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海關走私”的定義是什麼,在法律上“走私”是什麼概念?

2021-08-03 10:39:15 字數 3380 閱讀 1549

1樓:匿名使用者

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違反海關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和其他進口環節代徵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

2樓:摯愛慧瑩

走私罪的定義: 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其具體罪名有:

(1)走私**、彈藥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幣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貴重金屬罪; (6)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7)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8)走私淫穢物品罪; (9)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10)走私固體廢物罪。 以下是有關法律條文和法律解析: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款根據2023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修訂) 犯第

一、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罪名補充規定(四)》修改的4個罪名之一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條對刑法第151條第3款作出修正,將原條文保護的物件由“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擴大到“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

在研究起草這一罪名過程中,對於是否將罪狀中的“其他”二字型現在罪名中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將本款罪名確定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其他”屬於列舉情形之外的概括式表述,範圍上有一定模糊性,在罪名中不宜出現。

第二,對於類似的情形,以往的罪名也有過規定,如刑法第114條、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應的就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並沒有出現“其他”二字。 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 第一百五十二條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影帶、錄音帶、**、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裝置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刑法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在法律上“走私”是什麼概念?

3樓:匿名使用者

走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稱《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為。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走私罪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向國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

4樓:匿名使用者

走私(smuggle)

不遵守國家法令,運輸或攜帶貨物、金銀、貨幣以及其他違禁品進出國境的行為。沒收的走私貨物,都作為非**性進出口貨物進行統計。以前,中國對那些不依法納稅在國內私運貨物的行為也稱為走私。

間接走私

(以走私論處)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2)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走私罪的共犯。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武裝走私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走私**、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四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抗拒緝私。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5樓:五7陳永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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