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內容好多,一一答來。
1、一般情況下,在一案未審結時,法院可以受理對方的一起訴。但是否能夠合併審理要看具體案情,存在合併審理的理論可能;一案中如果存在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當然可以有兩個原告;二審結案後一審中止的訴訟恢復審理,從理論上存在可能性;二審是終審,所以不會單單因為存在另乙個訴訟就改變終審的結果。
2、僅是逾期證據舉證本身並不會導致法官承擔更多的責任,內部紀律責任更多,嚴重的話可能不再擔任相關任職。
3、所述情況是妨礙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程式違法應當再審。
4、a未通知,法院有責任;但法院一般不會犯此種低階錯誤,可能在籤其它檔案時一併簽字簽收了吧。
b沒有,只要是新證據,就應當組織質證,是否採信是另乙個問題。
5、a辯論未結束即結束庭平均數活動當然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
b是否一定能夠提起抗訴,依現在資料無法定論。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讚揚你很有法律意識,都翻到了有關的條款。
不一一回答了,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進行併案的處理。
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券債務的應該抵償後的金額判決。這個也不會有錯的。
法庭調查的目的是為了案件的真相的查明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個人認為如果對方提交證據對裁決很重要的,不一定必須以超過舉證期限為由拒絕接受,這樣他們會另行在訴訟,這樣會降低法庭的辦案效率。
什麼叫二審聽證?二審僅有兩種形式審理,乙個是書面審理乙個是**審理,通常情況下,應該是公開**審理案件,你們也參與了你說的聽證會,我想那個就是公開審理的形式。
鑑於上述的情形,你說的,不**審理應該書面通知當事人的這句不成立。
法庭庭審的程式,在事實真相基本清楚之後,沒有必要再聽當事人無休止的爭吵下去,
如果法院的程式確實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檢察院會依法啟動監督程式,你也可以去檢察院申訴。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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