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把房子抵押給我,後來又賣給了別人。法院判決房子歸後買的人

2021-03-26 23:55:29 字數 5707 閱讀 4042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規定,在房屋上設定抵押權必須經過登記,不登記的不能對抗第三人。

個人認為你的抵押權沒有經過登記,因為如果抵押權經過登記房主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不能辦理過戶。

沒經過房產部門登記的抵押不能對抗第三人,因此第三人取得房屋合法。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希望可以幫到你。

買來的房子被原來的房主賣給了別人,房子該歸誰?法律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在物權上是物權法定之原則,我國在房地產這個方面,採取的是登記主義,即登記在誰名下,那麼法律上面就承認這個房產是屬於誰的。也就是說目前從法律上面來講,這個房子屬於你說看到的房地產證上的人的。

除非這裡面有惡意串通,如果沒有,那麼肯定的講,產權歸屬於房地產證上的人。

你呢,可以採取解決有:

1、如果可以協商,那麼你可以主張,返還房款,並且要求賠償損失,如利息損失、或者你們有約定違約金,支付違約金。

2、如果不能協商,那麼只有起訴,要求返還房款,並且要求賠償損失。但是一般來說不能要求房產歸屬於你。

一樓的同志,在我的印象中,房產這個問題不適用善意取得,即便目前的產權所有人知道之前你已經交款買了這個房子,但是從法律上面來說,房子產權並沒有改變的前提下,之前的產權所有人依然可以將房產賣給其他人,這個就是現在存在的很多一房多賣的問題,一房多買每份合同都是成立且生效的,這個就是出賣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問題。如果房產這個方面存在善意取得,那麼市場就絕對混亂了,所以一樓的同志將善意取得提出來,將樓主的思維擾亂了。

3、如果目前房地產證的名字依然是出賣給你的人的名字,你可以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合同合法有效,繼續履行合同,並且要求出賣人將房產過戶至你名下。那麼出賣人對你就不會承擔違約責任,他承擔的僅僅是過戶的義務了。因為對於你來說,如果房產過戶了,出賣人就沒有任何違約。

哪怕他跟別人簽訂了買賣合同,也跟你沒有關係。

3樓:紙影蝶夢

對方後兩次的買賣屬於無權處分,所以房子還是你的,但是如果房子的產權已經在登記,那麼因為適用的是善意取得,所以房子不是你的,但是你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

4樓:匿名使用者

還要看你和前房東的公證是在什麼時間。那麼現在的登記在冊又是什麼時間發生的事情。一般來講在上海是不會出現這種事情的。你所簽的交易合同是沒有在房產局登記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如對方已經將房屋登記了,你只能起訴房主違約。

房子為貸款現在確權後房子歸屬於我到房產登記是原房主怎麼辦理房產證?

6樓:匿名使用者

是通過法院確權的話,可以去申請執行,要求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判決房子歸我 找不到原房主能過了戶嗎?

7樓:且吃茶去

根據《bai房屋登記

辦法》du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zhi院或者仲

裁委員dao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內屋所有權,容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所以,即使原房主不配合你過戶也能辦理產權登記的。

8樓:木子

法院判決房子歸你找不到原房主,但是有法院的判決書應該是可以過戶的,你去房產部門兒諮詢一下。

9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判決房子歸你了來,但是自找不到原房主,能不能過戶?像這種事情的話,沒有

原房主的參與,應該是不能過戶的。你過戶必須要到房管局去登記。必須要雙方當事人都在場,才能夠過戶。

要是隨便乙個人都可以拿著些什麼證明材料到房管局說這個房子幫我過戶,到我的名下房管局不可能會幫你辦的。房子並不是小事,房管局不敢擔這個責任,所以必須找到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才能辦理過戶手續。法院既然判決房子歸你了,你就讓法院找到原房主,然後一起去過戶才行。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判決房子歸你,你找不到原房主,這個說明原房主有可能是拖延或者是老賴的性格。

對於這種情況,我覺得你可能只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買房後未過戶,原房主把房抵押,房產歸誰?

11樓:衝浪**優化

房屋沒有過戶,法

律意義上,還是原房主的,只有過戶以後,才是購買交易成功內。

房產過戶方容法:

一、登記要件

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原件留存);

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影印件留存);

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留存);

贈與合同(原件留存);

契稅完稅憑證(查驗原件)。

有抵押登記或者抵押權預告登記記載的,轉讓房屋應當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宅基地上農民住宅房屋轉讓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二、登記時限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房屋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

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需要哪些東西?需要房屋產權證、房屋所有人身份證件、房屋買賣合同、交納契稅憑證等。

12樓:吾乃蘿莉控

抵押給誰了就是誰的,你可以找房產交易手續起訴原房主。真是太不小版心了,交易之前建議去房管局,權或者貸款所在銀行查詢房屋產權情況。樓主多福。

追問: 那我們的房子是五年前買的,有合同,並且今年10月份法院判定我們的合同是有效的,那房子還是他們的嗎?他們抵押給了 高利貸 ,並且辦了 他項權證 回答:

房子當然不是原房主的,只需要房管部門出示證據證明就可以了。這裡原房 主存 在欺詐行為,騙貸行為,房管部門審批問題,你是受害者。

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房子,一方去世,另一方怎麼賣房?

13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辦理完「繼承過戶」手續之後才能**。

繼承的房產過戶需要提供的資料有如下: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檔案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5.如果有遺囑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如果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需要指明的,這裡繼承的是過世一方的份額,按照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來繼承)。

擴充套件資料

繼承的房產過戶流程:

1.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登出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 《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影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 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費用:公證費成本價購房的樓房每平方公尺60元、平房每平方公尺40元,商品房按照評估價的百分之二收取(不願意評估的,可以該地區平均**計算)。建議最好提前諮詢一下公證處。

免交營業稅,只有乙個換房拿個本的費用80元,多個產權人的90元。

14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房子,一方去世後,如果沒有遺囑,其一半的產權就作為遺產,由合法的繼承人進行繼承。

合法的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

如果另一方要**該房屋,須共同繼承人都出明宣告,宣告放棄繼承,然後進行公證,就可以賣房了。

1、如去世一方訂立遺囑其遺產歸另一方所有則可以賣,否則,不能單方面**,因為去世一方所佔房產的部份將被其配偶、父母、子女依法繼承。

2、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5樓:晴好樂園

分兩種情況:

1、如果去世一方訂立生前訂立了遺囑,遺囑約定了其遺產歸你母親一人所有,則你母親可以直接賣房。

2、如果去世一方沒有訂立遺囑,你母親要**該房屋,須你父親的合法繼承人(即配偶,子女及父母),由你們子女三人、你爺爺奶奶作為共同繼承人都出明宣告,宣告放棄繼承,然後進行公證,就可以賣房了。

這裡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房子**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了關於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許多實質上由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進**屋登記時登記在了夫妻一方名下。

雖然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所購買的房屋就屬於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否在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影響。

實踐中,夫妻一方在與第三人商定賣房時,可能與配偶進行過商議,也可能沒有進行過商議就與第三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之後,賣房人的配偶作為房屋共有人,以賣房人未經其同意為由請求確認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另外還有一種普遍的情況,即對於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事,其配偶是知道的,但是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後,由於房屋****而反悔,其配偶以未經其同意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兩種情況都涉及夫妻內部權利義務關係和夫妻一方與第三人買賣房屋的外部權利義務關係的處理問題。

那麼應當如何認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呢?經過調研,我們認為應當按善意取得制度來處理該類問題,因此我們作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即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這一款的適用有以下幾個條件:第一,第三人屬於善意購買,而非與配偶一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二,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對價;第三,買受人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在這三個條件均已具備的情況下,不能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參考資料:

1、遺產繼承的順序和繼承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遺產可以單獨處理的部分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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