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丫梨說
近日,鄭州一13歲男孩騎小黃車摔倒後身亡。知情人稱,當時小孩把小黃車鎖破解開啟,在下坡路練漂移造成悲劇。21日,從河南省直第三人民醫院急診科獲悉,死亡男孩確係在騎行小黃車時摔倒,但具體死亡原因尚需等待屍檢結果。
律師表示,如單車有質量問題,單車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對此類死亡事故,其監護人也需負監管不力的責
事件回顧
6月18日,鄭州4小孩騎小黃車練漂移,其中一名13歲男孩摔倒身亡,親人圍在屍體旁痛哭,知情人稱小孩把小黃車破解開啟,在下坡路練漂移造成悲劇。事故目前在進一步處理中。6月20日下午3點3分,河南省公安廳官方微博**訊息,確認上述事件。
從河南省直第三人民醫院急診科獲悉,18日下午,醫院接到**,得知鄭州市東馮灣北跨渠生產橋上,一名男孩騎自行車摔倒。6點02分,醫護人員趕到現場後,男孩已經停止呼吸。醫護人員進行了乙個多小時的心肺復甦後,最終宣布小男孩搶救無效死亡。
據**報道,男孩死亡前曾跟著三名小夥伴騎著小黃車玩耍。在玩耍過程中,不慎摔倒,從地上爬起後,扶起地上的小黃車推著向前走了幾十公尺,便倒在了地上,再也沒有站起來。
探員從鄭州市公安局獲悉,此事目前仍在調查當中。
2樓:
根據現行《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八款,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後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為全部責任。
上海男孩騎小黃車身亡索賠878萬,法院會支援嗎
3樓:匿名使用者
索賠方把責任全部推到被告身上,明顯是不合理的。而且即使所有責任都在幾位被告身上,金額達到878萬這麼大,也不知道究竟有沒有依據。估計法院不會支援這樣的訴求。
單車在運營中已經盡到了"12周歲以下兒童不准騎行"的提醒義務。事發當天是週末,原告作為家長,對孩子監管看護不力,應對該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司機王某沒有確認安全通行,且小元未滿12周歲違法騎行自行車上路,並逆向行駛。
事發時,孩子騎行的自行車速度達到18公里/小時,這一速度超過了相關規定的15公里/時,屬超速行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4樓:蘿蔔要不要
會支援一部分。十萬二十萬的。
男孩騎小黃車身亡案**事情的結果是怎樣的?
5樓:小魚教育
ofo拒絕賠償
該案源起上海11歲男孩在使用ofo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身亡。2023年3月26日,男孩高童(化名)與其他三名兒童每人按開一輛ofo機械鎖共享單車,然後一起騎車上路,進而遭遇交通事故身亡。
之後,死者父母將ofo小黃車公司連同汽車租賃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866萬餘元。其中,原告請求法院判令ofo小黃車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
在當天的庭審中,ofo小黃車公司認為,事故係因監護人平時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對孩子的行為監管疏忽,以及對於未經許可、擅自佔有、使用他人財產的違法行為思想觀念淡薄,違法交通法規所導致。
高童自身所應承擔的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ofo在本案事故中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當天12時30分左右,庭審結束,法院將擇期宣判。
6樓:哀紹輝
法院還判決。
該案源起上海11歲男孩在使用ofo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身亡。2023年3月26日,男孩高童(化名)與其他三名兒童每人按開一輛ofo機械鎖共享單車,然後一起騎車上路,進而遭遇交通事故身亡。
之後,死者父母將ofo小黃車公司連同汽車租賃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866萬餘元。其中,原告請求法院判令ofo小黃車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
在當天的庭審中,ofo小黃車公司認為,事故係因監護人平時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對孩子的行為監管疏忽,以及對於未經許可、擅自佔有、使用他人財產的違法行為思想觀念淡薄,違法交通法規所導致。
高童自身所應承擔的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ofo在本案事故中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當天12時30分左右,庭審結束,法院將擇期宣判。
爭議焦點:
1、車鎖設計缺陷?
「設計存在缺陷導致危險發生,ofo就應該承擔責任」,原告方認為,自機械鎖問世以來,一直存在爭議與質疑,缺陷主要表現在密碼固定;容易手動破解;難鎖牢和計費與上鎖無關聯等。
事發時,由於涉案單車沒有把密碼打亂,導致4個孩童分別解開了4輛車,該現象屬於設計缺陷,故ofo方應該擔責。此外,自今年1月份,已有大量**報道了ofo車鎖缺陷導致的交通事故,而未引起ofo方重視,最終導致3月份該案的發生。
被告方則認為,ofo所使用的鎖具符合國家標準,並非存在密碼鎖缺陷,而是使用人的不文明行為導致的事故發生,屬於非法用車。更重要的是,導致事發的並非來自於鎖具,而是來自於交通事故,「對方存在偷換概念的行為。鎖具和事故,兩者之間在法律上沒有因果關係,只有時間關係」。
有意思的是,原告還將ofo投資人朱嘯虎此前的言論作為佐證,稱朱嘯虎在接受採訪時透露「鎖的漏洞是知道的,認為利用鎖的漏洞,讓更多的人騎,養成騎行ofo的習慣」。
對此,被告反駁原告斷章取義,「人家的意思是即便這樣開了鎖,我們也認了」。
2、是否存在飆車?
「小朋友存在賽車和飆車可能性」,被告方稱,根據錄影,高圓當時的騎行速度是18公里每小時,卻落在了其他3名夥伴之後。此外,據高圓同伴陳述,當時還回頭看了高圓,隨後繼續向前騎行,「這不符合常人的行為,如果朋友間相互騎行應該相互等待,所以認為高圓當時存在飆車的可能性」。故申請法院再次查明。
3、賠償金額過多?
此前,原告要求ofo賠償死亡賠償金61.6萬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
在法庭上,被告指出,上海地區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不應超過5萬元,「對方的要求是標準的一百餘倍,我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
原告則回應,精神賠償不超過5萬是2023年出台的規定,當時的人均gdp為2.7萬,現在已經超過11萬。經過與被害人父親協商後,認為最終賠償金額由法院裁決。
4、家長是否擔責?
被告方認為,12歲以下小孩不能騎行單車上路,這是法律規定的,事發時,孩子出行1個多小時,監護人仍不知情,最終通過他人才得知事故發生,若監護人及時制止,則不會發生交通事故。
原告方回應,監護人是應該承擔監護責任,但與環境有關。事發時,監護人並不知孩子外出,更未意識到選擇共享單車騎行。被害人父親曾表示,「鎖的問題一定要在法律上提出,因為在上海郊區和外省市,仍有很多機械鎖單車,要引起大家注意」。
未滿12歲男孩騎共享單車死亡索賠878萬,共享單車該擔責嗎
7樓:末世之路西法
按照法律來說,共享單車沒有做好不讓小孩使用的防護措施,有責任。
按照人情事理來說,簡直有病,自己家小孩沒教育好賴在別人頭上
為什麼11歲男孩騎共享單車被撞家屬索賠878萬?
8樓:周洋
2023年3月26日,上海天潼路,一位11歲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捲入車底身亡。這是發生在上海的首例不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致死案例。7月19日,死者父母將ofo連同肇事方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878萬元,並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據原告**律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張黔林介紹,2023年3月26日中午,該男孩與同行三位夥伴(均未成年)騎ofo單車時,於當日13:37分許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與上海弘茂汽車租賃****客車相撞,致使該男孩倒地並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壓,後經上海長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海弘茂汽車租賃****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
靜安區交警認為,該男孩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2023年7月初,該男孩父母將肇事司機及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以及相關保險公司告上法庭,靜安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定於8月24日**審理。7月19日,該男孩父母追加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為被告,並調整了訴訟請求。
原告律師張黔林指出,究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周歲,而ofo小黃車對投放於公共開放場所的車輛疏於看管,該自行車車輛之上也無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騎行的提示;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據該男孩父親回憶,當天和孩子一同騎車的另外3個孩子中,有2個上六年級、1個上五年級,自己的孩子最小,在上四年級。孩子8-9歲時便學會了自行車,家裡雖有一輛自行車,但平時並不允許孩子獨自騎行。對於共享單車,孩子沒有手機根本無法註冊賬號,而父母也沒有註冊過共享單車的賬號。
當天,該男孩在路邊尋找到一輛密碼鎖可直接按開的小黃車,和3個小夥伴一起上路騎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就在男孩出事前3天,上海市質監局官網正式釋出《共享自行車》和《共享自行車服務》兩個團體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規定,使用者年齡必須在12歲以上。5月22日,交通運輸部對外釋出《關於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也明確要求實行使用者實名制註冊、使用,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為使用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等。
事實上,事發後的3月28日凌晨,ofo就曾釋出官方宣告,表示將研究出一套有效的防範機制,從源頭上杜絕12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單車,從而避免悲劇再次發生。ofo上海相關負責人事後在接受**採訪時也表示,今後新使用者認證時,平台會遮蔽掉12歲以下使用者。對於車鎖易開啟的問題,ofo表示已推出帶有動態密碼的全新智慧型鎖,杜絕非法使用。
不過,今年6月18日,河南鄭州又發生一起未成年人騎小黃車摔倒身亡的事故。據報道,該男孩年齡為十二三歲,破解了小黃車機械鎖的密碼,在下坡路騎行時由於車速過快摔倒身亡,小黃車機械鎖漏洞再次引發關注。
9樓:月夜夢醒時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
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
該男孩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主要責任在男孩)
據該男孩父親回憶,當天和孩子一同騎車的另外3個孩子中,均未成年,自己的孩子最小,在上四年級。家裡雖有一輛自行車,但平時並不允許獨自騎行。對於共享單車,孩子沒有手機根本無法註冊賬號,而父母也沒有註冊過共享單車的賬號。
當天,該男孩在路邊尋找到一輛密碼鎖可直接按開的小黃車,和3個小夥伴一起上路騎行。
家長認為,受害人不足12周歲,而ofo小黃車對投放於公共開放場所的車輛疏於看管,該自行車車輛之上也無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騎行的提示;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說白了,就是小孩不經過任何手續,私自開鎖,自行上路騎行,出車禍了,還是主要責任!然後找車主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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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電瓶車摔倒住院醫保報銷嗎
法律分析 騎電動車摔傷醫保報銷的,但是是需要在符合醫保固定的醫院內進行救治,這樣才可以申請報銷的。通常情況下,使用者在騎車摔傷的情況下,首先需要思考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是不是符合工傷的情況。如果是符合工傷的情況,則可以申請工傷報銷的。如果使用者不符合工傷報銷的認定,那麼是可以在正常參保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