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加上你名字,
抄就視作你配偶襲把一半婚前個人房產贈與你,使得你成為住房共有人,加名字成功,沒有約定份額前提,你有一半產權權益!不需要公證,有你倆名字房產證就可以!
加名字前提,需要住房貸款還清,無抵押,有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
2樓:黑丶傑克
看來樓主對於法律這些都不是很了解啊。房產證就是買房後房子所有權回的唯一證明,以前答的婚姻法是這樣的:男方婚前買房,男女結婚後,女子就擁有了和部分房產所有權。
所謂的新婚姻法把這一點取消了,也就是雙方結婚後女方或男方不擁有對方婚前的房子所有權。導致現在網上很多女子倡導結婚的條件之一就是要男方在房產證上署名。。。這個新婚姻法導致了現在男女婚姻的物質矛盾突出了。。
無論什麼婚姻法,房產證上有名字就說明你對這個房子擁有所有權,這一點毋庸置疑的。
最後祝願樓主婚姻生活幸福。
3樓:房產諮詢與服務
如果加名,就證明你老公同意贈與你一半房產(也可以約定贈與比例,可以體現在房產證上)。
如果加名,必須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才可以。
4樓:m我
我想問下加名字結婚之前加,還是結婚之後加,這兩個有什麼區別
5樓:誡吥
之前的沒你的份,由於貸款的。後面是共同還款。貸款的一半有你的份。不要公正,公正了。以後不能過戶到你名下。你可以去籤乙個協議。加名字有用的。可是好多稅費。
6樓:匿名使用者
加上名字是有用的,叫「共有人」。
新婚姻法婚後房產證上加名字有用嗎
7樓:華律網
婚前房產加上女方名字是有效的,但需要走房產交易的程式,即通過二手房轉讓或者贈與的方式,這種情況下要交納契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稅費。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需要提供房產證、房子的市場指導價或評估報告和評估費用發票,買賣雙方身份證,購房發票,契稅證,網簽購房合**改房的時間以房本、收據、**公有住宅協議上的時間為準,此外還需提供戶口本、結婚證。另外,為了證明是購房人的唯一住宅,還需要房管部門出具無房證明。
房產加名的情形:
一、有房無貸1、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影印件。2、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3、費用:110 元手續費,明細如下:
80 元工本費、25 元地籍圖費、5 元貼花費,如順利 20 天後可拿到新的 房產證。
二、有房有貸1、先去銀行辦理抵押變更手續。2、費用:除支付上述110 元手續費外, 如貸款是純公積金的,還需另外支付 100 元;如貸款是組合形式的(公積金+商業貸款),還需另外支付 200 元。
3、其他步驟同「有房無貸」。
8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婚後房產證
上加名字有用。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
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一、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在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二、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法律規定: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9樓:闢世源湛
要想加名字就必須先公證,公證了當然是有法律效力的了。
10樓:雀壽武嘉悅
有用當時要看你在房產證上佔多少比例。就算房產證有你名字你只佔百分之1也沒用。最後你也只能拿到百分之1
11樓:鞠秀虢碧春
基本上沒什麼作用,只要一看出資比例,還是很難維權
12樓:蔡淼檢雄
婚後購置的房產其實加不加名字都一樣,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那套房子你沒有出乙份錢的話加了名字的話也是沒有用的
14樓:保赫瀧簫笛
房產證有你的名字,你就是產權人,是必要的
15樓:蝸殼就是牛
加上名字當然有用,那是法律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
16樓:伊卿惲淑華
當然有用啊,加名字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17樓:第攸苗軒
有用啊,起碼可以明確產權的歸屬
新婚姻法中房產證上加名字有用嗎?
18樓:房曄陳絲娜
加上名字當然有用,那是法律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
新《婚姻法》: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到底管用嗎?
19樓:戚廣利
在房產證上加夫妻一方的名字管用。
按照法律規定,任何財產的所有權都可以是多個人共享的。也就是說,房屋的所有權人並不只能是乙個,只要當事人願意,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可以是幾個人共同享有。因此,當事人在結婚後可以在房產證上加名字。
如果在結婚購買的房屋,那麼在婚姻存續期間新增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新增。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算是房產證上只寫乙個人的名字也算是兩人的共同財產。
因此在婚姻期間,這類情況如需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只需攜帶結婚證、房屋兩證、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視窗辦理即可。
婚後房產證加名不增收契稅。因此婚後加名分費用除開契稅即可。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銀行抵押按揭期間,如果想要增加或者減少名字,實際是增加或者減少合同的當事人,實際是變更合同的主體,必須經過原有各方當事人的同意。所以,通常買賣合同備案後、產權證辦出前,或者按揭貸款付清前,除非對方同意,否則不能辦理名字的變更。
20樓:幻世萌
文/端巨集斌 有網友表示,新《婚姻法》是「樂了開發商,苦了丈母娘」。
不過我倒是覺得挺公平的,男方父母方給兒子買房,不管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後,如果不做特殊約定就屬於男方個人財產,這個事情其實很合理,因為女方父母方給女兒買房,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所以法律在這一點上是公平的。至於說苦了丈母娘,那就不對了,你憑什麼認為房子就應該是男方買呢?你為啥自己不出錢。
最近連續收到多封讀者來信,全都是諮詢新婚姻法司法解釋頒布之後,是否應該將自己的名字寫到房產證上去,因為這是很多女性目前最關心的問題。這次就來談談:加不加名字到底能起多大作用呢?
不少女性認為,如果將自己名字加到房產證上去,那麼到時候萬一離婚,可以分到更多。我只能說,這些人根本就沒仔細看法律原文,自己坐在那兒想當然呢! 讓我們來看乙個比較極端的例子:
話說張先生和王小姐結婚了。婚房是兩家人一起出資買的,總價100萬。但是張先生家裡出了90萬,王小姐家只出了10萬。
辦房產證的時候,王小姐希望將自己的名字加上,而張先生則很是大度,雖然他家出了總價的90%,但張先生為了表示誠意,堅持不寫自己的名字,所以房產證上只有王小姐的名字。過了沒幾年,由於種種原因,夫妻兩人感情破裂了,離婚的時候面臨財產分割。此時這套房子已經公升值到了200萬。
那麼法官會如何判決呢? 法官的判決是:這套房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都應該認為是雙方父母出資按照比例共同擁有,也就是說,張家佔了90%的股份,王家佔了10%的股份,離婚的時候,張家可以得到180萬,王家則是20萬。
【可參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的相關規定】 這個思路就是合夥做生意的思路,倆家買房就按照出資比例來分配,跟你寫不寫名字是沒什麼關係的。女方如果只出10%,就算男方名字都不寫,到頭來還是10%的股份。所以呢,最好你能出到50%,這樣就是嚴格的對半分了。
其實買過房子的人早就知道,在房產證上是可以寫明份額比例的,比如男方父母給小夫妻倆買了房,那麼公公婆婆當然也可以要求將自己名字加到房產證上去,這樣一來房產證上就會有n個名字,然後註明每個人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好,現在你將自己名字加上去了,但是持有份額只有1%,這也沒啥意思是吧。如果你強烈要求公婆的名字不能上房產證,那麼人家會怎麼想?
現在夫妻結婚,完全由一方承擔買房費用的很少,絕大多數都是雙方共同承擔,那麼就按照出資比例來決定份額。所以加不加名字其實意義不大,關鍵是看誰出的錢多。這對於那些就想「坐享其成」的女孩是當頭一棒啊,比如某女滿心歡喜嫁了個有房男,到頭來有房男移情別戀,兩人感情破裂,結果她不僅浪費了多年青春,還要淨身出戶!
這讓人情何以堪啊!
21樓:匿名使用者
管用,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加名字,就屬於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婚規定房產證上補加夫妻另一方名字有效嗎?
22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婚來後房產證上加名自字有用。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
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一、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在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二、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法律規定: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新婚姻法:在房產證上加名有什麼法律後果
23樓:愛穿拖鞋
對於夫妻單方在房產證上有名字的情況,另一方要求將自己的名字加進產證,以實現對自己權利的保護,是很重要的。
這涉及到兩種情況:如果該房屋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通過加上另一方名字的方式,可以使加名的人取得房屋的部分產權;如果該房屋是婚後以一方名義購買的雙方共同財產,另一方的加名行為,則使自己實現對房屋的實際控制。上述情況,是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後產生的基本法律後果,故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出台後,因保護產權而形成的加名潮是不足為怪的。
但實踐操作中,仍有必要注意加名操作的方式。
很多人認為,對於一方婚前個人購買的產權房屋,另一方加上名字,就可以分得二分之一產權了。在理論上確實如此,因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屋變成共同共有,產權份額與出資比例是無關的,離婚財產分割時當然應該一人一半。然而在司法實踐的判例中,目前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雖然確定加名字的一方有產權份額,但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
關於分割方式,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很多法官還常常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使得加名一方的實際產權份額不足一半。
由此可見,最保險的方式是協議,就是夫妻雙方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同時,通過協議方式確定每個人在房屋所享有的產權份額,確定離婚財產分割時的比例。只要有這樣的協議,房屋的產權就可以得到充分保護。
新婚姻法加名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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