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安希羽
1. 不屬於行政活動的行為
(1)國家行為
國家行為又稱政治性行為、統治行為,指***、**軍事委員會、國防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2)刑事偵查行為
指公安、國安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2. 不具有「特定性」的行為
主要指抽象行政行為
3. 不具有「處分性」的行為
(1)行政調解行為
行政調解在我國主要包括:
-鄉鎮**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的調解;
-工商局對合同爭議的調解《合同爭議行政調解辦法》(1997);
-婚姻登記機關對男女一方提出離婚的可以進行調解《婚姻法》(32條)
-公安機關對打架鬥毆和損毀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調解《治安管理處罰法》(9條)
-交警隊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可以調解《道路交通安全法》(74條)
(2)行政仲裁行為
主要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決定不服,只能就原爭議提起民事訴訟。
(3)行政指導行為
行政指導都不具有強制力
(4)重複處理行為
重複處理行為是行政機關對已經做出的行為進行重複的強調、堅持,主要指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
(5)過程行政行為
指行政行為正在進行過程中,還沒有形成最終有效的行政決定。
4. 不具有「單方性」的行為
主要指合同行為,一般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5. 不具有「外部性」的行為
主要指內部行政行為,即行政機關做出的涉及改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6. 法定行政終局裁決行為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2樓:小肥肥啊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供的訴訟。國家行為又稱統治行為、政治行為,是指涉及國與國之間關係、****、以及其他涉及國家重大問題的策略性行為。
二、抽象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
三、內部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其中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4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第一,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審理終結後須作出實體評判的階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式法;駁回訴訟請求依據的是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法規。
第三,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勝訴權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三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係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前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而後者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該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僅不得就爭議的這個法律關係以同一理由向受訴人民法院起訴,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即使判決有錯誤,也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第五,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發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立案之後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起訴的被告已經參加了訴訟,應列被告為訴訟當事人。
第六,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而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判決,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第七,適用程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式;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
一、二審程式及審判監督程式。
第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將退還預交的訴訟費,而駁回訴訟請求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案件種類
3樓:匿名使用者
受案範圍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國家行為,是指***、**軍事委員會、國防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第三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物件釋出的能反覆適用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第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範性檔案。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的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範圍包括:
6樓:13862590347林
〈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對於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項有哪些
7樓:千里不留行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作為參照的是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作為參照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行政規章。根據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什麼意思,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分別是什麼意思?
您的起訴不符合條件,所有法院才會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後,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從程式上書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為。不予受理是什麼意思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後,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從程式上書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為...
法院立案人員不受理行政案件怎麼辦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 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