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說明一下,「股東」不是公司職務,大股東是不能罷免小股東的。
如果小股東在公司有實際任職的,而大股東不希望小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可以通過公司董事會對小股東的職務進行任免(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進行任免)。
如果大股東不希望與小股東繼續合作經營公司的,可以與小股東協商,收購小股東所持有的股份。
2樓:
什麼情況下都不能罷免。
股東不是職務,而是資格~
只要你有**你就是股東。你自己想啊~只要你自己不賣**,誰能憑空把你的**弄沒了啊?
3樓:匿名使用者
「股東」不是公司職務,你是不能罷免的。
如果乙個小股東擔任公司管理職務,大股東不爽,可以不要他擔任這個職務,自己招聘新人。但小股東仍然是公司股東,賺了錢要得分紅。
你要區分公司是誰的和公司由誰管理這兩個問題。
大股東可以開除小股東嗎
4樓:
依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但是,不存在大股東辭退其他小股東的問題。
辭退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但其並不適用於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相互轉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沒開除這一說,頂多收購掉,比如:要約收購
6樓:逆上
股東是沒法開除的。
就比如買**,加入我買了萬科的**,買了100股,那麼我就是他的股東了,儘管我這**東所持有的股份很少很少,少到幾乎沒有,那我仍然是股東,小股東。大股東沒法對我進行什麼處理,更談不上開除,只有我自己自願賣出**後,那我就不是股東了。
7樓:
可以收購小股東,開除談不上吧,人家不賣的話還是小股東啊
持有51的大股東有權罷免小股東職權嗎
8樓:快要畢業啦
大股東無權要求你退股,你無法定可被除名事由。是否要離開管理崗位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請問你是那個城市的?
公司大股東能不能辭退其他小股東 10
9樓:虢同書邴風
您好!這是乙個很專業的法律問題,細說起來會很長,限於篇幅,僅作簡要回答:依我國法律規定,只要是股東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如表決權、分紅權等等,而股東權利的大小,除按出資比例分享外還要根據公司章程來確定。
單從股權角度講,大股東無權辭退小股東。小股東如認為大股東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10樓:
這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的,這種情況要看公司的章程與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有規定,而且這項規定如果在股東會上大多數人已經通過的,那公司就可以執行。
11樓:戶信婁酉
小股東擁有股權,只要股權未被轉讓,股東的身份就不會變更,在小股東同意的情況下,大股東可以收購小股東股權。
股東並非管理職務,如果股東兼任公司職務的,公司決策層可以按法律規定解除下屬管理人員職務。
12樓:匿名使用者
股東在公司工作,在工作上,其身份是員工而非股東,受勞動法規調整,與其它普通職工享受平等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是法律的規定。
股東身份的員工,勞動關係終止之後,剩餘的是股東身份,依然享有《公司法》規定的權利,履行《公司法》規定的義務。
股東是資本關係,員工是勞動關係,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什麼情況下可以強制小股東退股
1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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