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李斯律師
刑事羈押期限包括拘留期限,逮捕階段的期限。你所說的最長37天是指拘留期限。
法律依據: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09條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一)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二)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在司法實踐中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複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三)三十日。即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2樓:
刑事拘留最長三十七天,刑事逮捕最長七個月(偵查階段),如果加上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那時間就更長了,所以說,你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刑事拘留說三十七天放是三十七天前還是要滿三十七天
3樓:尚辯刑事團隊
刑事拘留最長三十七天,如果三十七天過後,如果證據充足,一般會逮捕;否則,應當釋放。
4樓:李右丞
刑事拘留是因為辦理刑事案件需要將嫌疑人羈押的措施,法律規定這個期限最長是37天,滿了37天之後接下來會有幾種可能的處理。一是偵查機關認為符合逮捕的條件的,會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批准之後,刑事拘留就變更成了逮捕,案件繼續偵辦。二是偵查機關提請逮捕的,檢察院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決定不予批准逮捕的,偵查機關通常會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也就是人先放出來,但案件仍需進一步辦理。
當然也有極少數情況下,刑事拘留之後發現抓錯了人,或者案件事實不構成犯罪,那就不管滿沒滿37天,都應當立即釋放。
刑事拘留最長三十七天,如果三十七天過後會是怎樣?
5樓:
這麼嚴重?37天可是針對嚴重案件的最長期限。一般期限到期後,如果案件還未偵查完成,那麼就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偵查完成,會移交給檢察院進去下乙個程式
6樓:行者王星
要七月二十號才能出來
7樓:一笑而過
你好,請問偷越國邊境初犯,八個人,沒有其它犯罪情行的,三十七天能放人嗎
刑事拘留的三十七天包括行政拘留時間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的三十七天,應從被宣布並正式執行刑事拘留措施之日起算,不包括行政拘留時間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性質不一樣,不包括。
被抓到看守所最多是不超過三十七天嗎
10樓:四哥有法說
被抓到看守所,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但在這個期間逮捕的,一直會羈押到判刑,這個期間可能會需要四五個月的時間,甚至更長。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1樓:新聞假大空
看守所是看押涉嫌犯罪人員的強制收容單位,行政拘留不在這裡,是拘留所。
涉嫌犯罪刑拘的,必須在三十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羈押人員在批准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案件不複雜的2到3個月**審理,案件複雜的半年左右。
12樓:蘇濤談笑風聲
看守所好像24小時!拘留所就不知道了
看守所羈壓超出三十七天違法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看守所羈押時間超出三十七天,是否屬於違法要看具體情況的。
依據法律規定,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刑事拘留的羈押時間是不能超出10天的。
如果存在特殊情況,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即最長是14天。
如果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才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加上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七天,被刑事拘留的人,最長的羈押時間不得超過三十七天,
但是,被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是不受三十七天限制的。會一直羈押到判決書生效後,再根據判決書的規定執行刑罰的。
下面是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4樓:95c3a1c承嬴
看守所羈押超出37天肯定不會違法,公安局是執法機關,執法過程中絕對不會出現明顯的漏洞,由執法者變成違法者。羈押時間的長短,與案件的性質有關,如果是大案要案,羈押期間案件沒有偵察終結,公安機關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或法院申請,延長羈押30天。30天期滿後,如有必要,公安機關還可以向同級人大常委會申請,再延長羈押30天。
15樓:死靈司令路西法
被抓到看守所,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但在這個期間逮捕的,一直會羈押到判刑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是違法。那要看你被採取了何種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期限三天,可以延長至七天,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幾種特殊情況,可以延遲至三十天。要是逮捕,可以羈押三個月,符合條件的,還可以延遲。
17樓:冉趣人生
根據刑期來判定,如果判的拘役日期未到,那麼就不違法。如果超出判定的刑期,就違法。
18樓:我是大勝啊
如果沒有人和,證據證明你有罪的話,我記得好像是不能超過72小時,如果超了就算非法拘謹了。如果是有你犯罪的證據的話,可能就不受這個時間的限制了。
19樓:千祺瑞
答:看守所羈壓超出三十七天事實應該違法的。
20樓:燕姐寧寧媽
總感覺去了看守所,或許人家是否有著相認的看押手續?如果他拿不出來任何的證據那個真的是非法了,其實超出37天,這已經很明顯是乙個過渡的影響了,這個當然要上司法機關去申請一下合理的調查。
就是我們不懂,更應該去找一名律師去幫忙自己解決一下,相信現在只有旅遊國家的法律才能證明自己該得到的權利是什麼?
21樓:解脫為了更好發展
得看警察有沒有掌握他的新的犯罪證據,如果有證據的話,這是合法羈押,如果沒有給你什麼理由,就胡亂羈押的話,你可以通過律師。
22樓:奔向星辰大海
看守所羈押超出37天,肯定是違法了。
23樓:百小度
沒法呀,但是如果他有證據的話,他還是有權利可以羈押你的。
24樓:愛生活的冀學長
看守所羈押超過30天是違法的。
25樓:
應該不是違法的行為沒有那麼的嚴重。
26樓:炫之星炎
這要得看這個人所犯什麼事的情況而言而定的!
27樓:蟲二
算啊。可以找個律師,提起訴訟的。
會賠償的。
28樓:木子
是違法的,你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29樓:小可耐的粑粑
如果有不公平對待是可以上訴的
30樓:a找幸福給你
這個不一定,公安局有決定權。
31樓:愛靜靜愛圖圖
最多羈押30天吧,不能超過30天
刑事案件三十七天不放**程到那了
32樓:飲水思源
刑事拘留期已滿,已經向檢察院報批准逮捕,應該已是逮捕了。
但程式仍然是在偵查階段
33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被羈押三十七天後所處的訴訟階段,要根據具體案件的發展情況確定。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和偵查期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期限及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期限等。
(1)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階段:《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法院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看守所如果三十七天沒有出來是不是要判刑
34樓:今天沒睡醒
本來看守所就是羈押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如果只是治安拘留,只會送到拘留所,不會送到看守所。刑事拘留37天已經算是很長的了,在這個時間內,應當是公安機關的偵查已經完了,移送檢察機關,所以有很大可能會判刑,但也有個別的例外情況。
一、刑事拘留37天後是不是必須判刑?
1、被拘留了37天,並不是必須判刑。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涉嫌違反《刑法》的,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先行偵查,視為不構成犯罪的撤銷案件;構成犯罪的,移送相應檢察院,建議檢察機關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退回偵查機關,此時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認為構成犯罪的,向相應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
2、被刑事拘留37天後,有兩種可能:一是無罪釋放;一是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刑事拘留期滿不直接判刑;從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判決,通常需要乙個多月、兩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這取決於案件的複雜程度。
二、沒有定罪看守所關多久?
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法院在辦完所有手續後沒有定罪量刑,或者被認定有罪但判處緩刑,通常會在看守所關押五六個月。如果乙個人涉嫌犯罪,在看守所度過的時間,包括刑事拘留的時間,逮捕後偵察拘留的時間,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如果他沒有被判刑或定罪,但被判處緩刑,他可以被釋放。如果是在逃犯罪、結夥犯罪或者多次犯罪的重大嫌疑人,請求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乙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在十日以上,最長為三十七日。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犯罪集團案件、在逃犯罪,經省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對可能判處十年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經省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7天,只要在此期間找到合法證據,就可以提起逮捕,進入審判階段。然而,被拘留並不意味著必須判刑。如果偵查結果沒有達到量刑依據,當事人也會處於不起訴或者被宣告無罪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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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小張對於鬥毆事先與小李沒有通謀,也未能預知小李準備動手,那麼小張是沒有任何責任的。2,但是,由於死者是2名,該案屬於重大惡性案件,會很謹慎處理的。小張被拘留也是有可能的,但是一旦發現沒有足夠證據直接證明小張參與此事,那麼會及時釋放的。當然小張家屬也可去申請取保。3,被拘留的時間,一般是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