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有哪些主要內容法律的概念是什麼

2021-03-05 08:00:06 字數 5618 閱讀 2302

1樓: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

《法律的概念》內容精要:《法律的概念》第1章首先擺出存在於既有法律思想中的上述三個爭論問題,並表明了作者的方**,其後各章即主要致力於解決這些問題,提出自己的新見解。其中,第2至第4章指出法律命令說或法律強制理論如何的不適當。

第5至第6章闡述作者是自己對法律制度的認識及規則模式的理論。第7章分析法律規則的空缺結構並批評規則懷疑主義。第8、9兩章辨析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的區別和聯絡。

最後一章說明國際法可以適當地稱為「法」的理由。以下略述之。

(1)對法律命令說的批評:法律命令說作為一種法律思想可以奧斯丁的闡述為代表。哈特細緻入微地剖析了這種法律思想所包含的弊端和引人誤解之處,指出它在以下方面與事實不符。

首先,作為法律之定義以威脅為後盾的命令,僅在某些方面類似於以刑罰作為威脅手段的刑事法規。然而,即使刑事法規也不完全等同於這種命令,因為它不僅僅適用於別人,也同樣適用於制定它的人們。其次,法律命令說還忽視了不同於刑法的其他一些法律。

這些法律並不像命令,它們不要求人們去做什麼,卻可能授權於人們,例如授予審判權或立法權(公權力)和創立、變更法律關係的權力(私權力)。它們並不是以威脅為後盾的。再次,儘管乙個法規的頒布,在某些方面近似於乙個命令的下達,但是某些法律規則起源於習慣,不能將它們的法律地位歸於任何有意識的立法行為。

最後,法律命令說將主權者視為這一理解無法解釋構成現代法律制度特徵的立法權能的連續性,而且,該主權者一人或數人也不等同於現代國家的全體選民或立法機構。

哈特認為,法律命令說如此失敗的根本原因在於「該理論由以建構起來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從、習慣和威脅的觀念,沒有包括也不可能由它們的結合產生出規則的觀念,而缺乏這一觀念,我們就沒有指望去闡明哪怕是最基本形式的法律」(第82頁)。

(2)法律的規則模式的建構:哈特認為,規則的觀念是闡明法律的最基本觀念。人類社會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規則,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種手段,僅是社會規則之一。

法律區別於其他規則的特點在於,它是第一性規則和第二性規則的結合。第一性規則是設定義務的規則,即要求人們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而不管他們願意與否。第二性規則規定人們可以通過做某種事情或表達某種意思,引入新的第一性規則,廢除或修改舊規則,或者以各種方式決定它們的作用範圍或控制它們的運作。

第二性規則按其作用,又可以分為承認、改變和審判規則。承認規則確定何種規則是法律,某種淵源是否為法律的淵源,並對淵源的效力地位提供乙個等級標準。改變規則授權個人或群體,給群體的生活行為或群體中某一階層的行為引入新的第一性規則或廢除舊規則。

審判規則授權某些個人在特定情況下對第一性規則是否已被破壞的問題作出權威性的決定。

在哈特看來,第一性規則與第二性規則的結合,不僅是法律制度的中心,而且是用以分析曾迷惑過法律思想家的大量問題的最有力的工具。其中,承認規則是法律制度的基礎,但是承認規則是乙個事實問題,它存在於法官、**和其他人的實踐中。

(3)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的區別與聯絡:哈特反對將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某種「必然」的聯絡作為法律中心問題的主張。他堅持乙個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的根本立場,即劃分「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與「應當是這樣的法律」,堅持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的區別。

一條法律規則不因不符合某種道德要求而喪失其法律資格,一條道德規則亦不因某種合理性而獲得法律資格。換言之,法律準則與道德準則不能互相引申。只有這樣才可以避免將法律或道德作為衡量行為的最終標準的偏向。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並不像人們所誤解的那樣否認法律與道德之間的聯絡,他們只是認為「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是道德要求,儘管事實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乙個必然的真理」(第182頁)。

哈特**了法律與道德之間的諸種聯絡,並進一步對某些道德原則和自然法作了適當的研究。

在這部著作中,作者把語義分析哲學的方法、社會學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機地結合起來,從檢討以奧斯丁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學的法律概念入手,對法律的概念以及相關的其他概念,如規則、權利、義務、主權、法律的效力和實效,進行了全新的或具有初始意義的解析;富有啟發地闡述了法律與道德、法律與正義、道德與正義的關係;並比較中肯地分析和評判了自然法學、概念法學(法律形式主義)、法律現實主義等西方近代以來有代表性的法學思潮。總之,這本書對法理學做出了開創性貢獻,「具有振興英美法哲學劃時代的作用」。我們可以從該書的理論學說和方法中獲得多方面的有益啟示。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的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行為規範。

法律的概念是什麼?

3樓:四哥有法說

1、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2、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範總稱。3、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律部門,包括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4、憲法是高於其它法律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國家根本**,它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最基本的原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活動的原則等.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範,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5、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

6、普通法律,如商標法、文物保**等。

7、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範的總稱。

4樓:高頓會計職稱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5樓:聞建豔會計考試

法和法律的概念,2023年初級會計資格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1章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的概念就是維護社會穩定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就是政黨,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1]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劃分為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憲法是高於其它法律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國家根本**,它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最基本的原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活動的原則等。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範,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可劃分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法、商法、國際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標法、文物保**等)。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範的總稱。

法律的概念是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法」拉丁文jus,法文copydroit,德文recht,俄文пbaiраво,都兼有「du公平」、「zhi正義」的含義。從「法」的詞dao源看,雖都喻意公平和正義,但在階級社會裡,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公平、正義觀,法所體現的,只能是不同統治階級的公平、正義觀。

9樓:高頓會計職稱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國家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所謂法治就是依法治國,簡單說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國家。所以,談法治首先應當明白什麼是法律,不同的界定對社會有什麼影響。在此,我就談談我對法律的理解,權且作為拋磚引玉。

什麼是法律?

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基於不同的政治需要都會對法律概念作出不同的界定,這些界定之間只是角度不一樣—「橫看成嶺側成峰」,沒有絕對的對錯之分。但是,不同的界定對不同社會的適應和產生的影響是不一樣的。

我們傳統的法律概念是根據馬克思的階級理論作出的,即法律就是乙個階級統治另外乙個階級的工具。這個概念(以下稱為法律的階級概念)從階級角度分析,無疑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律的階級概念也有其侷限性和明顯的缺陷。結合我國社會發展狀況來說,法律的階級概念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更不利於法治社會的建設。

因為:首先,法律除了階級性的特點以外,還有公共性特點,階級概念並不能完整的概括法律的特徵;

其次,法律的階級概念,需要對社會進行階級劃分。那麼當前的社會,誰是統治階級?誰是被統治階級?

法律的階級概念,在意識上使大多數的國民感覺自己是被統治階級(總是要找出乙個對應的定位,不可能成統治階級,只能自我定位到被統治階級了,並且被統治階級總是佔大多數的),自我定位為被統治階級的大多數人來說,對法律的態度就是牴觸、規避,而不是遵守和積極建設(按照階級統治工具理論,被統治階級就不需要遵守法律,甚至有權違反、推翻法律,因為按照人的基本人權,每個人都有反抗壓迫和奴役的權力)。而法治社會是需要每乙個國民積極參與,如果部分進行法治建設,大部分反對、牴觸,那麼建設就不如破壞了。相對的要樹立乙個對應的統治階級,那麼從事社會管理的**及其**就被歸入到統治階級。

在意識上被定位和自我定位為統治階級的人來說,法律的階級概念會使他們會覺得法律就是管普通老百姓的,他們可以逾越於法律之外,法律是實現其對社會統治的工具,他們正是工具的使用者,出現特權思想。甚至發展到認為公權力私有,進行權力尋租,導致腐敗的加劇。這種機械的、意識形態的社會分類會加劇**和老百姓之間的對立和不信任感。

再次,法律的階級概念,會使大多數人游離於法治軌道之外。他們認為,建設法治社會是**的事情,與我無關。最終使建設法治社會成了一句動聽的空話。

那麼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或者說按照社會的現狀,如何界定法律的概念更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呢。我認為應當將法律界定為「國民的誓約」,即國民(國家)為了和平相處和發展需要就相處和發展過程中碰到的問題達成的合約和承諾(以下稱為誓約法律概念)。

實質來說,法律就是利益的分配機制,規定如何分配和運用社會資源、利益。那麼誓約法律概念如何解決階級法律概念所產生的問題呢?

誓約法律概念在建設法治社會中有什麼優勢?

首先,誓約法律概念有利於鼓勵國民積極參與立法活動。因為法律是社會資源的分配機制,就社會資源如何分配進行的約定,所以它涉及到每個人自身的利益,需要每個人自己參與。定性為誓約,首先要求國民就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協商約定,協商就需要參加,將立法活動當成國民自己的事情。

建立立法與國民利益息息相關之共識。

其次,誓約法律概念有利於樹立法律的平等觀念。在誓約的建立(簽訂)過程中,有利於體現和落實平等觀念和意識,因為契約的基礎是平等,而不是特權,特權就不能進行協商。同樣,通過廣泛的參與、協商,立法不再是少數人的特權,避免法律成為少數人掠奪的霸佔社會資源的工具,最大限度的實現法律的正義。

再次,誓約法律概念有利於法律的推廣執行。對自己參與協商(委託他人代為參與協商)而制定的法律,就是一種誓約,遵守自己的誓約不僅是一種法律義務,更是一種道德要求,實現法律和道德的有機結合。

所以,我認為法律是社會資源的分配機制,使國民就社會資源分配達成的一種誓約。它以平等為前提,要求每個國民積極參與(定約)並信守自己的誓約。而不應該大多數人規避和反抗的是少數人統治、掠奪資源的工具。

正確、積極地界定法律,有利於法律發揮應有的功能,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所以,我認為,法律的概念應界定為一國國民就相處和發展過程中碰到的問題達成之誓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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