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老闆的法律關係是,法律中,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是如何區分的

2022-02-27 22:49:16 字數 3843 閱讀 7695

1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所在單位的性質和籤的合同了,通常來說主要分為勞動關係和勞務僱傭關係。

勞動關係: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勞務僱傭關係:

是指受僱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 僱傭關係是雇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僱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僱傭合同設有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廣義上的僱傭關係包含"勞動關係",對二者的區別,台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僱人與僱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係",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你可以對照下看屬於什麼關係,望採納。

2樓:海警

員工和老闆的法律關係:是雇主與雇員的關係。

3樓:無語翹楚

勞動合同

勞動者已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身份上具有從屬關係,雙方確已形麵了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可以綜合下列情況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

a、勞動者已實際付出勞動並從用人單位取得勞動報酬;

b、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了管理、指揮、監督的職能;

c、勞動者必須接受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約束

法律中,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是如何區分的?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承攬人並不依附於定做人,而雇工是依附於雇主的;2、承攬人有權自行安排工作的

專時間、工序等,而雇工屬只能依雇主的指示行為;3、承攬人一般是自己準備所需裝置及工具的,而雇工的勞動工具及裝置一般是雇主提供的;等等。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bai

僱傭關係是勞務關係的du一種zhi,承攬關係是承dao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版成工作,交付權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關係。a和b屬於承攬關係,b按照a的要求完成裝潢工作。b和c屬於僱傭關係,c死亡,a是不承擔責任的,b作為雇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b死亡的話,a作為定做人不承認責任。

6樓:司考我知道

僱傭關抄系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簡稱,是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私有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勞動關係,是指受僱人利用僱傭人提供的條件,在僱傭人的指導、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僱傭人提供勞動,並由僱傭人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係。僱傭人稱為雇主,受僱人稱為雇員。

我國《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合同雙方的主體分別稱作為承攬人和定作人。

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稱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同時,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應交付的工作成果為定作物。承攬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

請勞動法律師看看,老闆說他的關係很強,告不了他

7樓:愛上牽你的手

如果近的法制越來越健全,沒有任何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所以只要他違法就去勞動監管部門舉報他

8樓:

多強的關係都沒用,如果確實如你所說,申請勞動仲裁必贏,老闆要賠不少錢。

從事法律工作這麼久,沒有哪個老闆關係強到能夠改變仲裁委或者法院判決的。

9樓:律師說理

公司一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的行為違法,建議勞動者維權,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以及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10樓:西蘇瑪瑙

他的關係在很強也強不過國家法律法規制度,

11樓:上海鄒連香律師

嚇唬你的,申請勞動仲裁好了。

12樓:璩儂

你的合同籤了嗎?如果沒簽如果仲裁對你很有利,你說的沒有按轉正的工資標準發放,這個你也可以去勞動局仲裁你們公司

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老闆否認你是他的員工拒發工資,要怎麼證明和老闆之間是勞動關係?

1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蒐集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證據。

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要求確認勞動關係。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4樓:商標註冊

工服、工資條、考勤表、合同、協議、工作證等都算作有效證明,具體可諮詢市勞動局12333,24小時**。

15樓:飛縱

沒有相關證明,真的一分都拿不到,最起碼要有勞動合同啊,並且勞動合同上有你所在單位蓋章 以及法定代表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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