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註冊會計師
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於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
2樓:高頓會計職稱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3樓:挽弓射虎
一、法律是什麼?雖然在日
常生活中我們都用到法律一詞,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這個問題沒有簡單的答案。
法律的定義取決於我們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會中法律的乙個基本目標就是維持秩序和解決糾紛。說到這裡我們必須記住,法律不單是一套行為規則,它也是明確責任和力促社會正義的手段。
法律也被定義為上級對下級的命令,稅法很符合這種對法律的認識。法律也是一種社會控制的方法。法律為社會帶來了變化,社會又促成了法律的改變,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既是變化的工具又是變化的結果。
法律有多種分類方式。有時候法律被稱做實體的或程式的。實體法規定了權利,程式法則確立保護權利並使其生效的程式。
法律也常常被分為公法或私法。公法一般包括影響公眾的法律,它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憲法,行政法和刑法。私法處理有組織社會中個人之間的關係。
包括合同,侵權和財產。任乙個還可往下繼續細分。
二、政策是什麼?
談談這個題目有點怪,連政策是什麼都不懂還寫文章,何況身在政策研究部門工作?不過若是隨便問幾個人,政策是什麼還真的是個問題。
先說政策的制定吧。那可是經過反覆調查研究、多方徵求意見、專家權威論證才作出的,具有極強的嚴肅性、法規性和指導性,是必須要認真貫徹落實的。但有句話叫「政策是人定的」。
經濟學中的經濟人都是自私的,制定政策的人未必都是自私的,但也未必都是無私的。為什麼政策總是易變呢?因為制定政策的人不同了,原來的政策「不適應形勢的發展需要」了,其實是不適應制定政策的人了。
「政策聯絡實惠」,制定政策對自己有好處,而且好處來得最方便、最具合法性、最冠冕堂皇,誰也不會讓「政策」把自己排除在外,卻讓別人從中得到實惠。為什麼政策會相互矛盾、相互打架呢?也是因為不同的單位都在利用制定政策為自己人著想。
每個單位出台的政策不可否認是經過反覆調研、徵求意見、幾易其稿的,有人也會指出政策中的「一家之言、一己之利」的內容,但徵求意見者自有辦法,有利的就採納,不利的堅決不接受,誰又能奈我何?而且多數政策專業性很強,不是所有的「政策空子」都能被事先發現的。有人會問,政策最後出台不是還要有人簽字拍板嗎?
問得很好,關鍵有這麼幾點,一是不同單位的政策會找不同的人來拍板,相互不了解內容,籤了字後政策就打架了;二是拍板的人對所要出台的政策不熟悉,容易被下屬蒙蔽,糊里糊塗就籤了;三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拍板者睜乙隻眼閉乙隻眼也就籤了。
政策不管好壞,出台了就要落實和執行,但又有多少政策真正落實到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難怪有人說政策的反義詞就是對策,表面上在落實政策,其實是在玩弄政策。對自己有利的,不折不扣地執行,對自己不利的,堅決不幹,而且執行不執行、執行寬與松也都能在「政策」裡找到依據。
有的是剛開始刮陣風,刮著刮著無影無蹤,虎頭蛇尾,有的乾脆束之高閣,忘記了政策的存在。而老百姓卻認為紅標頭檔案是正確的,列印的鉛字是公平合理的,鮮紅的印章是權威的,盼星盼月,結果星星還是那個星星,月亮還是那個月亮。
再說政策落實的檢查監督。「早上圍著輪子轉,中午圍著盤子轉,晚上圍著裙子轉」,「指定路線轉一轉,隔著玻璃看一看,坐在一起談一談,回去帶點土特產」,這些都是群眾用生動的語言表達自己的不滿。不論是調查研究,還是檢查監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這種風氣,下車伊始就指手劃腳、唧哩哇啦的「欽差大臣滿天飛」,聽匯報吹得天花亂墜,酒足飯飽就連連說好,「酒杯一端,政策放寬」,政策落實的好壞只有落實的人自己清楚。
談了政策的制定、執行和檢查後,真讓人懷疑政策到底成了什麼,還有什麼用,政策是為了誰?如果政策成了制定者謀利的外衣,執行者受惠的工具,老百姓就成了有著合法形式的政策的受害者,那麼這種政策本身就是隱藏性極強的腐敗,是比那些大吃大喝、****更壞的腐敗。
三、法規是什麼?
行政法規,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有關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
地方性法規,是指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及省**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4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的裁判實際上是事實和法律的判斷,因此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最準確地概刮了司法的方針和目的。但是訴訟活動中如何理解以事實為根據的含義,值得**。過去我們一直認為,所謂以事實為根據,是指由法官在親自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所認定無誤的事實,才是裁判所依據的事實。
訴訟的目的是要發現客觀事實,任何時候只要裁判結果與事實不符,則要按有錯必糾的..
5樓:葉子de愛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工作的根本的原則。由於法院的裁判實際上是事實和法律的判斷,因此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最準確地概刮了司法的方針和目的。但是訴訟活動中如何理解以事實為根據的含義,值得**。
過去我們一直認為,所謂以事實為根據,是指由法官在親自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所認定無誤的事實,才是裁判所依據的事實。訴訟的目的是要發現客觀事實,任何時候只要裁判結果與事實不符,則要按有錯必糾的..
6樓:夏風清涼
這個問題太大了。有個叫劉星的教授為此專門寫了本書《法律是什麼》
對一般人而言:法律就是由國家相關機關制定的有強制力的規範。特點有幾個:如普適性(普遍適用性);國家強制性;程式性(制定需要一定程式);
狹義的法律僅僅指由全國人大和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廣義的包括很多,如***制定的行政法規,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省級**制定的地方**規章;地方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政策和法律效力不一樣,當然政策在一定條件可以被立法者制定為法律法規頒布之。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的定義 ------------學科交叉的研究進路試想
任何一法理學標榜的書籍中必然會尋找到對於法的定義。以法的定義為切入點,可以看到每個對於法的研究的範圍的劃定。翻閱對於法的定義進行綜述的文章或書籍,我們可以發現不同的法的定義。
[1]而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書寫當中,法的定義為線索依然是不錯的或暗或顯的進路。[2]「法」就彷彿戰國時代的戰場,只不過它的金歌鐵鳴在今天猶然響亮。波斯納的法律概念是其中之一。
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一文中書寫美國法學思想史經典的法律定義:法律不過是一種律師對於法官行為的**。波斯納則提出,法律「最好還是描述成我們成為法官的這樣一些有從業執照的業內人士的活動,其職業範圍只受到外部邊界相當鬆散的職業禮節和道德共識的限制。
」[3](570頁)**理論提示人們法律更多是一種活動,而波斯納澤徹底的拋開**理論,以活動為中心。進而,這種對於法律的行為主義理解方便了經濟學分析的深入。相對比,格雷的「法是法官的乙個判決」,[4]弗蘭克提出「就任何具體而言,法或者是實際的法,即關於這一情況的乙個過去的判決,或者是大概的法,即關於乙個未來判決的**。
」[5]也都是對於霍姆斯的延續,但他們乙個以**的結果為目的置換**一詞,乙個則考慮到實際的法規則的存在而加以調和。
同樣是以**理論為出發點,但這種對法的定義的改造由於各人的理論傾向而走向不同的方向。弗蘭克的規則與事實懷疑主義作為現實主義法學的代表思想,在波斯納處並沒有照單全收。波斯納試圖以經濟學來引領財富最大化為目標的的普通法的發展,倡導實用主義的態度進行合乎情理的司法,保證最弱意義的客觀性,法律虛無主義得到有意的控制,對於普通法體系的理性化仍然抱有信心。
波斯納的學術立場不妨可以看作是對於霍姆斯與卡多佐的進一步精細化的理論。《法律的道路》中要求我們在學習法律的時候做到利害取捨的分析判斷,《司法過程的性質》的文字中透漏的法官在司法中應當以社會的福利作為目標並且積極的介入到法的發展當中,**法的方向的觀點與波斯納依據疑難案件(hard case)與上訴審法院的司法活動進行法理學分析所要說明的意圖趨向一致。[6]至於波斯納的哲學思想根源非常明白,皮爾士,詹姆斯,杜威的實用主義以及羅蒂的新實用主義。
「合乎情理」的司法觀念恰恰是實用主義對於真理,客觀性的洞見在司法領域的投射,以此揭示司法過程中「實踐理性」的普遍存在,道德哲學對於法學問題的具體解決的無能為力,法律推理不過是對於判決的正當化手段而已。批判法學派,後現代法學側重這種掩蓋而大肆抨擊,但是過火以及缺乏替代的更好方式的有效建議而只能是成為空放的焰火,人們欣賞他的言辭與解構技術的絢爛,但它不是鮮花,更不是麵包。
當波斯納將法定位於一種活動的時候,他和法律社會學家走得相當接近。布萊克將法定義為「**的社會控制(governmental social control)「。這也是一種活動的理解方式。
主體上前者是以司法人員,後者是**,內容上前者是職業範圍內的活動,則是社會控制。但是實質上是一樣的,但是當波斯納認為法必然是以福利最大化為目標時,這一規範性的價值評價在布萊克處卻是禁地,布萊克的社會控制時許更為消極,它預示這些活動僅僅是為了維持活動,是一種被動的反應,而不主張法律的目的性干預,他的純粹法社會學從邏輯上阻斷二者的相通。法律經濟學家與法社會學家並沒有走上同一條路,儘管定義類似。
當然法律經濟學的運用是可以通過資料的社會學分析進行效果的驗證,這又是與社會學相通的,但顯然這不是布萊克的社會空間中法與社
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國家拿來管人民 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即統治階級維護其階級統治的工具。
10樓:市晶瀅鈕巧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
法一般限於憲法、法律。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並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這裡是指狹義的法律,即由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層次。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第67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範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檔案,也視為狹義的法律。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
什麼是法律,什麼叫法律?
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 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於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法律是指由一定的國家機關 組織...
法律主體包括什麼,什麼是法律主體和法律主體資格?
法律關係主體是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係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在我國,法律關係主體一般包括國家 機構和組織以及公民。法律主體是指活躍在法律之中,享有權利 負有義務和承擔責任的人。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 公民 自然人 這裡的公民既指中國公...
什麼是準法律行為,什麼是準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法律性。法律行為是法的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 具有法律意義 可以用法律進行評價的人的行為,由此區別於一般的社會行為。第二,社會性。法律行為作為人的活動,具有社會性的特徵,法律行為並不是一種孤立的行為,而是其他社會行為的一種形式或乙個方面。第三,法律行為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