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檔案」和「實物證據」有什麼區別

2021-03-04 09:00:56 字數 4218 閱讀 1137

1樓:秦福律師

書證是以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物證是以其物體的特徵、屬性等來證明案件事實。如一封信,如果信的內容能證明案件事實,即為書證;如果信紙本身的物理特性,如上面有指紋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即為物證。

2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的分類中有一種是「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

所謂言詞證據,包版括證人證言,原權告陳述,被告陳述以及鑑定結論,其他法定的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勘驗筆錄、視聽資料,都是屬於實物證據,於是,所謂書面檔案,就是書證物證,僅僅是實物證據中的一種而已。

什麼是言詞證據,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有哪些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在法律規定的幾種證據中,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都屬於言詞證據。

鑑定結論之所以屬於言詞證據,是因為鑑定結論就其實質來說,是鑑定人就鑑定的專門問題發表的個人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時要求鑑定人對鑑定結論作出口頭說明,並當庭回答當事人和辯護人等的發問。

凡是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檔案,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在法律規定的幾種證據中,物證、書證當然屬於實物證據。勘驗、檢查筆錄是辦案人員在勘驗、檢查中對所見客觀情況的客觀記載,而不是辦案人員的陳述,所以,勘驗、檢查筆錄也屬於實物證據。

視聽資料也屬於實物證據。但是,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詢問證人、被害人時的錄音資料近似於筆錄,固定證據的方法,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意義上的視聽資料,按其陳述主體不同,仍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或被害人陳述。

實物證據和言辭證據的劃分標準,是證據的不同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算是實bai物證據吧……證據du的分類如下:中國《刑事訴訟zhi法》規定dao證據有下列

專7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屬

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中國《民事訴訟法》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英美法系國家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書面檔案和實物證據。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當事人不得作為證人,鑑定人也不同於證人,所以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人意見、書面檔案和實物證據。

而實物證據其中也是有分類的~具體名字我忘了大概就是,乙個是內容,乙個是形狀及其它吧(這是我的叫法,不準確)內容說的就是這個證據的內容在起作用,就想視聽資料或者遺書之類的~形狀什麼的就是說什麼凶器啊之類的,是它的外部形狀等等在起到證據的作用……表達不好,不好意思……

視聽資料是屬於言辭證據還是屬於實物證據?

5樓:**oker_沐恩

應該算是實物證據吧……

證據的分類如下: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下

版列7種:物證、

權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中國《民事訴訟法》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

英美法系國家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書面檔案和實物證據。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當事人不得作為證人,鑑定人也不同於證人,所以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人意見、書面檔案和實物證據。

而實物證據其中也是有分類的~

具體名字我忘了

大概就是,乙個是內容,乙個是形狀及其它吧(這是我的叫法,不準確)內容說的就是這個證據的內容在起作用,就想視聽資料或者遺書之類的~形狀什麼的就是說什麼凶器啊之類的,是它的外部形狀等等在起到證據的作用……

表達不好,不好意思……

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區別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實物證據是指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各種資產的證據;言詞證據又稱「人證」或「人的證據」。是指以言詞形式提供的證據。

性質不同,表現形式不同,效力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隨案移送。」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分類對公安工作有什麼指導意義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實物證據客觀性更強,而言詞證據則受到當事人心理因素影響,具有很強的主觀性。這提示偵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要注意對言詞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做到」重證據,不輕信口供「。

其次,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在證據的收集、保全、審查及運用上都存在很大的差異,對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進行分類,要求偵查人員合理運用不同方法對不同證據進行收集、保全、審查及運用。

言詞證據的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區別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實物證據是指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各種資產的證據。言詞證據又稱「人證」或「人的證據」。是指以言詞形式提供的證據。性質不同,表現形式不同,效力不同。

9樓:指尖冰涼

證據本身是客觀存在的,且往往伴隨著案件的發生而形成,一般難以,不像言詞證據那樣易受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而且實物證據在很多情況下是經司法和執法人員勘驗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經發現和提取,即加以妥善儲存、固定和保全,它們是證實案情的有力證據。但是.j由於各種自然因素的影響,份如風吹日。曬、雨漱潮濕、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實物證據變形、腐爛或者揮發j喪失,甚至消失得無影無蹤。

某些實物(例如氣味或其他揮發性物質)更是轉瞬即逝,時過境遷就可能永遠滅失而不能再成為證據,這又是實物證據本身所具有的弱點。

2.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一般是靜態的、片斷的

實物證據是人們無法與之相互交流的「啞巴證據」,它如實地記錄下客觀發生的事實卻不能主動地向人們展示,只能通過科學技術和實踐簪簿用人的語言對其進行翻譯和解讀,這同時說明實物證據與案件客觀事實的關聯性不如言詞證據那般明顯;而且,由於除視聽資料以外,實物證據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乙個片斷、乙個側面、乙個環節、乙個場景等,而不能像言詞證據那樣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對實物證據的運用中就要著力揭示實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並注意把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結合起來使用。

3.實物證據的種類和範圍與人類的認識能力密切相關

實物證據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載的證明資訊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類的認識能力直接決定實物證據的適用範圍和證明的準確程度。

三、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運用規則

言詞證據是由當事人、鑑定人等通過陳述而產生的口頭或書面證據,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因此,為保證其真實性和使其具有證明力,司法人員和當事人等必須遵守以下運用規則:

第一,根據言詞證據的特點,採用合適的方法對其進行收集和保全。言詞證據的收集的方法主要是訊問或詢問。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審問稱為訊問;對刑事被害人,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證人等的問話稱為詢問。

訊問和詢問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以保證陳述人能夠如實i凍述,保證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收集言詞證據不得採用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並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提供證據的條件。收集言詞證據一般應以口頭詢問的方式進行,使陳述人按照感受的案件事實的順序進行陳述,切忌誘導、暗示。

對被害人、證人和鑑定人,應告知其有義務如實提供證據,並講明作偽證和虛假陳述所應負的法律責任。辨認也是一種收集言詞證據的方法一是一種特殊的訊問或詢問此外,收集言詞證據應及時進行,以防止陳述人因時間久遠而淡忘或遺忘。

在證據的保全上,也要根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不同表現形式分別採用不同的方法一言詞證據,一般是以筆錄的形式加以固定,證人當事人可親筆書寫證詞或供詞,也可以錄音、錄影的方式加以記錄。

第二,對言詞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時,要著重審查言詞證據在形成過程中有無影響其真實性的主客觀因素,如被害人是否因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而誇大事實;證人、鑑定人有無因為與當事人有親疏關係等而故意作虛假證明或鑑定,陳述人感受案件事實時客觀環境的好壞,如光線的明暗、勢的高低一天氣的變化等,以及是否受到威脅、引誘或者刑訊「.等等。第三,在法庭調查階段,言詞證據通過訊問_詢問或宣讀等方式提出,對案件的查證和對全部證據的審查,都必須以言詞方式進行,即:應當眾進行口頭訊問,交叉詢問和辯論、質證必須由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並經過法庭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不允許僅用案卷中的書面材料來認定案情和作為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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