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

2021-03-04 09:07:06 字數 4750 閱讀 8398

1樓:未來法律

您好,2023年修改的新《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對「商標的使用」作出規定: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的行為。

實踐中判定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可從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兩個方面來把握:

(一)在使用目的上,是用於「識別商品**」。即通過使用商標,使他人了解該商品或服務**於什麼地方或者**於什麼企業,使他人知道該商品是由誰生產製造、該服務由誰提供的。識別商品**,是商標最基本的功能。

只有發揮了識別商品**功能的使用,才能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使用某一標誌時,若僅僅是介紹、敘述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直接表示該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產地及其他特點,不存在識別商品**功能的,就不屬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二)在使用方式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活動中的以下表現形式:

(1)將商品商標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包括帶有商標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籤、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

(2)將服務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場所,包括帶有商標的服務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選單、價目表、獎券、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等。

(3)將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交易文書上,包括商品銷售合同(合同意向書、合同正式文字)、銷售發票、發貨單據、收款憑證、進出口報關單據等。

(4)將商標使用於和相關服務有聯絡的檔案資料上,包括服務購買或提供合同(合同意向書、合同正式文字)、發票、收款憑證、維修維護證明等。

(5)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中,包括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刊等**上做廣告宣傳,在店堂廣告、戶外廣告、郵寄散發張貼的印刷宣傳品等廣告中使用,在商品服務**活動中使用,等等。

(6)將商標用於展覽中,包括展銷攤位上使用,在參展證明上使用,在展覽會上展示、提供、散發載有商標的商品、商品包裝標籤、商品**、宣傳資料等。

(7)將商標用於其他商業活動中,如通過贊助而在影視劇中出現其商標,通過贊助體育文化娛樂等活動而讓公眾知道其商標,舉辦招待酒會、記者會等活動而現場展示其商標,等等。

2樓:匿名使用者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在侵權案件中的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絡的證據上時,要求形成一條完整的銷售鏈,其中應包含商品的生產,出庫,入庫,進入市場銷售等各個環節的證據材料。在這其中最重要的證據材料應該為銷售協議,銷售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單等。

如何正確理解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3樓:龍商百科

你好,首先,就商標的使用主體來講,《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商標註冊人自身的使用以及被許可人進行的使用。

其次,就商標的使用範圍而言,採嚴格解釋標準。即「註冊商標應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常見的兩種型別,一種為核准註冊的商品與實際使用的商品屬於類似商品;另一種為核准使用的名稱為寬泛大名稱,實際使用的商品被寬泛大名稱包含。

前者如核定使用在「食用澱粉」產品,則實際使用在「藕粉」上的證據不能認定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後者如核定使用的產品為「服裝」,則在具體商品「上衣」上的使用證據可以認定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再次,就商標的使用方式來講,《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作了具體規定。考察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可以得知,不以識別商品**為目的的使用商標,或者將商標用於非商業的活動中,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另外,若商標使用人無真實使用的主觀意圖,只是為了規避商標被撤銷而進行少量使用,也無法使商標發揮識別商品**的功能,也不應視為「商標的使用」。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4樓:城南的鹿

目前商標法理論將商標分成四類:臆造商標、任意商標、暗示商標和敘述商標。這四類商標的顯著性依次遞減。

其中敘述商標是指缺乏獨創性,直接敘述商品或服務特點的商標。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凡是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敘述商品原貌、特性的標誌均不應獲得註冊。

但如上述標誌由於權利人長期使用並具備了識別性,即該標誌獲得了第二含義(secondary meanings),也視為滿足了商標註冊的要件,此類商標即屬於敘述商標。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可知所謂商標合理使用制度,特指那些含有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敘述商品原貌、特性的標誌被作為商標註冊,而相關法律對商標專用權進行必要限制,從而使公共利益與商標專用權間達到平衡的制度。

也就是說,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範圍僅針對敘述商標,而臆造商標、任意商標、暗示商標則不適用於合理使用制度。

如何理解「商標使用」在商標法和刑法中的「雙重標準」

5樓:深圳智高點智財權運營****

商標使用問題研究在商標權保護中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不僅是判斷商標權能否被撤銷的法定要件,且由於使用會導致商標知名度發生變化,故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因商標使用所形成的不同商標之間的知名度差異在認定商標近似、商品類似以及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等方面均具有重要影響。

根據202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大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的商標法(下稱第三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六十四條對商標使用及其保護強度等方面進行了更加全面、明確的規範,闡明了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含義,即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的行為屬於商標使用行為。但儘管我國的商標法律制度中已經有了相對明確和完善的規定,目前司法實踐中仍對何為商標的使用以及商標使用的法律意義有些模糊的認識,易導致商標權保護範圍界定不清或者給予不適當保護強度等問題產生。

商標使用產生的知名度對判斷商品是否類似具有重要影響。商標法意義上相關商品是否類似的判斷並非是基於商品物理屬性的比較,避免**混淆是人民法院進行判斷時依據的基本原則。因此,人民法院在認定相關商品是否類似時應當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性,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或者服務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絡。

在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時,法院應充分考慮請求保護商標的知名度,這一點在保護通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又達不到馳名商標程度的註冊商標時尤其具有現實意義,有助於將一些關聯商品納入類似商品範疇,擴大其保護範圍。

知名度差異對商標近似判斷同樣具有較大影響。從法律意義上講,因商標知名度的不同在判斷商標近似時會涉及以下3種不同的情形:一是請求保護的商標與被控侵權的商標均不具有知名度。

這種情形下判定商標是否近似時通常按照組成商標標識的音、形、義等自然要素進行整體比對;二是請求保護的商標與被控侵權的商標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進行商標是否近似的判斷時則不宜侷限於商標標識的構成要素,可以結合兩商標的特殊形成歷史和發展歷程、各自實際使用的具體情況、使用者的主觀惡意等因素綜合進行認定;三是請求保護的商標與被控侵權的商標知名度相差懸殊。當請求保護的商標知名度遠高於被控侵權的商標知名度時,由於相關公眾對請求保護的商標識別度較高,司法實踐中通常採取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確定其是否構成混淆性近似,而不採取整體比對的方法;如被控侵權的商標知名度遠高於請求保護的商標知名度,此時涉及反向混淆問題。

判斷是否構成反向混淆時通常並不以主觀惡意為要件,在後使用人是否知曉在先註冊商標的存在和使用,以及是否惡意利用在先商標的商譽,並不影響商標反向混淆的成立,只要侵權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混淆可能」的損害後果,即構成反向混淆的商標侵權行為。當然,在確定侵權賠償責任時,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仍是人民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

商標的使用亦直接影響著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通過對司法實踐的總結,最高法院在2023年4月釋出的《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智財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請求保護的註冊商標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確定民事責任時可將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作為主要方式,在確定賠償責任時可以酌情考慮未實際使用的事實,除為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外,如果確無實際損失和其他損害,一般不根據被控侵權人的獲利確定賠償。註冊人或者受讓人並無實際使用意圖,僅將註冊商標作為索賠工具的,可以不予賠償,註冊商標已構成商標法規定的連續3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援其損害賠償請求。

第三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中亦明確規定了商標未使用不賠償抗辯權,即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3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3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理解刑法和商標法上的不同標準

6樓:包理忠

商標使用問題研究在商標權保護中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不僅是判斷商標權能否被撤銷的法定要件,且由於使用會導致商標知名度發生變化,故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因商標使用所形成的不同商標之間的知名度差異在認定商標近似、商品類似以及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等方面均具有重要影響。

根據202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大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的商標法(下稱第三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六十四條對商標使用及其保護強度等方面進行了更加全面、明確的規範,闡明了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含義,即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的行為屬於商標使用行為。但儘管我國的商標法律制度中已經有了相對明確和完善的規定,目前司法實踐中仍對何為商標的使用以及商標使用的法律意義有些模糊的認識,易導致商標權保護範圍界定不清或者給予不適當保護強度等問題產生。

2014新商標法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罰款多少

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二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商標法 第56條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

請問專業有經驗人士,現在商標法規定個人不允許註冊商標,但我想

個人名義要註冊商標,現在單憑身份證是不能申請商標。你以公司來註冊 你有股份 名義來註冊,前提你要跟公司協商好,並且公司同意,先以公司名義來申請 商標註冊費用你自己個人來承擔 但是對外來講,申請註冊的商標權還是歸公司所有,因為商標申請人是公司。如果你以後有了自己的公司,可以把商標轉讓到你自己公司名下,...

到底如何界定建築工程新老專案,如何界定建築工程新老專案?

如果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則該專案屬於老專案。否則,該專案就屬於新專案。一,按照財稅36號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檔案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專案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二,建築工程老專案,是指 1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