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變賣和別人簽訂的合同有用嗎

2022-01-15 23:05:17 字數 3649 閱讀 8427

1樓:華律網

有些時候夫妻一方會揹著另外一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致使另一半利益受損,這種情況下,一方變賣是有效的嗎?利益受損的一方可以向第三人討回財物嗎?一般來講,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市場的交易秩序,除非是第三人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否則只要第三人為善意、支付合理對價且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的買賣行為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不同意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這點在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如果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造成另一方受到損失,受到損失的一方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賠償該部分損失。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2樓:曰法三章

此類合同不能片面的說有效無效,要根據簽訂合同所涉及財產的性質、夫妻雙方有無財產約定、是否是善意第三人等等因素綜合分析。

3樓:新聞假大空

無效,共同產才如車,房等。在過戶時,需要夫妻同去辦理,且需要拍照證明,雙方簽字按手印。一方去辦理無法過戶。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變賣有效嗎?可以要求他們取消買賣合同嗎?

4樓:匿名使用者

1、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變賣有效,不可以要求他們取消買賣合同。

2、一般來講,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市場的交易秩序,除非第三人與夫妻一方惡意竄通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且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除外)的買賣行為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3、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不同意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受到損失,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5樓:華律網

有些時候夫妻一方會揹著另外一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致使另一半利益受損,這種情況下,一方變賣是有效的嗎?利益受損的一方可以向第三人討回財物嗎?一般來講,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市場的交易秩序,除非是第三人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否則只要第三人為善意、支付合理對價且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的買賣行為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不同意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這點在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如果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造成另一方受到損失,受到損失的一方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賠償該部分損失。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一般來講,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市場的交易秩序,除非第三人與夫妻一方惡意竄通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且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除外)的買賣行為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不同意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受到損失,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7樓:蝶戀花服飾專賣

如果第三人支付了對價且財產已經交付,則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夫妻一方只能追究另一方的侵權責任,對第三人的買賣合同不受影響。

夫妻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變賣房產,購房合同是否有效?

8樓:方維

夫妻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變賣房產,購房合同是否有效,要明確這處房產是否是夫妻共有財產,如果是,那購房合同上是否有夫妻雙方的簽字。已經註冊的合法夫妻,兩方的所有財產,都是屬於共同持有的,所以在變賣房產時,合同的簽定也要雙方簽字才有效,所以完全有權力要求撤消合同. 但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行使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未能在一年的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而且必須在未辦理過戶登記之前解決糾紛,簽訂合同之後即便是無權處分,如果辦完產權過戶登記的,構成善意取得,不能主張房屋所有權。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9樓:藏幹

已經註冊的合法夫妻,兩方的所有財產,都是屬於共同持有的,所以在變賣房產時,合同的簽定也要雙方簽字才有效,所以你完全有權力要求撤消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看一下你的房子是在結婚之前買的還是結婚之後買的。如果是你們結婚之後買的不管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誰的法律上都會視為共同財產。

11樓:抄寰

1、要明確這處房產是否是夫妻共有財產。

2、如果是,那購房合同上是否有夫妻雙方的簽字。

3、如果都簽字,不可以撤銷。如果有一方未簽字,可以撤銷。

1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買房出於善意且不知其為共有,合同有效。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無對抗效力,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

雖然婚姻法規定婚後取得財產屬於共同財產,但也規定了夫妻分別財產制。故夫妻關係的存在並不能當然認定房屋為共同財產。為保障交易安全,新的物權法採公示對抗主義,丈夫名字不在房產部門登記,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該買賣合同可以正常履行。如果賣方拒絕辦理過戶登記,買房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

13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確定該房屋是不是婚後購買的。如果是婚後購買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處分該財產的是無權處分,丈夫可以主張撤銷合同。如果登記的是妻子的名字,但是雙方都簽字的合同成立。

3、如果行使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未能在一年的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4、而且必須在未辦理過戶登記之前解決糾紛,簽訂合同之後即便是無權處分,如果辦完產權過戶登記的,構成善意取得,不能主張房屋所有權。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私自贈與她人,是否有效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 轉移 變賣 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 轉移 變賣 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房產證上是在世一方的名字,兒子是否有

你好,1,婆婆和公公婚後的房產,雖然產權證名字只有婆婆乙個人,但是公公屬於 產權人,房產屬於公公和婆婆的夫妻共同財產。2,公公去世了,如果公公沒有留下遺囑,則公公的遺產 房產的一半 由婆婆和兒女共同繼承 平均分割 3,婆婆無權賣掉房產,無權不讓兒女繼承兒女應該繼承的父親的遺產,無權將房產過戶給婆婆的...

婚後收回賬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後一方拆遷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收回賬款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婚前才算。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 司法解釋 三 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這個也是相同的道理。一般應為一方的財產。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