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和審判員的區別,審判長和審判員有什麼區別?

2021-07-07 01:42:58 字數 3145 閱讀 5837

1樓:movielover丶

法官是對從事審判工作的人員的稱呼,也就是一種職業名稱,和檢察官、警官等等是一樣的。

審判長就有兩種意思:第一就是在審理具體案件的合議庭中擔任主要審判職責,對該案審理負責的法官,就叫審判長,而其他合議庭成員就是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第二,審判長是法院系統內部的一種職稱,只有被任命為審判員兩年以上才能競爭上崗審判長。

審判長都是法官,法官不一定是審判長,普通案件要組成合議庭**,坐在中間負責此案的法官就是審判長,審判長是每個個案負責的法官,如果是只有乙個法官審理的,該案就不存在審判長,法官稱為審判員。

2樓:

法官是一種職業,而審判長是在法官負責某一案件時,別人對他的稱呼,當法官負責某一案件時,他就是該案件的審判長。

一、審判長和承辦法官的區別:

1、法官是對從事審判工作的人員的稱呼,也就是一種職業名稱,和檢察官、警官等等是一樣的。

2、審判長就有兩種意思:第一就是在審理具體案件的合議庭中擔任主要審判職責,對該案審理負責的法官,就叫審判長,而其他合議庭成員就是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第二,審判長是法院系統內部的一種職稱,只有被任命為審判員兩年以上才能競爭上崗審判長。

二、審判長職責:

1、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2、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3、主持庭審活動

4、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5、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依照規定許可權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7、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3樓:戚廣利

審判長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但審判長不是固定的職稱,是為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臨時設定的。

審判員是從事法院的工作,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審判長職責:

(一)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五)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依照規定許可權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七)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或者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但是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審判員有兩種:第一種是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第二種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長任命的,又稱助理審判員。

4樓:希宋正樞

我個人認為:

第一、審判長、審判員都是法官。

第二、如果由幾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就會任命其中一名法官為審判長,其他(她)法官為審判員。審判長和審判員的任命是臨時的,只在某件案件審判的期間有效;案件結案之後,審判長和審判員的稱呼即不再使用。

第三、審判長在審判中處於主持審判的主導地位,和審判員共同完成審判任務。一般來說,審判長說的話更多些。

第四、案件**審理後,應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判決結果;如果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應由審判長將案件審理情況報告給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決定,合議庭應服從審判委員會確定的判決意見。

第五、綜上,我的答覆是:審判長在審判中處於主持審判的主導地位,和審判員共同完成審判任務。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5樓:愛穿拖鞋

審判員,審判長是就乙個具體的個案審理過程中而言的,也就是組成合議庭或獨任庭的.法官是國家公務員系列,是分級別的.在乙個法院中,主體是法官.

在乙個個案審理中,由法官與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由法官擔任審判長進行審理.乙個法官在這個案子中可能是審判長,在另外乙個案子中可能是審判員.

審判長和審判員有什麼區別?

6樓:戚廣利

審判長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但審判長不是固定的職稱,是為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臨時設定的。

審判員是從事法院的工作,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審判長職責:

(一)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五)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依照規定許可權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七)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或者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但是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審判員有兩種:第一種是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第二種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長任命的,又稱助理審判員。

7樓:

法官是一種職業稱謂,審判長是在**負責主審法官。兩者有包含關係,法官是種稱呼

8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上下級咯,老爸和兒子之間的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很開心能為您服務,

首先祝你新年快樂咯!牛年吉祥!天天開心咯!

審判員,審判長是就乙個具體的個案審理過程中而言的,也就是組成合議庭或獨任庭的.

法官是國家公務員系列,是分級別的.

在乙個法院中,主體是法官.

在乙個個案審理中,由法官與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由法官擔任審判長進行審理.

乙個法官在這個案子中可能是審判長,在另外乙個案子中可能是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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