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王元頁
合同可以繼續履行,老闆換人不應該用工關係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樓:匿名使用者
續簽你就看看要不要留下。不續簽你就另謀高就。人家沒有安置你的義務。看你和前老闆籤的合同怎麼寫的了。
3樓:
在廠裡幹了十年,在我們不知道的情況下,老闆把廠給賣了,我們老員工該怎麼辦?老闆把廠賣了,沒跟你們說,這是老闆的不仁義,也是老闆的權利。只是不知道,你們和老闆簽了合同沒有,如果簽了,那合同裡是如何規定的,你們最清楚,如果是老闆違約,你們可以找他談判,如果,合同裡沒有寫到有關問題,那麼,你們就要考慮,是否跟著新老闆幹,還有,新老闆會不會讓你們繼續留下來工作,這些都是要考慮的問題,如果好的話,繼續留下來工作,如果不好的話,就在換乙份工作,祝你們好運!!!
在公司工作了十幾年的老員工,主動辭職有勞動補償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自身原因主動辭職
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補償。只有在違法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具體如下:
根據《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其中只有第1種情況下,才有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員工離職時是否可以得到補償,跟工作年限是沒有必然聯絡的,能不能得到補償,要看離職的原因是什麼。
補償分兩種情況:違法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
前者是在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下才適用,標準為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後者是勞動關係自然終止的情形下適用。
從08年開始計算,一年給予乙個月工資的補償。但是以自身原因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這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很多公司為了逼迫勞動者自己辭職,使出各種手段,接受員工一時衝動就主動辭職,結果是一分錢都不能拿到。
綜上所述: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
如果公司未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或者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的,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被迫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辭職一般沒有吧,公司沒有解雇你,你幹嘛這樣做。
8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經濟補償金制度,規定每滿一年需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該月工資為勞動者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你從97年工作到現在已有14年,按規定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12個月,所以,如果條件符合,你辭職時可以拿12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支付條件為:1、在你未違法違紀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論什麼原因主動辭退你;2、你因為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勞動強迫等違法行為主動辭職;按你描述的情形屬於你主動辭職,而用人單位也沒有違法行為,所以,按規定你很難拿到經濟補償金,除非你想辦法讓用人單位主動辭退你,但是,如果你存在違法、違紀用人單位主動辭退你,用人單位也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希望對你有用。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勞動
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你在合同期限內主動辭職是沒有補償金的,具體能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還得看你的合同是否到期?你辭職時寫的原因是什麼?以及公司有沒有給你買社保,有沒有拖欠你的工資?
縱橫法律網 秦紅梅律師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要看公司了! 呵呵
公司辭退十年以上的老員工怎麼賠償
11樓:華律網
乙個員工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應該就算是老員工了,而老員工簽訂的合同往往是長期的。但世界上有很多事情都是難以預料的,就算是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員工也可能會被單位解聘。那麼,10年以上員工解聘賠償標準是什麼?
第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第二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另外,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也可以不賠償:第1.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第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2樓:
無故辭退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的哦,你看下面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就知道了。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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