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你從本案例中得到的啟發?”:各人得到的啟發可能會有所不同,俺得到的啟發有:
(1)再好的朋友,借款也要慎重。
(2)如果確實是好朋友、確實是瞭解、必須要借的:要寫好借條並要求借款人做抵押或質押,以保證到期時能拿回借款、既幫真正的朋友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到期對方不還款:不要再和他們磨嘰,直接到法院起訴更好些,要注意在到期後的2年內起訴,而且如果沒有抵押或質押或保證的,起訴前或起訴時還應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對方的財產,以便法院判決後就能執行到位。
2、“你對類似案例中劉某遇到的侵權事件的解決有何建議?”:
(1)法院沒有義務為劉某“尋找被告”:確定明確的被告,是原告在起訴前應自己做的事,起訴時沒有明確被告的,法院不會受理,劉某這樣維護不了自己的權益、要不到賠償。
(2)建議:如果能自己找到明確的被告,可以侵害人身健康權為由直接到法院起訴擠倒並傷害劉某的人、索要賠償。
如果無法找到明確的施害人,不如起訴電影院來索要賠償更好些:電影院和劉某之間有消費合同關係,應當保障劉某的人身安全和影院秩序的有序、安全,劉某在看電影后退場時因出口擁擠被人擠倒摔傷,電影院有違約責任,應當賠償劉某的損失。
3、“猶豫雙方是好朋友,喂些書面借條”:俺猜一下,應是“由於”雙方是好朋友、“未寫”書面借條?
4、分析:小陳起訴時應提供證據清單、而不是證據原件,但沒有證據證明小何確實向小陳借了款的,這官司怎麼打也是輸,可以再找小何收集證據後再次起訴。
啟發:(1)親兄弟明算賬是正確的:不管借錢給誰,最好是寫下借據或留下相關證據,並明確約定還款期限,有條件的最好是設定抵押或質押或保證。
(2)小陳可以再找小何詢問當初借款的時間和數額等情況,同時暗中錄音取證,再加上知情人的證言,可以構成證明借款事實的證據鏈,然後再起訴:如果實在找不到以上證據,小何堅決不還的,只能是算了,花錢買教訓吧,下次注意。自己不懂法律知識、不注意留下證據而吃了虧,沒辦法,唯一的作用,是看清了一個披著羊皮的狼。
2樓:匿名使用者
啟發:以後借錢給人家要寫歸還人是誰,或者兩人各歸還多少建議:退休工人不算工傷,保險還是要自己買
啟示:親兄弟明算帳,他爹他媽管他是誰,有理有據走遍天下樓主給分
3樓:匿名使用者
案情1啟發:
基於借款而簽訂的借貸合同應該要求動產不動產抵押或質押,或者要求無上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那麼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質押)財產優先受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債務,或賠償損失,保證人在履行合同義務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案情2建議:即使不能確定侵權責任人也應該先確定侵權人的範圍,這樣就方便尋找侵權人,侵權人範圍確定但無法確定侵權人的,可以依據最新出臺的《侵權責任法》處理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或者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主張電影院應該承擔責任,理由為相對於**量較大的電影院而言出入口太小導致侵權事故的發生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案情3啟示:
訂立合同,合同法規定應該書面訂立的合同應該書面訂立,沒有書面訂立而又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不予保護
高手幫忙案例分析
4樓:匿名使用者
1、劉某的**行為己經由王某的行為確認為有效,劉某的行為與華某的主張沒有任何關係。
2、該房屋華某原則上沒有產權。但有一些問題:房屋的產權登記是王某一個人還是夫妻兩人?
如若登記為夫妻兩認,則視為共有;購房款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其**,若發生訴訟,則肯定需要提供證據並能夠被法官採信。
國貿案例分析。高手幫忙啊。急啊。。
5樓:匿名使用者
1買方拒絕收貨,原因就是貨物與合同不符,貨物的等級與合同內容不符.
如果賣方沒有合同規定的貨物,那就是違約了,這是合同的嚴肅性所在2賣方在這裡案例裡面是明顯違約,所以要看合同條款裡面是如何規定的,如果沒有書面寫出來,那可以與買方協商解決.總之賣方受損失一定的.
我們都有這種想法,覺得等級好的東西就好.其實不一定,比如你想買雙一百塊的雙星運動鞋,結果我說這雙本來賣兩百的,現在一百給你,樣式顏色你不一定喜歡,對吧?
國際**案例分析題一道~高手幫忙解決啊~~**等~~
6樓:黃鶴倫愛劉夢瑤
看信用證上是否規定了,貨物的數量和金額是否允許有百分之五的增加,假如明確規定不允許,銀行這樣處理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那根據ucp600,在散貨項下,數量允許有百分之十的增減,金額的話相應的也允許有相應的變動,該筆貨物在允許範圍之內,所以銀行這樣處理是不合理的
7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信用證是沒有溢短裝條款的,這種信用證必須完全按照條款做,你們的數量,金額都不符銀行肯定會拒絕議付,改為擔保託收,這是符合規則的,銀行沒有責任。這種事情在合同上就應該註明允許溢短裝5%,信用證也應該加上這個條款。
8樓:光光大師
是的!因為金額不符合,拿到信用證必須依據上面要求的條款一一配套,一個字都不能改變或是不符,所以銀行回答是正常的!
一道法理學的案例分析題。求法學高手幫忙解答~~!!謝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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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海警
1、現在是市場經濟,在**都一樣。黃廠長的激勵理論只是說在嘴裡,並不落版實在行動上。就要權馬兒加急跑,還不讓馬兒多吃草。
2、要想留在黃工程師,廠長在人才使用上,要人盡其才,大膽使用。在薪酬上要有新舉措,不能人才流汗又流淚。在人才的個人生活福利方面,必須要享受一定的待遇,不能多少年來和工人一樣的待遇。
3、所以黃廠長留不住人才,只能望才興嘆。
10樓:匿名使用者
1.使用激勵理論分析黃工程師為什麼要走?
回答:激勵措施過
度開發使用。
2.你認為黃廠
專長該如何做才能留住黃屬
工程師?
回答:已經交給黃工程師新的開發專案,那麼,完全可以採用,專案目標--目標激勵的措施來挽留。
哪位高手能幫忙分析刑法案例,哪位高手能幫忙分析乙個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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