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欠別人錢打的欠條,法院會動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1-07-31 21:40:55 字數 1763 閱讀 7115

1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要看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個人債務,則不可以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對方的那部分財產進行清償,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如果被迫不得以執行了夫妻共同財產,沒有負債務的一方可以在分割財產的時候,要求另一方償還為其個人債務而被執行的共同財產中應有的份額。

一、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共同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能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可以要求償還。否則,債權人只能就負債的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來請求償還。

在約定財產製的情況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只能以夫妻的共同財產償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但是,如果強制執行了夫妻共同財產,必然使共有財產的總數減少,從而侵害了沒有負債務配偶一方的財產權利。因此,執行了夫妻的共同財產後,如果夫妻離婚,沒有負債務的一方可以在分割財產的時候,要求另一方償還為其個人債務而被執行的共同財產中應有的份額。

這樣就平衡了債權人和夫妻中未負個人債務一方的利益。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能夠證明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法院就不會動夫妻共同財產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做買賣有一個人欠我的錢,但是他媳婦打的欠條寫的他老公的名字,這個欠條符合法律嗎?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做買賣有一個人欠錢,但是他媳婦打的欠條寫的他老公的名字,這個欠條有效。

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

因此,只要能夠證明兩人間的夫妻關係,以及做買賣發生在其婚姻存續期間即可。

4樓:今天wj心情不錯

這個從形式上來說,應該是簽訂本人的名字,像你這種情況嚴格來說借條是無效的,但是你也不要著急,現在先想辦法趕緊找對方要,如果要不回來,也不要提簽字的事,想辦法再讓他們重新打個有效地借條。祝你好運吧!

5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承諾只要有第三者證明也具有法律效力,加上現在的情況可以理解為他太太待籤是得到其先生的授權,雖然沒有明確的授權檔案,但是因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因,事主的太太籤事主的名寫的欠條,應該是可以以其太太和事主兩個人結婚後的共同財產來承擔.如果事主堅持說沒有授權,就需要向簽名人(事主太太進行追討).個人覺得該欠條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維權有點迂迴.

6樓:

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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