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小精通
關於內退的法律規定
"內退"是"在企業內部退出崗位休養"的簡稱。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內退",無論是條件還是程式,都是由相應的法規規定的。如不符合規定的條件,不履行規定的程式,用人單位無權擅自決定安排職工"內退"。
因內退問題在現實中產生的許多法律糾紛,很多內退的職工或企業都很關心內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規定,筆者作為勞動法方面的專業律師,經常會接觸相關的案例,現結合辦理過案件所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內退問題的法律依據及規定作以總結。
1、***2023年《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第九條明確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可見,「內退「有三個條件即男到達55周歲、女到達50周歲以上,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
2、 勞動部對於企業職工內退同樣有明確的規定。勞部發[1994]259號《勞動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
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堅決制止企業超出***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今後對企業的此類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
勞動部的規定是對《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的再次重申,嚴禁剝奪勞動者正當權利。勞動社會保障部(勞社發[1999]8號文)《勞動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同樣的規定。
3、 2023年7月23日***釋出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這一條例名義上為「工業企業「實質上其原則適用於所有全民性質的企業,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企業化改制的原國有事業單位。因此,現在國企改革中發生的所有「內退「糾紛均應使用該條例。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及政策規章可知,執行***法規中的「內退「是有嚴格條件的,違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規章辦理的「內退「不會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援。
企業職工內退相關政策法規解析: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內退必須同時達到以下幾個法律要件方可辦理,缺一不可
1、企業富餘職工
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
2、法定的內退條件
***2023年第111號令規定法定的內退條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在內退程式上,除了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解讀: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達到內退條件的職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體弱、多病的情況,考慮到這部分職工的具體情況,結合到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的目的,針對有富餘人員情況的企業,經職工本人自願,可以辦理內退。因此國家出台了有關企業職工內退的政策規定,並強調嚴禁企業超出***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中,任何涉及員工安置、分流富餘人員等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內退達5年後應該辦理正式退休結束企業內退狀態,
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辦法。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準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準,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
在企業改制時,內退人員也可一次性領取生活費,企業為其一次性預繳應繳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關係。對改為非國有企業的,經改制前後企業協商一致,可將內退人員所需資金一次性劃撥給改制後企業,由改制後企業按月為其發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費。
2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國營企業工人如果不是自願退養,強迫退養怎麼辦
3樓:丁小儒
勞動法沒有規定內退,現在內退一般都是企業內部自己的規定。一般企業現在都不允許內退
4樓:淮北市濉溪路
我是工作滿20年內退的,前年退的時候拿625元/月
5樓:匿名使用者
所有的政策法規都是公務員定的,你們覺得這兩種退休方法公平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本人不同意內退該怎麼辦?
7樓:滄桑西夏
關於內退生活費部分,有法律依據嗎?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工齡30年,年齡48歲,企業解困職工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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