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離婚後孩子應判給誰

2022-01-11 10:43:09 字數 5792 閱讀 1223

1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離婚後孩子的撫養問題,規定在婚姻法的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當然,都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大體精神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1月3日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較為詳細地規定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意見。

在這裡大體介紹一下:

一、什麼情況下,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較大?

1、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2、孩子雖然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3、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4、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7、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願意隨母親生活的。

二、什麼情況下,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的可能性較大?

1、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2、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3、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6、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三、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有無影響?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2樓:匿名使用者

總得原則上,誰更適合孩子成長就判給誰;具體則視情而定,需有詳細案情後才能給出意見。

3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4樓:正商觀察者

關於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法院會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審判,不會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一般本著對孩子有利的原則進行判決,如生活條件,撫養能力等。以下是相關依據: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五、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六,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歸誰

5樓:華律網

離婚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由雙方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身心健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另一方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對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要考慮孩子的意願。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主要是從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立足點。同時要根據幾個條件:一孩子的年齡,二是夫妻的經濟條件,三是父母雙方的品德。

《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子女撫養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考慮子女意見。由於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因此,《子女撫養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最關鍵的一點,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另一方有違法犯罪行為(如賭博)的,和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當然,應當提供確切的證據。

希望能幫到你,也可追問。

7樓:南京婚姻律師許乃義

南京專業離婚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您提出的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歸誰問題解答如下:因您的陳述不夠詳細,江蘇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2012》的原則總結如下:

(一)確定子女撫養權的因素

為了充分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權時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根據法律的規定、立法的原則和精神,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慎重作出決定。具體而言,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直接撫養人的撫養能力撫養能力應包括撫養人的健康狀態、個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居住條件和職業狀況等因素在內。因為這些因素往往會牽涉到撫養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負擔對子女的權利義務,因此應是首先考慮的因素。

2、撫養子女的意願及對子女的感情和態度。因為這些因素關係到撫養人未來是否願意付出心血,努力謀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決定子女直接撫養人應考量的重要因素。

3、子女的年齡和性別。一般情況下,年幼的子女適宜由母親照顧,而同性別的子女與父母間的溝通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別發展的規律。因而,可由母親撫養年幼的子女,而當子女成熟至性別認同階段,再根據子女意願考慮由同性別的父親或母親撫養。

4、子女受教育環境的繼續性和適應性。應考慮子女成長環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顧的穩定性及繼續性的問題,盡量維持子女在父母離婚前後的成長環境(如近親屬照顧、家庭環境和學校或社群等成長環境)的相似或一致。

5、其他可供參考的因素。如近親屬協助照顧的意願和能力,子女對雙方近親屬的依賴關係和感情等。

(二)確定子女撫養權的具體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離婚子女撫養意見》)對審理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作出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根據《婚姻法》及《離婚子女撫養意見》,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哺乳期內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二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哺乳期後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哺乳期後的子女即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

(1)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

三、四條的規定,對於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⑤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2)考慮子女意見確定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如果子女是已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為十周歲以上的子女已經具備初步辨識能力及責任能力。

(3)協議子女輪流隨父母生活

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後如仍在同一地區居住生活,在不改變子女學習環境和不影響子女生活安定的情況下,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4)在離婚訴訟中爭搶或拒絕撫養子女

如果在離婚訴訟期間,當事人雙方均爭搶或拒絕撫養子女的,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二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直接撫養,待離婚案件審理終結,再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以保障離婚訴訟的順利進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由於一方的過錯而導致的離婚案件中,若雙方發生爭養子女的糾紛時,不能一概剝奪過錯方對子女的撫養權。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法定權利義務,子女的利益不能因父母婚姻的破裂而受到損害。那種不顧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將未成年子女一律判歸無過錯方直接撫養,以此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和對無過錯方的補償的做法是錯誤的,其實是在漠視子女的利益。

當然,如果父母一方曾經存在對子女的不當行為或不法行為時,如虐待或傷害子女、惡意不履行撫養義務等,則不宜令其直接撫養子女。

3、繼子女與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1)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2)根據《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而在《收養法》施行之後,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再存在事實收養關係。養父母離婚後,雙方均仍有義務撫養養子女,按照上述子女撫養問題的確定方法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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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根據你說的情況,你姐獲得孩子撫養權的把握比較大。法院確認孩子由誰撫養,主要是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上考慮。以下情況,孩子判給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第二,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