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所了解的企業所得稅的定義中,好像沒有實際聯絡這幾個字?你的是不是想問稅前扣除相關的問題?
對於非居民企業中的與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所得額要徵稅嗎 實際聯絡是指什麼?非居民企業的機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非居民企業中的與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所得額,不徵稅。
實際聯絡是指這項所得是該機構場所從事的經濟活動取得的所得。
例如,a公司在中國設立了乙個常駐代表機構b,a公司又直接借錢給了中國某居民企業。那這個利息收入,是a的收入,應該由a繳納所得稅。就算是b代收這個利息,利息與b無關,不能算是b的收入。
非居民企業在國內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所得
3樓:匿名使用者
全文應該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專所但取得的所得屬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應當就其**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也就是經常說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得,這種所得一般都是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之類的。
例如,a公司在中國設立了乙個常駐代表機構b,a公司又直接借錢給了中國某居民企業。那這個利息收入,是a的收入,應扣繳企業所得稅,10%。就算是b代收這個利息,利息與b無關,不能算是b的收入。
依然要扣繳企業所得稅。
4樓:佘素芹念女
新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回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答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應當就其**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並單獨規定適用稅率為20%。
一般來講,非居民企業僅就**於我國的境內所得承擔所得稅義務。由於非居民企業的總機構在境外,財務會計核算以總部為主,主要費用也主要體現在總部,同時,稅務部門很難取得完整的納稅資料,為此,國際上通常以經營收入或所得作為非居民企業的稅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為保障我國對外稅收談判的主動性,按照國際對等原則,我國在新稅法中仍將非居民企業的稅率規定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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