中確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也可以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具體到哪個法院起訴,由原告自由選擇。
10樓:長沙黎律師
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
買賣合同糾紛是以合同為準,口頭承諾有用嗎?
11樓:法律達人
1、口頭承諾和合同都有效,都可以為準。
2、《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可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之外,口頭的承諾也算是合同,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最大的問題是一但發生爭議,不利的一方就可能不承認他的承諾,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也難以支援。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只有書面合同才有效,除非雙方認可口頭的約定並有明確證據
13樓:a江水玉清
買賣合同出現了糾紛後,如果讓人調解或者付諸法律,都是讓證據說話的。當對方承認口頭承諾的時候,口頭承諾還是有用的,反之,當對方否認有口頭承諾的時候,口頭承諾就沒有用。因為自己說有口頭承諾,對方說沒有,自己也不可能拿出來證據。
簽合同的時候最好還是以書面為好,當出現糾紛的時候書面合同就是硬硬的證據。
買賣合同中產生質量糾紛,怎麼辦?
14樓:高尚的壯壯
買賣合同質量糾紛買受人如果在約定檢驗期通知出賣人,如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當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可以不接受物品或者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擴充套件資料:
檢驗期間是乙個內涵豐富的概念,既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官酌定,買賣法還規定了兩年的最長期間。
這些不同的期間含義如何,相互之間的關係如何,在實踐中仍然存在很大的爭議,不同地區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下面擬從幾個案例出發,對相關問題作一**。
案例一:正達公司與莘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當事人約定了機器質保期為一年,正達公司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應當是自收貨之日起一年,檢驗期也應當是一年。在該案中,法院直接將質量保證期認定為了檢驗期。
案例二:漢源公司與雙貴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保修期為6個月,並按約定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貨到工地,安裝除錯後止」,但該檢驗期間過短,買受人無法完成全面檢驗,因此原告可以在兩年最長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
而原告在收貨後兩年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應當視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了異議。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檢驗期間過短後,並沒有另行確定合理期間,也未考慮保修期的約定,而是直接適用了兩年最長期間。
案例三:偉達公司訴瑞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偉達公司雖然主張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但其未在合同約定的到貨30天內提交書面異議,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貨物的質量問題,對其主張不予採信。
雙方約定了三年的質保期,偉達公司如果有證據證明在質保期內電池有質量問題,可以要求瑞達公司更換,但這屬於雙方自行協商或另行起訴的問題。在該案中,法院認定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提出異議,否則即使未過質保期,也不能再以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提出異議。
案例四:啟測公司訴奧爾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一審法院以買受人未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質量異議,對其抗辯不予支援,而二審法院則認為雙方沒有約定檢驗期間時,買受人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或質量保證期內提出異議,否則視為質量符合約定。
檢驗期間為我國合同法所確認,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不僅規定了約定期間、合理期間,還明確了兩年最長期間以及質量保證期等,這種將各種期間雜糅在一起的立法,易造成實踐中對上述各期間相互關係理解與適用上的混亂:
在案例一,法院將質量保證期等同為了檢驗期;
在案例二,法院在當事人有質量保證期約定的情況下,並沒有考慮該約定而是適用了兩年最長期間;
在案例三,法院認為檢驗期間與質量保證期存在根本區別,兩者不能混同;
在案例四,法院認為當事人有質量保證期但無檢驗期間約定的情況下,還應受合理期間的約束。可見,司法實踐對各期間的關係存在較大分歧,在適用過程中也有不同的判斷標準。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解釋),試圖緩解司法實務中的混亂,如明確了合理期間的判斷標準、區分外觀瑕疵和隱蔽瑕疵等,但對於各期間之間的關係並未涉及,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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