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奮鬥
看你怎麼個自離法,如果是正常打了離職報告然後離職的,那工廠必須發你工資,你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如果你是突然就不去上班了,那麼工廠肯定有規定的,大多都是無故曠工給予的處罰,所以這種情況你不管從道理上還是邏輯上都沒有任何優勢,工廠不可能給你工資。 至少無緣無故不打招呼就離職的,任何工廠都有權追究法律責任和相關損失,但這種金額太小,工廠懶得追究。
2樓:朴孝敏水瓶
嗯。不合法。不過你們開始的時候都能談這些事啊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首先你沒有通過正常的辭退手續。所以最終解釋權在工廠。所以說你應該拿上合同按正常的手續走。
4樓:說太多不如沉黙
不合法。員工離職前已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相應的工資。
1.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總結:
法律有規定,員工已付出的勞動應支付工資。法律有規定合法的辭職手續,誰都不能違反。
自離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自離會產生後遺症,對員工很被動。扣工資就是其中之一。
雙方都有不妥的地方,協商解決。
廠裡說我曠工了3天,相當於自離,就是沒有工資,這個合法嗎 30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常規規定了,就可以的。因為這項規定不違法,所以是有效的
6樓:平等互信
曠工是可以作為重大違約而視作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曠工期間是肯定沒有工資的,但此前上班的工資是肯定要給的。至於是否要賠償單位損失,要看雙方的勞動合同怎麼規定了,只要是合法的,都會被支援的。
7樓:斬狂魔
新老動法是這樣規定的:曠工三天以內者扣發其乙個月工資和季度獎金;曠工累計五天者扣發其三個月工資和半年獎金,年終考核視作基本稱職。曠工累計十天以上者,扣發其半年月工資和全年獎金,年終考核視作不稱職。
曠工累計十五天者,單位有權依據相關規定解聘。
曠工時間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但現在曠工三天以內的,一般以公司規定來處理.
8樓:
老闆都是黑心的但是3天自離是這樣的應該有部份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看一下你的勞動合同有無相關規定
10樓:臥龍先生
法律好像沒有規定!這是廠歸!所以不違法
11樓:一生七夜寒
合法了,簽了合同就合法
我在電子廠幹了將近乙個月,因為曠工兩天說我自離了,不發我工資,怎麼辦? 5
12樓:舍予
曠工兩天是不會算你自離的,所以說要是你真的只是曠工兩天的話,那就要去跟公司
據理力爭的,你的工資可以扣除一部分,但是不能全部沒有的,這個肯定不合法的。
13樓:我就是我樂悠悠
可以找相關部門上訴,保護勞動者的最大權益。
14樓:夜魅№六哥
連續三天曠工為開除吧
15樓:悟藍貳梅梅
自離,未通知廠家,廠家會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曠工兩天扣7至10天工資。曠工三天,工廠給予除名處理,扣除半個月以上,甚至全部的未發工資。
辭職,必須經正規程式,寫辭職報告,獲得審批後,才能接人力資源部的要求,在指定日期後離開。
16樓:汗驥夾谷越澤
自離的情況是3天!這是法律的規定!
怎麼辦?看你自己咯,所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還是直接投訴什麼的!
工廠倒閉,我在廠裡幹了十年有賠償金嗎
有經濟補償。來 用人單位源 被依法宣告破產或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
在廠裡幹了十年,在我們不知道的情況下老闆把廠賣了,我們老員工怎辦
合同可以繼續履行,老闆換人不應該用工關係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續簽你就看看要不要留下。不續簽你就另謀高就。...
十幾天前我去醫院檢查醫生說沒事,可是我十分焦慮會癌變,我總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我十分的焦慮,甚至晚
只要平時抄 注意飲食衛生,多鍛鍊增強體質,你會一直健健康康的。我小時候經常看我媽那些醫學書,看到什麼病都覺得自己就有那個病,尤其是覺得自己有心臟病,覺得心跳不均勻,心悸,後來也是去醫院檢查,什麼事都沒有,幾十年了一直健健康康的。平時不去想這些,慢慢的就不會想了。我每天都十分的焦慮,總是懷疑自己得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