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蔣德順律師
本人認為c可以向de追究反擔保責任。
第一 我沒有找到關於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的物件,但是本人認為擔保合同,擔保的債務人能履行債務的保證,實際履行物件應該是債務人,因為在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同時向債權人和擔保人要求給付債務,此時,擔保人對債權人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所以擔保人應當向債務人履行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地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地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 如果說擔保人將本該履行給債權人的錢交給了債務人,如果債務人履行債務固然好,如果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本人認為這個行為是不得對抗債權人的,所以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應當以向債務人履行債務為要件,但是由此給擔保人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賠償。
本案中,a把錢還給b,這個很好,如果沒還,那麼b照樣可以找c償還。
因為c已經將錢打給a,所以c可以向de追究反擔保,因為de的反擔保是為了保障c履行債務後向a追償的的權力得以順利實現,所以c可以向de 追究反擔保責任。
2樓:蔡仲翰
雖然理論上可以,但是由於你的行為是把款通過a的賬戶支付,所以就要看de作為反擔保人所簽署的合同內容,因為如果a直接還款,那麼你付給a的錢實質上對於a來說是乙個借款關係,而de是否要對這個借款關係去承擔擔保責任,可能是會有爭議的。
3樓:衝浪**優化
是的,如果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還款算履行擔保義務的。
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4樓:清鷺
c應該把錢還給a,才算是履行擔保人義務。借給b則屬於又一借錢行為,de不為該行為承擔反擔保義務。故無法追究de責任。
這個案例中,一共有兩個經濟關係,de只對第乙個關係負責,不對第二個負責,所以沒有義務承擔。
a的舉動將自己帶入被動局面。
5樓:妖炎火種
合同具有相對性,擔保合同就是存在於擔保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因此c應當向b直接支付款項,不然不能認為是履行擔保義務。
c把款項交付a,只能認為是c對b的借款,而不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此只能向b主張債權,而不能要求de承擔保證責任。
作為擔保人應不應該替借款人還錢 擔保人被起訴有義務還錢嗎?
6樓:法醫鑑定人
擔保人的義務就是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你作為擔保人簽字的時候,就認可了這種義務,在債務人不能履行的時候,你要承擔保證責任,不過你承擔了責任以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7樓:西安羅小靜律師
如果借款人不還錢,擔保人就有義務還錢。
當擔保人有義務替要擔保的人還錢嗎
8樓:溥修筠
補充回答:如果你替他還了,就像我前面說的是可以追償的。你只要讓債權人寫明你替他還債就可以,最好還有你作為擔保人的證明
他把房子賣了,但是還有其他的財產,只要你勝訴法院會強制執行。但是他兄弟是沒有義務還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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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實際上是很複雜的,我來為您解析一下您的情形供您參考
首先我們稱借錢不還的朋友為甲,而提供擔保的朋友為乙
1、首先本案中是否只有乙乙個擔保?作為甲這個債務人是不是也提供了另外的擔保比如他的房產。你既然沒有提到,我就當作乙為唯一的保證人
2、當初是不是約定了乙是什麼型別的保證人?是提供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如果只是一般保證,對於乙來說還款屬於補充責任,即只有在主債務人無力清償時,保證人才承擔責任,即便是債權人把乙一起起訴到法院,在判決書中也會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是連帶保證,那麼作為債權人既可以要求甲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乙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如果原來沒有約定保證形式的,那麼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4、另外提醒乙的是,是不是當初***期限的約定,估計他們是沒有,這樣的話根據《擔保法》第25條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乙就無需替甲還款
4、最後如果乙最終還是替甲還款了,那麼要注意他還可以起訴甲,要求追償。這是《擔保法》第31條的規定
基本上就是這些,有什麼需要補充回答的請提出
9樓:京朝
無論是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都有責任還 一般保證是在債務人無還錢能力的情況下擔保人有還錢責任 連帶保證是無論債務人有沒有還錢能力 只要是債權人起訴擔保人還錢 擔保人就有責任還 就是連帶保證的情況下說要看債權人起訴誰了
10樓:
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要區分是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保證。
11樓:張_傲天
是要替債務人還的!要不怎麼叫保證人呢!當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擔保人償還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需要的話那麼擔保人這種法律關係就沒有必要存在了?
你問這個問題也無非是想得到乙個心裡安慰。你這個朋友可以支付擔保相關金額以後向另乙個朋友追索。
13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法>中規定:在有證據表明債務人無力償還或者消失的情況下,擔保人要負責相關的法律責任. 也就是擔保人必須支付相關的本金及利息.但借款人不還錢的情況下擔保人有權行使先訴抗辯權,先要求借款人自己還債,在查明借款人確實無力還債的情況下,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替其歸還全部借款.另外在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補充:如果替他還了,還能從他那要回錢嗎,要看他有沒有償還能力或者能不能找到他了,你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要求他還錢.他的親兄弟沒有償還義務的,要求他的親兄弟償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14樓:房飛丹
關係很好的錯幫一下兄弟咯 !
擔保人幫借款人還款,怎麼起訴?
15樓:
擔保人履行債務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向法院起訴債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擔保人責任可以免除的以下情形:
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16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擔保人責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7樓:小默
擔保人履行債務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向法院起訴債務人。
法律依據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無論擔保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在履行債務後,都有權利向債務人追償。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人。
1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你可以向法院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款項。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直接持你已經還款的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還款
縱橫法律網 保文靜律師
20樓:大成王明軍律師
只要你持有還款時信用社給你出具的還款單據原件,就可以起訴借款人
21樓:敦新餘律師
向借款人所在地提起訴訟行使追償權即可
22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上法院起訴,你替他還錢已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了,拿出擔保合同、還款記錄等書面證據直接起訴即可
法院強制執行民間借款擔保人還錢,擔保人把錢還了,如何向借款人還錢。
23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人可以行使擔保追償權。
當事人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承擔相應的給付責任。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乙份交當事人,乙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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