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可以開除嗎,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如何處理?

2021-08-14 17:03:27 字數 4877 閱讀 4743

1樓:韓飛律師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2樓:華律網

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並非對勞動者合同目的產生較大不利影響,勞動者應當服從;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行為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合同目的實現,則對勞動者不產生約束力,勞動者有權拒絕到變更後的工作地點提供勞動。此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3樓:呆g丶精神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如何處理?

4樓:喲你丫

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時,處理辦法:

1、生產管理人員有權不安排他參加勞動。員工要麼就是無條件接受安排,要麼就是走人。但員工半途辭職,公司按勞動規定將扣去辭職員工一定比率的工資。

2、員工拒不服從管理人員安排工作,公司可以視為拒不生產勞動任務,影響生產為由予以辭退,被辭退者,公司應對其按違反廠紀為由,給以罰款。

3、從自身上先原因。凡事必然有因果,任何現象必然有其本質,生性好賭導致好逸惡勞可能是其中乙個最容易理解的原因,但是也可能並非全部。作為管理者的首要任務,要找到每個員工的需求點,對症下藥,因為人的需求有很多種,也有很多層次,每個人在需求方面都不同,找到穴道之後再通過相應的激勵手段來刺激他的工作積極性;

4、溝通教育。世界上沒有完美的人,對任何人都應給予其機會。這裡要注意溝通的方式方法,直接溝通效果未必好,可以間接去了解他的真實情況與真實想法,比如通過跟他熟悉的同事去了解,然後再去溝通;

5、讓合適的人上車。就是通過了解與溝通,分析挖掘這個人到底是不是還有改過自新的可能,如果確認難以改變,就毫不猶豫的讓其退出。

6、如果採取正式談話效果不一定好,也可以私下找他,在聊天中,對他的業務能力給予肯定,對於他出色的工作給予表揚,同時告訴他,我需要你的支援。

7、有時也會出現你做了許多任務作但他根本就沒把你當回事的情況,這時候,你就不必為他花費更多的時間了。此時可以明確地指出他的錯誤和缺點,如果他還是我行我素,不服從管理,就應該毫不猶豫的將他開掉。因為這種人留下來絕對是害群之馬。

5樓:拍案三下

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解決:

第一,從管理者自己身上找原因。

凡事必然有因果,任何現象必然有其本質,作為管理者的首要任務,要找到每個員工的需求點,對症下藥,因為人的需求有很多種,也有很多層次,每個人在需求方面都不同,找到穴道之後再通過相應的激勵手段來刺激他的工作積極性。

第二,溝通教育。

世界上沒有完美的人,對任何人都應給予其機會。這裡要注意溝通的方式方法,如果這個人對管理者已經明顯有敵意,直接溝通效果未必好,可以間接去了解他的真實情況與真實想法,比如通過跟他熟悉的同事去了解,然後再去溝通。

第三,讓合適的人上車。

通過了解與溝通,分析挖掘這個人到底是不是還有改過自新的可能,如果確認難以改變,就毫不猶豫地讓其退出。如果該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相關制度,完全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

6樓:合易人力資源管理諮詢****

處理不服從管理的員工,首先需要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做好企業內部的勞動系統。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管理的準則和依據,也是企業對員工作出處罰的合法準則。對績效考核機制和獎懲機制要注重完善,

不讓員工心存僥倖心理;對員工的日常工作狀態以及工作內容做好明確分工,避免出現失誤時大家推諉扯皮,如果做到以上幾點,員工仍然無視公司制度做出違紀違規行為,

那我們可以採取措施,先提醒再懲罰,避免出現判斷上的失誤而傷了員工的心,

這時候懲罰我們可以根據公司規定來執行

職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可以開除嗎?

7樓:開心地的春天

好多公司存在這中問題,員工根據業績考核不定期的調動工作崗位,變動工作職責,那麼,如果員工不服從公司的安排,公司能否直接辭退員工?如果不服從工作安排又應當如何維權呢?今天西窗讀法人趙萌萌律師幫各位勞動者講講有關工作調動的那些法律事。

昨天接到乙個當事人的諮詢:吳某是某公司的業務經理,由於公司人事調整,將吳某由一部門的業務經理,調崗至二部門成為普通業務員工,崗位薪資不變,但崗位職責大不一樣,增加了大量的工作內容,吳某通過郵件形式宣告自己不同意公司的工作安排。

公司認為崗位調整只需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和自身的實際需要任意調整,如果吳某不同意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就直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公司能否單方任意調動工作崗位,隨意變動工作職責?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公司調動工作崗位即意味著變更了工作內容,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時勞動合同的必備且最重要的條款,之所以用合同形式固定工作崗位,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對自己的工作性質有乙個穩定的預期。

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實際情況是不斷變化的,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薪酬標準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重要內容,但這一權利不可濫用,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但對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

3、2023年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座談會紀要第22條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二、員工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被辭退時主張經濟補償金還是經濟賠償金?

未經任何協商調動員工工作崗位,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將員工辭退的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擅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依照前述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但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的要及時提出並保留證據,以免超過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 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單位應如何符合法律規定的對員工崗位進行調動?

1、在發生調崗時,對員工出局考核制度和程式做出的考評或考核結果,讓員工進行簽收。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存在失誤,可以要求員工向公司提交說明或者檢討等書面材料並予以儲存。

2、如果員工拒絕簽收或者對此有異議,應當由公司內部預先設定的部門對此實際情況作成書面記錄或者特定部門做單予以儲存。

3、用人單位與員工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書面協議。

8樓:找法網

一般情形下勞動者不服從安排不能辭退,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仍然不服從安排的,可以辭退、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除支付代通知金外,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9樓:華律網

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並非對勞動者合同目的產生較大不利影響,勞動者應當服從;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行為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合同目的實現,則對勞動者不產生約束力,勞動者有權拒絕到變更後的工作地點提供勞動。此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10樓:那美美噠

如果職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可以開除的。

我覺得這個在簽合同的時候寫的很清楚。

如何對應下屬不服從工作安排,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如何處理?

第一 用心找出病根。員工如果不服從你的管理,首先可以說明的乙個問題就是 他不服你,或者說你不能讓他敬佩。好了,我簡單說吧,確實這幾天比較忙,大家多見諒。至於他為什麼不服你,或者說為什麼你不能讓他敬佩,這是需要你去用心找到原因的,也就是找到病根。給大家提供幾個思路吧,有可能是員工對你的管理風格不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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