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超市幫商家幹了星期,現在因身體問題,想辭職了,但他

2021-05-02 01:30:31 字數 1324 閱讀 1431

1樓:艾特過

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最好把自己的檢查結果拿出來,讓老闆知道你的難處,這樣給你工資也會更痛快一些。

2樓:阿等一

跟老闆講清楚,因為實在站不了

在乙個公司工作了乙個星期後,因為覺得不適合就辭職了,現在很後悔。

3樓:燕娃子

既然公司不允許你回去了,就不要再想回去的事了,這次遭遇就當作是生活給你的乙個啟示吧,再去別的單位看看,一定能找到更加適合你的工作的,只是以後在做決定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後行,不能莽撞行事了,世上沒有後悔藥哦。

4樓:翟貳貳

重新找工作,你可以的。要加油!舊的不去新的不來。你要知道找工作肯定一次比一次好,不可能一次比一次差。

5樓:匿名使用者

重新找咯,以後醒目點!

6樓:

沒關係你可以找乙份工作就好了

7樓:燈火闌珊

在找就好了,每個人都得為自己的衝動付出代價啊

在超市上班乙個多月了,已經提前辭職了,但離離職期還有乙個星期,因為有急事不能做到最後,公司說不給我

8樓:或許已習慣

不合法,一般試用期三個月

9樓:想熱一下

第一、如果公司有違法的行為,你提前7天辭職公司也必須發公司。

第二、《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第四、你可以去勞動局告,但要注意證據和方法,不過「以進為退」也不失為乙個好辦法,只要你去勞動局告,如果用人單位確實有違法之處,他可能就不會追究你只提前7天離職了,你也可以拿到全部工資走人。

第五、你可以提前7天離職,然後搞到乙個病假證明,休病假23天。

我在一家私人超市幹了乙個月零兩天,之後辭職了,老闆說只幹乙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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