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勞動法關於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如下:
根據勞動法規規定
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4)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2樓:
1.相當於你七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超過七年不足七年半再補半個月.這裡的工資是指你剛過去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若高於當時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只按平均工資的三倍作基準.
2.如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話,還有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3.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合同,以上賠償x2.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賠償你的底薪的三倍
4樓:匿名使用者
注意,樓上在時間上計算有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七條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月的平局工資。」 補充的是如果您的工資高於本地區平均工資的三倍,只按照本地區的平均工資的三倍就行賠付。就說當地月平均工資是100,您的工資為310。
那麼在賠償中只能按照300計算。
7個月或者7個半月的工資。
如果是違法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向您支付賠償金。三倍賠償時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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