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2023年以前,飛行員實行半軍事化管理,嚴格限制流動。2023年雖然放寬了政策,卻沒有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規,但民航總局等部委政策的中心思想,就是飛行員的流動應通過接收單位與原單位協商的方式進行,並按標準支付相應費用。這些政策出台以來,仍有部分接收單位置國家法規於不顧,慫恿飛行員通過辭職方式流動,企圖逃避國家規制。
如飛行員辭職後被判決解除勞動關係,原用人單位實際上與接收單位處於不平等地位,根本無法與接收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勢必使飛行員流動市場更加混亂。
2023年10月27日,民航總局《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飛行安全的通知》規定,「對辭職的飛行人員,其飛行執照交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飛行記錄和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由用人單位封存保管六個月後,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待條件成熟時,積極研究交相關協會保管的辦法。」
這一規定又使得飛行員流動困難。為防止更多飛行員流失,在2023年5月,民航總局等五部委又出台了《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規定招聘飛行員的航空公司,不僅要支付70萬~210萬元不等的轉會費,且必須徵得原單位的同意。
2樓:匿名使用者
有些契約裡,合同裡有一些固定的條約,你接受了也接受了那的條約.當然你當飛行員入了機場,那你接受了很多固定的條約,而你要辭職,那你就違約,陪錢!
3樓:匿名使用者
飛行員籤的都是終身合同,辭職算違約
4樓:
航空公司培養乙個合格的飛行員要花去7到10年,
在中國民航飛行學院,航空公司每培養一名飛行員需要繳納的培訓費用是63.3萬元,在北京泛美國際航空學校這一數字也將達到55萬元,這還僅僅是未走出校門所需要的花費。飛行員從走出校門到成為一名機長,至少還需要七八年時間,航空公司總投入加起來將達到200萬元,而國外在飛行學校內的培養費用都是由個人買單的。
如果飛行員說走就走,那公司的損失誰來賠?
5樓:亮劍觀察者
美國飛行員辭職來我國發展,美軍連漲五次工資,都留不住人
中國飛行員辭職 如何才能辭職
飛行員辭職為何如此困難?
6樓:無情天魔精緻
飛行員辭職的困境
一直以來,航空公司和飛行員發生勞動糾紛時,飛行員都會要求增加轉移所有技術檔案的判決,但是航空公司都會以不屬於勞動合同範圍為由拒絕,很多法院判決也不會支援飛行員的請求。
所以即使飛行員拿到司法判決書,解除了和航空公司的勞動合同糾紛,但是因為原航空公司不轉移技術檔案,造成事實上飛行員還是無法在任何國內航空公司就業,進而不得不向原航空公司低頭。然後航空公司再撇開司法判決,重新漫天要價,要求賠償遠超於司法判決幾倍的天價離職賠償金。
這樣飛行員即使浪費了兩年,甚至三年,打完勞動合同糾紛官司,到頭來還是一場空,飛行員還得回來求航空公司將技術檔案轉移。這就事實上讓原航空公司有了肆無忌憚漫天要價的籌碼,很多航空公司正是藉此將「無賴」發揮地淋漓盡致。
令「無賴」航空公司顫抖的諮詢通告
早在2023年1月,民航局已經下發乙個關於《運輸飛行員註冊、記錄和執行管理》的諮詢通告ac121-48。但是該通告並沒有直接釋出在民航局的**上,也就是說,通過民航局的官方**是查不到該通告的,而航空公司絕不會將該通告給飛行員,因為在這個通告下,「無賴」航空公司恐怕無所遁形:
在這個諮詢通告中,關於技術檔案的註冊有以下的規定
4.1 按照ccar-121部第691條的要求,每個運營人應當建立和儲存每一機組成員的下列記錄:
a.技術檔案
4.4 新雇主應要求僱傭的飛行人員提供前雇主的4.1 a項內容的副本(本文所述副本包括原件的影印件、影印件、掃瞄件等複製品,非指證件的副本),並進行評估,將結果報局方審核且在局方的系統註冊成功後方可實施執行。
前雇主是指過去24個月內與該飛行員有僱傭關係的運營人。
4.5前雇主應向飛行人員提供4.1 a項內容的副本,以滿足其參與新雇主執行的安全記錄要求,不得收取費用。
a.飛行人員應填寫申請**(見附件一)向前雇主提出安全記錄副本的申請。在雙方存在勞動合同糾紛時,應先解決糾紛,再提出申請。
b.前雇主運營人應在15個工作日內及時提供安全記錄副本,因地理位置等特殊原因無法及時提供的,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內提供。無故不提供安全記錄副本的運營人,局方將不接受其註冊新的飛行人員。
辭職飛行員的希望
應該說,民航局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尊重了《勞動法》和《憲法》,給了飛行員就業自由,讓飛行員自由流動有了一些希望!
在具體實施層面,很多飛行員會問,有用嗎?
其實有沒有用,可以去諮詢各地管理局飛標處。對於已經司法判決的結束的飛行員,從法律上和原單位早就沒有任何關係,也就是說飛行員的人事關係確定是可以轉移出來的。
而依照這個《諮詢通告》所列的要求,技術檔案是原單位必須在15天之內提供的,如果不提供,飛行員可以直接找原航空公司所在管理局飛標處,要求原單位不得進行註冊任何新的飛行人員。
至於體檢檔案,只要和原航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新的航空公司一般可以再建乙個體檢檔案,具體能不能做到,要看各個航空公司的能力了。
另闢蹊徑
實在不行,出國飛吧。不需要技術檔案的!
執照,當然有辦法解決,不然我怎麼在國外飛了這麼多年。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不可以不飛了 我也不跳槽 我就是不去上班 可以不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家挖出來的寶貝會拱手送人嗎
飛行員可以辭職麼
9樓:耶律原
辭職與飛行員執照等檔案管理
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享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其主要內涵包括:每個人都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張千帆主編《憲法學》法制出版社2023年p223)。
為保護公民的勞動權利,我國《勞動合同法》做了大量的相關規定。其中,賦予了勞動者比較寬鬆的辭職情形:
1、勞動者可以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36條;
2、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可以不用任何原因,只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只用提前5天),即可解除勞動合同,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
3、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體現在該法第38條的規定。
目前,飛行員辭職糾紛中,主要涉及上面第2、3種情形。如原廈航某飛行員就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原海航飛行員則大多提出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上述飛行員均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憲法保護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並且從法理上看,勞動關係屬於人身屬性的法律關係,很難強迫履行,因此,只要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則用人單位無法強迫勞動者繼續工作。勞動合同的最終終止勢在必行!
既然如此,從保護勞動者的就業權上考慮;從盡快解決勞資糾紛,利於用人單位管理考慮;從充分利用勞動者才能,尤其是作為稀缺資源的飛行員利用考慮;更從我國民航安全、和諧發展考慮,我們主張盡快依法解決飛行員與航空公司的辭職糾紛。
當然,依法解決需要依據法定的程式,如仲裁、訴訟、甚至進行強制執行程式等等。這些需要一些時間!!但是,如果在糾紛解決的同時,飛行員能一展所長或許也是對我國民航發展的乙個貢獻,或許也是對勞動者勞動權利的尊重!
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是,辭職並處於糾紛解決中的飛行員沒辦法飛行,時間有的長達2年多,他們有的變賣財產維持生計,有的乾脆種菜補貼家用。為什麼不能繼續飛行的原因正如我在上一部研究(二)中提到的,除了執照還需要體檢合格證等,即我國都知道的「檔案」。
「檔案」和我們每個人的一生相伴相隨,意義非凡。以往沒有檔案,我們沒辦法讀書、就業、娶妻生子,現在這種人事檔案已經逐步脫離了計畫經濟「計畫」人生的色彩,法治社會下,公民取得權利和進行行為是依據法律的。不過,我們不得不承認個人檔案的積極意義,很多時候我們需要靠它去了解去判斷,它是對過去的客觀記錄,對未來的一定預見。
尤其在勞動與社會保障體系,意義重大。所以,《勞動合同法》第50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這也是保障勞動者就業權和獲得社會保障權的乙個具體體現;為督促用人單位積極及時移交檔案,《勞動合同法》第84條還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對用人單位給予處罰。
法律是明確的,雖然對用人單位的處罰過輕,但是,這體現出來我們立法者的價值判斷,立法已經進行了指引:辭職規定是對勞動者勞動權的保障,及時轉交勞動者檔案也是對勞動者勞動權的保障。我們不能將兩者人為地對立起來——辭職可以,移交檔案不可以。
而飛行行業,飛行檔案直接影響到再就業,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考慮去努力實現立法的精神和目標:保護勞動者,促進再就業。
回到法律,我大膽做個設想:飛行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或38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既然勞動合同難以繼續維繫,於是,航空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違約金的多少雙方協商吧,協商不成就法庭見。
大家都信仰法律,尊重法律,依法該賠償多少,那麼飛行員也誠信支付。
多麼和諧的氣氛啊,或許這樣,曠日持久的訴訟會在彼此理解與諒解的基礎上以握手言歡的形式結束。
希望上述過多法律條文的引用沒讓讀者您困惑,更希望羅嗦的廢話沒讓讀者您厭倦。還是總結一句:
辭職與檔案既不相同,但又相互聯絡,如果兩者同向努力則會產生有利效果,反之則產生不利效果。如果飛行員辭職和檔案轉移能夠和諧,那麼民航發展或許又多了一分和諧。
補充給各位飛行員的話:無論您的辭職糾紛是否如願順利地解決,如果您還在飛的話,暫時拋開一切,以安全為重,因為您的行為關涉您及千萬人的幸福!!!
10樓:於夏夏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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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打字需要點時間,請稍等片刻看情況而定的,在合同期內辭職,還有涉及以下費用,是需要賠償的。
(一)關於定期複訓費用。航空公司對飛行人員進行複訓訓練是航空公司的法定義務,屬於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的職業培訓,同時也是航空公司正常開展業務的法定要求。訓練的目的並不是提高飛行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只在於使航空公司取得或保持崗位資格,以滿足其自身運營需要,進而正常從事工作為本企業營利和創造價值。
(二)關於帶飛訓練費用。培訓駕駛員必須由具有教員資格的教員進行培訓,而機長與教員是不同的概念,飛行人員作為副駕駛,同飛的機長並不一定具有教員資格,更準確講,大部分機長都不具有教員資格。而且即使機長具有教員資格,機長也是在履行作為駕駛員的職務,而不是在對作為副駕駛的飛行人員進行飛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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