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姬覓晴
持肯定態度的學者認為安樂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並已臨近死期;
2、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須是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為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
4、必須有病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託或同意;
5、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
6、必須採用社會倫理規範所承認的妥當方法。
2樓:紀念
有人認為如果符合以下條件,撤除生命支援措施是合理的:a.病人的死亡已迫近,且不能避免;b.
病人已失去意識,而且根據現在的醫學知識和技術已不可能恢復;c.病人在清醒時曾表示同意不使用醫學中的生命支援措施,在病人已經失去意識的情況下,則由病人的直系親屬表示同意;d.放棄或停止使用生命**由醫生來執行。
但有些法學家反對這種意見,認為能否恢復意識很難預料,而醫學的生命支援**的涵義又不太明確,而且直系親屬的同意並不總是符合病人清醒而又了解實情時的願望。而且這種做法存在著把安樂死濫用於殘疾人及老人的危險。需要指出的是由於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生與死之間進行抉擇,傳統觀念總是傾向於生而憎惡死。
即使在理論上沒有理由不接受安樂死,遇到具體情況還是寧可對個案進行具體的論證。
3樓:申秋律師
回答提問
你好,好的
回答目前我國還沒有成文的法律規定安樂死,對安樂死是否合法也沒有具體規定。
現行的安樂死的程式,是要向醫生申請,並由家屬同意,由醫生來完成操作。
在中國是不允許安樂死的,是非法的。如果有人替有這方面想法的人執行了安樂死,那協助他人的人要負法律責任的
提問哦,那一般醫生都不會幫你的
回答在我國,在法律未允許實行積極安樂死的情況下,實行積極安樂死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既不能認為這種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條的但書為根據宣告無罪。當然,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
對的呢,因為在我國安樂死是不會被允許的哦
提問但去年好像頒布了可以安樂死
可能還是條條框框太多,難申請
回答請稍等,我查詢一下相關資訊哦!
您好,現在我國是不允許安樂死的哦,並沒有相關的法律呢。
提問那好吧
回答謝謝您的諮詢,很高興為您服務。
提問感謝你的回答
回答不客氣哦
謝謝您的諮詢,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15條
4樓:雲薰
我天天喝著呢,就不相信你不知道安樂死能喝著。不用申請,人家也管不著。國家法律也沒有規定。再平常不過了。
5樓:浮華燦
我今年56歲了好像活在這個世界上是多餘的人,想安樂而死可以申請嗎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安樂死?
6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我國還沒有成文的法律規定安樂死,對安樂死是否合法也沒有具體規定。
現行的安樂死的程式,是要向醫生申請,並由家屬同意,由醫生來完成操作。
對於您這種情況,即便是您想幫助他,也是不太可能的:1.對於是否可以執行安樂死的標準,您未必清楚,所以該病人是不是可以執行安樂死還是未知;2.
即便其符合安樂死的標準,也應按照正常程式,由醫生批准和執行,您個人是不大可能完成的;3.安樂死的藥物是有規定的,您未必搞得到;
綜上,建議您最好不要去嘗試。 都則會給自己帶來禍端。
7樓:匿名使用者
我有抑鬱症、焦慮症也想安樂死。為什麼有的父母是人生的導師,而有的父母皆禍害?人無法選擇自己生命的開始,應該有權利選擇自己生命的結束。
8樓:鏡馨費莫淩寒
在中國是不允許安樂死的
是非法的
如果有人替有這方面想法的人執行了安樂死,那協助他人的人要負法律責任的要按情節的嚴重性被判刑的,起碼是個過失殺人吧,這個是有案例的!!
9樓:匿名使用者
痛苦到無法活下去,四肢不能動,無法自理,眼睛看不見,無法吃飯,無法說話,聽不見,全身疼痛。這樣活著還不如讓他死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真的有這個想法
告訴你吧
去瑞士那裡是唯一合法可以自殺的國家!
當然 也能滿足你的需要
就當是一種
旅遊啊 ` 呵呵
聽說瑞士的美女很靚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活了 活的很痛苦的 生不如死的
申請安樂死需要那些程式?
12樓:小揚說歷史
我們國家的法律上,沒有安樂死的相關條款,也不允許安樂死,醫院是沒有權利向病人執行安樂死的。 在中國安樂死是禁止的,如果醫生執行安樂死會犯罪。
我國對安樂死的定義: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對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及處於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實施使其在**苦感受中死去的行為.狹義專指對身患絕症,臨近死亡,處於極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實施促使其迅速**苦死亡的一種方式.又稱**苦死亡。
13樓:巫含苼
實施安樂死的行為在滿足法定的實體條件的前提下,還必須嚴格按照程式規則來操作。在程式設計上,筆者認為有四個關鍵的內容需要規範:一是病人的申請;二是醫師的診斷;三是病人與醫師協議的達成;四是醫師實施安樂死的行為。
而貫穿始終的是法院的主持和監督以及公證機關的公證。法院和公證機關的「第三者」的中立姿態在此程式中必須得到淋漓盡致的展現。 (1)病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一律採用書面形式。當病人表達了選擇安樂死的意願以後,病人的親屬(無親屬時可由病人的朋友)告知醫院所在地市的法院(即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及時派工作人員到病房或專門場所主持申請的書寫活動。
法院必須指定公證機關到場公證。書寫申請之前,法院須指定醫師判斷病人是否處於神志清醒的狀態,神志不清醒的不得進行申請的書寫活動。申請書為法定標準格式,病人需要書寫的主要內容是表達自己難忍病痛、自願選擇死亡的意願。
病人有書寫能力的,必須親自書寫;病人無書寫能力的,可自己口述申請內容,請親屬或朋友代書。代書時,公證機關必須認真公證,並製作視聽資料;法院工作人員必須認真監督,以確保代書的內容與口述的內容相同。申請書寫完畢以後,由公證人員當場製作公證書,證明申請的程式和內容合法有效,法院工作人員在監督書上簽字。
最後,申請書、公證書、監督書以及視聽資料全部裝入「安樂死案卷」(以下簡稱「案卷」),由法院保管。 (2)申請書寫活動完畢以後 法院立即指定病人目前所在醫院的權威醫師(至少一名)以及其他醫院的權威醫師(至少兩名)對病人的病情分別獨立的進行診斷,在7天之內作出書面結論。書面結論要有醫師簽字和其所在醫院加蓋公章。
書面結論的內容主要是明確判斷:a、病人是否確實患有當前醫療技術無法**的不治之症;b、該不治之症是否確實給病人帶來了極端痛苦;c、病人是否已經處於臨近死期的狀態;d、是否確實是除了安樂死以外別無其他辦法可使病人在乙個較長的連續的時間內擺脫病痛。書面結論須詳細論證得出結論的醫學根據。
法院將幾份書面結論進行比較,結論一致的,即當幾份書面結論全部為肯定的時候,才能視為初步具有符合安樂死的法定條件。若有任意乙份書面結論中的任一條結論為否定時,則法院裁定該病人不得申請安樂死。但病人可以要求複診,複診仍須按上述程式進行。
複診三次,還是不能達成一致結論的,法院裁定不得申請安樂死,亦不得再次要求複診。在診斷結論作出以前的「等待期」中,病人可隨時撤回申請(授權即無效);也可單獨撤回授權而另行授權。撤回須製作撤回書。
撤回權正式行使之前,必須告知法院。法院工作人員和公證人員到場,由法院主持撤回意願的表達活動,病人在撤回書中表達撤回的意願。由公證機關製作公證書,以證明撤回的程式合法有效。
最後,診斷的書面結論、裁定書、撤回書、公證書裝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3)初步具有符合安樂死法定條件的 法院必須及時組織進行達成實施安樂死協議的活動。病人、病人將要授權的醫師、病人的親屬和朋友、法院工作人員、公證人員必須全部到場。
「實施安樂死協議」為標準格式,病人在協議書中書面表達他的授權意願(關於授權的書面表達的問題,按申請的書面表達的規定辦理)。公證機關製作公證書,以證明授權行為合法有效。然後,協議書交給病人授權的醫師,醫師必須在7天內決定是否接受授權,無論接受與否都得在協議書中表達自己的決定。
若決定不接受授權,應當及時通知法院,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病人,病人可以另外選擇醫師授權。決定接受授權的,應當及時通知法院,法院應當及時主持最後的達成協議的活動。病人、醫師雙方在協議書上作最後簽字。
在這以前的「等待期」中,病人可隨時撤回申請(授權即無效);也可單獨撤回授權而另行授權。醫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隨意撤回對授權的接受。撤回活動按前述程式進行。
最後簽字以後,由公證機關製作公證書,以證明協議的內容和達成協議的程式合法有效。法院監督人員在監督書上簽字。協議書、公證書、監督書、撤回書裝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4)實施安樂死的協議正式生效以後 即進入7天的「第二等待期」。在此期間,病人可隨時撤回申請(授權即無效);也可單獨撤回授權而另行授權。醫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隨意撤回對授權的接受,撤回活動按前述程式進行。
病人撤回申請的,可以在自撤回申請之日起的7天之後再次申請,7天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撤回書、公證書、再次申請的申請書裝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5)「第二等待期」期間 醫師沒有撤回的,應當及時設計實施安樂死的方案,並製作計畫書。
計畫書要確定具體的實施時間。計畫書得有醫師的簽字和其所在醫院加蓋公章。製作計畫書時,可以徵求病人及其親屬或朋友的意見。
計畫書必須得到病人及其親屬或朋友的認可。認可活動由法院主持。認可的,在計畫書上簽字;有異議的,可當場與醫師達成一致意見後簽字;當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醫師必須在3天之內修改,若修改兩次以後仍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裁定不得實施安樂死。
認可活動也得由公證機關公證並製作公證書。計畫書(附本)、公證書裝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6)對計畫書認可後 即準備按預定的時間實施安樂死。
在正式實施之前,病人仍然可以隨時撤回申請或授權(協議即無效),撤回活動按前述程式進行,但醫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隨意違反協議。實施的全過程中,病人的親屬或朋友、法院工作人員、公證人員必須在場,任何一方中途不得隨意離開。法院有義務確保整個實施過程的正常秩序。
病人死亡後,醫生當即在「安樂死實施情況紀要」(為標準格式)中填寫有關內容。公證機關對此情況予以公證,並製作公證書。法院工作人員在監督書上簽字。
實施情況紀要、公證書、監督書裝入案卷。最後,上述三方代表共同在「安樂死案卷」封面簽字,至此,該安樂死案件進行完畢。法院將整個案卷密封、存檔。
若出現異常情況,醫師必須作出緊急處理,公證機關、法院必須將此情況記錄在「安樂死實施情況紀要」中。異常情況的出現若是由醫師的故意造成的,必須依法追究醫師的法律責任。
記得採納啊
安樂死應不應該合法化的正方二辯,辯論賽 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
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若是老人病痛纏身,無生活質量可言,那可以呀 有調查表明現在我國的老人病倒在床後存活時間超過西方國家,家人的護理固然重要,但老人的生活質量呢,是吃飽等死麼 個人的生命是與生俱來的,任何人都沒有資格剝奪一個人生存的權利,任何安樂死的方式和行為都造 的生命的結束,是對生命權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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