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滿4年,或者有意外,證明沒有生存可能性的過2年,申請人去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2樓:匠心法律人
可以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採用心臟停止跳動的標準。
3樓:匿名使用者
1、《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1)、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2)、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3)、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2]
4)、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2、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法律怎樣規定死亡
4樓:七情保溫杯
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
自然死亡又叫生理死亡或絕對死亡,是指公民生理機能的絕對終止,生命的最終結束。關於自然死亡的界限,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作為自然死亡的一般標誌。
宣告死亡又叫推定死亡或相對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和方式宣告該公民死亡的一種法律推定。
5樓:鮁魚圈
一般情況下,都是已心臟停止跳動為依據的。所謂的腦死亡,其實是醫學上的說法。腦死亡的時候,只要呼吸機、輸液等醫療措施不停,生命體徵是具備的,只有放棄**,也就是所謂的「拔管子」,才會停止心跳、呼吸等生命體徵。
6樓:擱淺
作為自然人的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發生財產繼承關係。但是有特例。在智財權的保護上,死亡人依然享有一定期限上的保護。如著作權的保護。
死亡的三個階段:
瀕死期:主要特點是腦幹以上神經中樞功能喪失或深度抑制,表現為反應遲鈍、意識模糊或消失。各種反射遲鈍或減弱,呼吸和迴圈功能進行性減弱。
臨床死亡期:主要特點是延髓處於深度抑制和功能喪失的狀 出殯態,各種反射消失、心臟停博和呼吸停止。後兩者認為是臨床死亡標誌。
生物學死亡期:是死亡的最後階段。此期各重要器官的新陳代謝相繼停止,並發生不可逆性的代謝。整個機體不可能復活。
7樓:匿名使用者
查到一篇鏈結
你可以看一下,意思是心臟停跳仍然是法律上的界定,腦死亡的引入還需要時間。
8樓:京唐工人
目前關於腦死亡的判斷標準尚未統一,但大多數是根據意識、呼吸、反射、腦電圖等方面進行判斷,現將某些國家或地區所制訂的腦死亡診斷標準總結如下,供參考(表16-1)。 表16-1 腦死亡診斷標準比較 標準 瑞典 義大利 墨西哥 英國 美國聯合調查 中國台北 日本厚生省腦死亡研究班
年度 1972 1975 1976 1977 1977 1984 1985
深昏迷 0 0 0 0 0 0 0
無呼吸 0 0 0 0 0 0 0
瞳孔散大 0 0 0 0 0 0 0
腦幹反射消失 0 0 0 0 0 0 0
脊髓反射消失 × 0 0 0 0 0 0足底反射消失 0 0 0 × × × ×
腦電波平坦 0 0 0 × 0 × 0
腦迴圈消失 0 × × × △ × ×
低血壓 × × × × × × ×
時間(分鐘) × × × × × × ×
條件 (1) (2) (3) (4) (5) (6) (7) (1)~(7): (1)原因明確。藥物中毒除外 (2)腦電波在4小時之內記錄3次,每次30分鐘。
(3)低體溫及服用溴化物、巴比妥、酒精等除外 (4)原因明確。抑制劑、肌松劑、低溫體,內分泌、代謝性疾病除外 (5)進行了相應** (6)原因疾病診斷明確。不可逆性腦器質性損害。
除外代謝障礙、藥物中毒,低體溫。 (7)器質性腦損害,進行了相應的**。6歲以下兒童、急性藥物中毒、低體溫、代謝、內分泌障礙除外。
9樓:小小司寇
我們國家採用的是腦死亡。假死的特徵也可表現心跳停止。
10樓:匿名使用者
那我給你權威答案,就是心跳。
中國公民的出生和死亡的標準是什麼?
11樓:王后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公民的出生及死亡時間關係到公民民事權利的享有期間,我國法律確立了以下幾種確定公民出生及死亡時間的辦法。
一、公民出生時間的確定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的出生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出生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二、公民死亡時間的確定標準公民死亡分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對於生理死亡時間的確定標準,我國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理論上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腦死亡作為生理死亡時間的確定標準;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以呼吸和心臟均告停止作為生理死亡時間的確定標準。
我國司法實踐中,自然人在醫院死亡的,以死亡證明上記載的死亡時間為準。
不同的歷史階段和不同的國家,關於死亡的概念及判定死亡的標準是有差別的。中國社會一般的死亡概念是:乙個人只要心跳完全停止,自主呼吸消失,就算是死亡,即「心死亡」。
這一概念一直指導著我國傳統的醫療和法律。
12樓:熱心網友
一、出生標準
中國國籍採用血統主義與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即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出生在國外,但出生時不能取得外國國籍的,具有中國國籍,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人,只能選擇中國國籍或不具有中國國籍。出生在中國,但其依據其父母的國籍法確定,具有外國國籍的,則不具有中國國籍,反之可以取得中國國籍
二、死亡標準
被救者及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二條也規定:「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中國公民的出生和死亡的標準是什麼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公民的出生及死亡時間關係到公民民事權利的享有期間,我國法律確立了以下幾種確定公民出生及死亡時間的辦法。
一、公民出生時間的確定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的出生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出生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二、公民死亡時間的確定標準
公民死亡分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對於生理死亡時間的確定標準,我國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理論上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腦死亡作為生理死亡時間的確定標準;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以呼吸和心臟均告停止作為生理死亡時間的確定標準。
我國司法實踐中,自然人在醫院死亡的,以死亡證明上記載的死亡時間為準。
宣告死亡是指通過法定程式確定失蹤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時間以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為自然人的死亡時間。
在我國繼承法中還規定了「推定死亡」,即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
中國法律規定,人失蹤了多少年後算死亡?
14樓:
宣告死亡的情形: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如果有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如何定義死亡,法律怎樣規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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