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傷鑑定後沒有評到等級,公司合同到期後可以不續約嗎

2022-01-03 15:37:47 字數 4895 閱讀 3004

1樓:李建成律師

工傷經勞動能力鑑定構不成傷殘等級,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有權不續簽勞動合同,但需要參考如下法條給予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李亞光

會得到評級的,公司不續約你可以得到一次性賠償款

3樓:匿名使用者

續簽需雙方一致,可以不續簽。

工傷已經鑑定完畢,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可以與其不在續簽合同嗎?

4樓:簡簡單單

如果只是單單工傷,是不影響勞動合同終止的,如果有傷殘的話,就得評定醫療終結之後,才能終止合同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啊,符合國家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工傷的傷殘等級了,6級以下的公司可以支付賠償後不續簽,6級以上的就不能不續簽。具體的參照以下工傷保險條例,裡面規定的很清楚,包括工傷待遇。

7樓:阿趙

鑑定級別不同,方式不同.1-4級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領取傷殘津貼.

5-6級單位不能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職工提出不續可以.

只有7-10級只要到期就可以解除

工傷鑑定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8樓:呂春輝律師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5條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工傷鑑定結束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5、36、37條的規定執行,具體為:1、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2、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或者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3、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9樓:匿名使用者

在工傷鑑定結果沒有出來之前,企業不得終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滿,企業也應續約合同期限,續約到鑑定結果出來。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10樓:成都倪律師

根據鑑定結果確定如何處理

工傷後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是否違反勞動法?

11樓:無訟

工傷後單位不續簽合同有補償。

除工傷賠償以外還可以享受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在受到工傷後,勞動者一定要運用法律的**維護自己的權益,適時適當地要求賠償和補貼。

工傷後,如果勞動者還在**期間或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不續簽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勞動者除了可以要求支付工傷待遇外,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12樓:韓飛律師

工傷後,如果勞動者還在**期間或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不續簽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勞動者除了可以要求支付工傷待遇外,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3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無論是否是工傷,都肯定不合法,工傷期間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最少要順延至**結束進行傷殘鑑定為止,如被鑑定構成殘疾,單位也無權解除合同,只有自己有權解除,而且還可以要求賠償。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樓:匿名使用者

1.具體要看工傷認定後的傷殘等級鑑定,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2.單位不續簽合同沒有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因為合同到期就自然終止履行了。但要看傷殘鑑定的結果,根據不同等級,有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有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要做傷殘等級鑑定,按一至四級、五至六級、七至十級3種劃分,各有不同的待遇。

15樓:陝西木瓜

單位已經違反勞動法.

你可以去勞動局或者工會要求勞動仲裁

可以你得到你**期間的工資和一部分補償金.具體你諮詢下.

16樓:匿名使用者

到當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該部門會為你討回公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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