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曉良
1、**錄音應注意的問題
隨著偷錄的錄音作為合法證據被人民法院認可以來,越來越多的人希望通過秘密錄音方式拿到有力證據以獲得官司的勝訴。因此錄音證據以及其他電子證據將會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和得到越來越多的應用。那麼在進行錄音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首先,錄音時要明確被錄音人的自然情況,比如姓名,職務等,需要注意的是,要以合適的、自然的方式明確對方的這些情況,以免引起對方的警惕。
2、要盡可能的明確雙方交易發生的時間地點數額、過程和結果;需要注意,相關數額務必要明確具體,千萬不可模稜兩可,比如:甲欠乙14.3萬元,但未書面證據,乙為了獲取有力證據去找甲錄音,錄音時,乙對甲說:
「甲,你欠我那十幾萬元貨款什麼時候還我啊?」甲說:「我現在沒錢,等年底我肯定還你。
」乙的錄音就存在乙個致命的錯誤:即欠款數額不明確。他不能緊緊依靠此錄音要求甲償還乙的14.
3萬元貨款,因為,錄音中未提到14.3萬元欠款的事,而乙又無其他證據證明,那麼乙隻可能要求甲償還10萬元。
3、利用錄音以證明未過訴訟時效問題。有些欠款已經長達數年,債權人雖然年年去債務人處去催要,但並無書面證據證明。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債權人僅僅靠2年前的欠條去法院起訴,債務人很有可能會以超過訴訟時效作為拒絕付款的抗辯理由,則法院就有可能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判決債權人敗訴。
為了避免此種不利結果出現,有些債權人就會想辦法找債務人去錄音,以證明債權人年年去債務人處催要欠款的事實。做該類錄音要注意:如果對方是公司企業,一要盡量找對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錄音,二要明確對方姓名、職務、欠款時間,以及每年都催要的事實。
4、錄音時要注意幾個要點:一、錄音人應提出話題或者提出質疑問題以便引導、促使被錄音人自己說出事實真相。堅持錄音者少說話讓被錄者多說話。
被錄者沉默並不表示視為其承認。有些人錄音時滔滔不絕,而被錄音者卻一言不發,這樣的錄音沒有多大價值。二、錄音過程不要有間斷,不要因為被錄音者說別的事情與案情無關就暫時停錄,否則會被對方和法院認為錄音有剪輯的嫌疑而否定該錄音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導致對錄音者被動不利。
為了便於法院審判人員清晰的、明確的掌握錄音內容,以便更有力的支援錄音者的訴訟主張,錄音者務必要將錄音內容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錄音證據一同提交人民法庭。
7、錄音原件的重要性
1、 只有清晰的語音,才能真正起到證明的作用。如果錄音效果不佳,或者有個別字詞甚至句子聽不清楚,就會使得這份重要證據的效力大打折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影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可以看出,原件在民事訴訟當中相當重要,原件只能有乙個,而複製件可以有很多個,要多少有多少,所以保證錄音證據的原始性極為重要!
2樓:匿名使用者
錄音屬於證據分類中的視聽材料。
以錄音磁帶、錄影帶、電影膠片或電子計算機相關裝置儲存的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形,統稱為"視聽資料"。
概況又稱聲像資料或直感資料,是指以音響、影象等方式記錄有知識的載體。視聽資料一般可分為三種型別:①視覺資料, 也稱無聲錄影資料,包括**、攝影膠卷、幻燈片、投影片、無聲錄影帶、無聲影片、視聽資料無聲機讀件等。
②聽覺資料, 也稱錄音資料,包括唱片、錄音帶等。③聲像資料, 也稱音像資料或音形資料, 包括電影片、電視片、錄音錄影片、聲像光碟等。視聽資料,既能使文字記載的文獻再現,又能脫離文字形式而直接記錄各種聲音與影象;既能反映靜態的書面文獻,又有充分發揮其動態的特殊效果,具有以聲傳情、形像逼真、聲像並茂的特色;尤其是可以運用放大或縮小、加速或減慢、剪輯合成等手法,其作用為一般傳統印刷型出版物所無法比擬。
視聽資料,還便於運用現代通訊技術及時地迅速傳播。因而, 它為人民群眾所喜愛, 擁有廣泛聽眾、觀眾、讀者群。
視聽資料最初並未用於文獻資訊的存貯與傳播。從20世紀60年代起,歐、美一些國家開始出現聲像記錄形式的出版物,並相應有了專門的出版社。中國引進國外視聽資料較早,但到80年代才開始有本國的聲像記錄形式的出版物,同時建立了專門出版這類出版物的出版社。
視聽資料概念
以錄音磁帶、錄影帶、電影膠片或電子計算機相關裝置儲存的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形,統稱為"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 audio-visual materials
又稱聲像資料或直感資料, 一般以音響、 影象等方式記錄有知識的載體。視聽資料一般可分為三種型別:①視覺資料, 也稱無聲錄影資料,包括**、攝影膠卷、幻燈片、投影片、無聲錄影帶、無聲影片、無聲機讀件等。
②聽覺資料, 也稱錄音資料,包括唱片、錄音帶等。③聲像資料, 也稱音像資料或音形資料, 包括電影片、電視片、錄音錄影片、聲像光碟等。
視聽資料特點
1.視聽資料表現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載體;
2.具有高度的準確性和逼真性;
3.具有動態直觀性;
4.對視聽資料的收集和審查都需要依賴科學技術。
3樓:情投意合張老師
按照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的方法取得的,那麼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蒐集錄音證據需注意哪些?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
錄音證據的真實性,表現在其未被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改動,具有原始性和連貫性。
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並非通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
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4樓:
錄音是間接證據嗎,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5樓:玫瑰花兒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6樓:天下繩鏢
錄音錄影屬於視聽資料證據,視聽資料,又稱「音像資料」,是指借助電磁、光電、電子計算機裝置等技術手段所記載和再現的聲音、影象、資料等資訊資料。中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將視聽資料定為訴訟證據的一種獨立形式。在刑事訴訟實踐中,特別是在刑事偵查中運用也十分廣泛。
錄音算不算法律證據
合法取得的私採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重新規定了非法證據的確切含義,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錄音、視聽證據的法律效力
首先,人的聲音就像指紋一樣是獨一無二的,具有唯一性,所以對話雙方想不承認都不行,一做鑑定很容易就能分出真假。
其次,錄音證據還有乙個優勢就是對話的互動性,有問有答,有來言有去語,在對答之間,對話方必然承認、否認或者預設一些事實,所以從雙方或者多方的前後語言上很容易聽出或者推出事實真相是什麼。
第三,錄音既不同於原始的文書材料,也不同於證人證言。要使現場錄音,尤其是為了還原事實而在事後製作的錄音發揮證據效力,有許多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在訴訟實踐中,要使錄音、錄影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視聽資料應該提供原始載體。當事人出示的錄音、錄影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視聽資料不能有疑點。法院在把錄音、錄影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錄影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
三是還要充分提供其他證據。對於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因此,為了提高勝訴率,除提供具有合法**、無疑點的視聽資料外,還要盡可能地提供其他證據材料,來增加視聽資料的證明力。
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擁有足夠的證據是至關重要的,所以不論是哪一種刑事案件,我們都應該在起訴之前以及起訴的途中多加收集證據,這樣一來我們在案件的審理當中也能更加有底氣。以上內容是華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問題回答,如有不全,請您移步華律網進行法律諮詢尋求幫助。
7樓:雪狐
1、**錄音在法律上歸屬於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2、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可以看到在現代的司法實踐當中,法律確實承認**錄音本身屬於法律上規定的證據之一但是卻一定需要其他不是這類材料的證據來進行佐證,當然,如果有佐證的話,**錄音的證據效力還是比較充足的,而如果沒有佐證的也可以諮詢律師幫忙處理。
「書面檔案」和「實物證據」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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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手機電子證據?什麼是電子證據
所謂電子證據 我國 民事訴訟法 中規定的 電子資料 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 電子證據 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根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規定,電子資料是指 通過電子郵件 電子資料交換 網上聊天記錄 部落格 微部落格 手機簡訊 電子簽名 網域名稱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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