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先和法律保留的區別

2021-03-22 06:54:07 字數 481 閱讀 6788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優先原則 (行政法)所謂法律優先,是指上一層次法律規範的效力高於下一層次法律規範。它要求:在上一位階法律規範已有規定的情況下,下一位階的法律規範不得與上一位階的法律規範牴觸;上一位階法律規範沒有規定,下一位階法律規範作了規定的,一旦上一位階法律規範就該事項作出規定,下一位階法律規範就必須服從上一位階法律規範。

實踐中,若是法律、法規、規章均對某事項作了規定,法規、規章與法律不一致的,適用的順序依次是法律、法規、規章。這是行政機關在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管理時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行政行為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作出,法律沒規定的就不得作出。

也就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立法機關對該事項作出了規範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才能按照法律的規範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該項原則的實質在於要求行政權的行使必須在代議機關的監控之中,沒有代議機關(民意)的同意行政權就不得行使。它既體現了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也體現了行政權的民意基礎。

法律效益和法律效力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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