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夏季發放高溫費是硬性的規定,但屬於崗位津貼,在《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2樓:匿名使用者
今年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並准予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企業今年一是要按新標準發放高溫費,二是可以計入成本。
《通知》要求,各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合理安排職工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勞動強度和作息時間,避開高溫時段,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最大限度地減少職工因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針對高溫費的發放問題,職工投訴說,有的單位以高溫費發放由企業自主決定為由,不願按規定發放高溫費。
有關人士解釋說,有關高溫費發放的《通知》雖不具有強制性,但省有關部門的通知中不但制訂了高溫費新標準,同時規定企業可將高溫費列入企業成本費用,並准予稅前扣除,因此它具有和工資相同的性質。
在現有的**勞動工資檔案中,只有當企業剋扣、拖欠職工工資;不按規定發放加班加點費;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時才具有強制性,其他許多規定都是指導性的,但不能說指導性的規定就可以不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高溫費」的標準是高溫作業工人每月16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130元,一般工作人員110元。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情況,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並不得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當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並暫停12時-16時高溫時段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用人單位經採取降溫措施仍不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5℃的,當日應停止工作。具體看執**況。有些單位不給。
高溫費是不是強制發的
4樓:
是的。高溫費就是高溫津貼。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
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高溫費是勞動法強制的嗎?
關於高溫費的發放國家是怎麼規定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
蘇勞社勞薪[2007]18號
各省轄市勞動保障局、國稅局、地稅局,常熟市國稅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地稅局,張家港保稅區國稅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省地稅局直屬分局,省各有關廳、局,省各直屬企業:
為保障企業職工在夏季勞動生產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經研究,決定提高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並准予稅前扣除。
二、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合理安排職工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勞動強度和作息時間,避開高溫時段,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最大限度地減少職工因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引導和督促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部、勞動保障部、國家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和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各項措施,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確保夏季企業生產經營正常進行。要加強對高溫、高濕作業場所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 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等情況。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6樓:季平
高溫費,又稱高溫津貼,主要指在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高溫津貼(崗位津貼的一種)。高溫費,其實在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裡面並沒有明確提及,但是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確實存在關於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具體規定。高溫費主要見於下列檔案(該檔案也並未直接使用「高溫費」一詞,而是使用「高溫津貼」):
1.《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 )。2.
《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1〕141號)。3.《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法》。
[1] 同時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各省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因此關於高溫費的具體發放方式,各地可以參照各省級人社部門等的具體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國家對防暑降溫費有沒有相應的規定呢? 高溫補助對企業無明確要求市人事局
有關人員 ... 不過,現在許多企業也主動為員工發放高溫補助,只不過數額不定。
8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沒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
勞動法中是否規定有高溫費?
9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釋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10樓:青天白雲
全稱是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防暑降溫費時夏季必須發放的,高溫津貼則限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11樓:在天一閣跳踢踏舞的彗星
深圳的勞動法是有這樣的規定。
請問 夏天發放高溫費從財務的角度應如何操作
1 企業在夏天高溫季節給員工發放一些防暑降溫用品,這純屬於勞動保護用品,可以直接列支於管理費用科目。2 給員工發放勞保用品時 借 管理費用 勞保用品 借 應繳稅金 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 貸 銀行存款 3 如果發錢就不好了,那不是勞保用品了是津貼或補助,那就要通過工資總額核算了,如果超過了起徵點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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