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的不提倡:不提倡是指這件事或者行為被道德所不允許但法律並不禁止。
法律所提倡的,而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因此,我們可以去做也可以不去做。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提倡是指這件事或者行為被道德所不允許但法律並不禁止,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3樓:裴蓁律師
意思:不鼓勵、不推廣,不支援
必須,應該,原則上這三個詞從法律意義上有什麼不同
4樓:為伊消得人譙悴
1、必須,是指從理論上來講是強制性的要求,說白了就是說不做不行。我們**律是有強制性的,「必須」就是最嚴格的強制性要求規定。往往在法律法規中講必須的時候,就意味著不按規定就會有嚴重的後果,必須具有強制性。
2、應該是理應進行或者採取的措施,當事人應當積極行使,沒有選擇的餘地,不能拒絕法律義務。
3、原則上就是說不提倡不追究,當然有一種最理想的狀態就是你符合了他原則上的規定。
4、「應當」,和「必須」,意思接近,「必須」帶有更鮮明的強制色彩.「不得」表示"禁止"的意思,是法律所明確禁止的。
5樓:假不亂真
必須:從理論上來講是強制性的要求,說白了就是說不做不行。我們**律是有強制性的,「必須」就是最嚴格的強制性要求規定。
往往在法律法規中講必須的時候,就意味著不按規定就會有嚴重的後果。從法的規範性作用上來講,叫強制性。
應該:法律意義上似乎是沒有應該的說服,一般寫為應當。也是一種規範性的作用。
原則上:從一般意義上來講,用原則上來講,大概的意思也就是說不提倡不追究,當然有一種最理想的狀態就是你符合了他原則上的規定。
表述的不是很好,希望能夠給你一點啟發,給個幾分唄
必須、應該和原則上這三個詞在法律意義上有什麼不同?
6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就是不得不做,不做就是違規
應該就是應該做,但不做沒事
原則上就是本應該做,但是事實情況和法律描述的情況有出入,不做有點小錯僅從「實用」的角度出發,我給希望比「常識」稍多了解一點法律知識的朋友推薦一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系列。
內容是立法專家給人大常委會委員講解我國的基本法律制度,語言比較淺顯易懂,而且講稿是經過反覆審定的,比較權威(我工作以後發現很多教科書其實是法學教授的「一家之言」,法院未必認同)。
7樓:萬光譽丁名
1,必須,是指從理論上來講是強制性的要求,說白了就是說不做不行。我們**律是有強制性的,「必須」就是最嚴格的強制性要求規定。往往在法律法規中講必須的時候,就意味著不按規定就會有嚴重的後果,必須具有強制性。
2,應該是理應進行或者採取的措施,當事人應當積極行使,沒有選擇的餘地,不能拒絕法律義務。
3,原則上就是說不提倡不追究,當然有一種最理想的狀態就是你符合了他原則上的規定。
4,「應當」,和「必須」,意思接近,「必須」帶有更鮮明的強制色彩.「不得」表示"禁止"的意思,是法律所明確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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