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交養老保險,離職後我想申請勞動仲裁,但在「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三條中稱,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

2022-01-05 03:56:49 字數 5417 閱讀 6793

1樓:瓜西居士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你所說的這種情形顯然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而我們應當如何看待你所說的「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三條呢,最高院的庭長答記者的時有提到:我們研究認為,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對於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對於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則屬於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從上面庭長的講話可以看到,如果僅僅是勞動者和單位之間的問題,則可以勞動仲裁。,如果涉及到企業和社會保險徵收部門的關係,則已經包括勞動者、企業和社會保險徵收部門三者的關係,已經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勞動仲裁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所以司法解釋就不把這類事件納入勞動仲裁範圍。

下面有一段文章你可以參考

《勞動爭議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對該條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威解讀,即 「從合法、務實的角度界定了社會保險爭議的範圍」,「雖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確定了社會保險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但是否把所有社會保險爭議不加區別地納入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確是乙個在實踐中爭議廣泛的問題,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我們研究認為,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對於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對於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則屬於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2]「當勞動者的社保問題通過社保管理部門的行政手段和其他管理職能能夠予以解決時,司法不宜過多干涉;而當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遭受侵害且社保管理部門無力解決時,勞動者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勞動者如果因為社會保險手續無法補辦的,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後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能夠證明社保經辦機構還能夠補辦,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該勞動爭議案件,而應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本條司法解釋曾起草了兩款內容……既然第一款已經規定了社會保險爭議的受案範圍,對於第二款內容可不必再特作例外規定。本條司法解釋最終只保留了第一款內容」……[3]

據上,對《勞動爭議解釋(三)》第一條應作如下理解: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多次申明該條確定的是「受案範圍」,那麼從邏輯上講,符合該條規定的就屬範圍之內應予受理,不符合的則自然就屬範圍之外而不應受理,與此相類似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對該解釋第二條企業改制爭議受案範圍也作如此解讀。[4]從該條字面文義上看,將社會保險爭議列入勞動爭議案件,需同時滿足「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手續」、「社保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保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等三項條件,缺一不可;即使是沒有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夠補辦,或者儘管不能補辦但沒有影響勞動者享受社保待遇而未要求賠償損失的,也不屬法院受案範圍。

因此上海的有些**及法官就認為《勞動爭議解釋(三)》「顛覆了上海法院此前幾乎受理全部社保爭議的做法」,[5]「對民事審判帶來了較大影響,給勞動爭議案件承辦法官(含立案法官)帶來知識更新的同時也帶來思維的挑戰」。[6]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勞動法》(第一百條)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等法律法規早已授予社保管理部門類似於稅務機關的很強的行政強制徵收社會保險費的權力,如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事宜,勞動者可以依照上述法律法規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向社保管理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如社保管理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工作不力,勞動者還可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勞動者維權的法律渠道是暢通的,其合法權益不會因本條司法解釋的規定而無法保護。

2樓:羅長江律師

理解不對。離職後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原單位補繳社會養老保險或者賠償單位應負擔的繳費金額。

3樓:高雅慧律師

您好,可以社保部門解決保險問題,社保中心有審核部門可以解決。因為各個地區實踐情況是不一樣的,有些仲裁部門就可以解決,有些地區需要社保部門進行解決。而且需要的材料也比較多

4樓:呂艾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四項,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第二項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爭議,屬於《一裁終局案件》

提問者申請讓單位補繳社會保險,是不用去法院的,是經過仲裁庭裁決後,就發生法律效力的。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40

5樓:

在用人單位工作了5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不是就是無固定期勞動工

6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法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現在一共有四個司法解釋,分別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5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14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於2023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23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關於拖欠社保的勞動糾紛的申請仲裁的時效性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證據比較充分;如果沒有同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的話(2023年1月1日以後)專,你還可以要求給屬你雙倍工資的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你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效果好些,解決能快些。

仲裁受理後會有乙個調解過程;把你享有的權利用足好同企業談判。

實在拿不準,就去企業註冊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如果勞動監察部門不受理,一定想他們要乙份不受理的書面文書(她們沒有理由不受理,所以不會給你出具書面文書,只能受理)

你得不到社保補繳他們是不能結案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沒那麼麻

復煩:一、沒買社制

保無論什麼原因bai是企業過錯,要他補交。

du二、沒買社保,勞動zhi法三十八條明文規定:dao企業要給你賠償,你在那裡一共工作二年另四個月,可以要求公司賠償二個半月的工資。

三、你只用打出工資單,就夠了,別的什麼辭工書和社保卡不用提交。

四、仲裁,仲裁說白了就是勞動法庭。你要先去申請立案。

五、既然要告就狠點:看他當時有沒有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同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的話(2023年1月1日以後),你還可以要求給你雙倍工資的賠償。

六、還有加班費,有沒有給夠,並不是只算所謂的底薪。算加班費是按什麼底薪各種津貼加起來一起為基數來算的。很多從不懂這一點,以為只要達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行了。

不是的,打個比方:我底薪950,崗位津貼2000,那麼我的加班費要按3950來算,而不是以950塊來算。只要你能找到這方面的證據(你的考勤,你的工資標準),他就得給你補齊。

9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知道自己權利

bai受到侵害之日起du起算zhi仲裁保護時效為一年,也就是dao說資知

專道權利受到侵害起屬一年內都可以申請仲裁。仲裁庭收到你的仲裁申請後5日內必須受理。受理後45日內仲裁結束即最遲的仲裁裁決在受理後45日內作出。

對於一些案情複雜的經過仲裁庭主任批准並下發書面通知後可以延期15日,延期後15日內作出裁決。裁決書在作出裁決之日起生效。

單位不交社保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10樓:baby無知的螞蟻

可以的,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是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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