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整治小區內自行車亂停亂放,如何整治小區內自行車亂停亂放

2021-03-04 08:49:45 字數 1514 閱讀 9615

1樓:匿名使用者

找物業,找街道,找**…實在不行就找房子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只想說聲這個小區的住戶素質不咋滴,貼告示吧,如果再無緣無故亂停亂放的話,罰款五元一次。

3樓:4566第一次

物業的自行車(汽車)停車位設計是否合理?是否方便業主停車又同時不影響他人和便於管理?如果停車位離業主家較遠(如我家小區車庫設計得離家有300多公尺遠,特別不方便老人或業主購物回來時,尤其是大熱天要冒著室外40-50多度的高溫行走這麼長的距離,這時即使業主再有素質,但心裡也會很不舒服的。

希望物業管理以人為本,合理設計小區配套設施。

違反小區內管理車輛亂停亂放物業有權罰款嗎

4樓:匿名使用者

處罰亂停放車輛,物業有權利嗎?

有小區居民對意見中有關條款給出質疑。「鎖車,處罰。物業有這個權利嗎?

」管道社群物業部門在回應質疑時明確表示,他們對小區內的機動車管理將按省公安廳出台的《關於加強和規範居民小區停車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執行。

記者在查閱該《意見》時,發現有這樣的規定:對居民小區內車輛亂停亂放的,由派出所指導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勸阻;拒不改正的,由社群居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罰款。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總結:初次勸告、二次鎖車、三次罰款,也不排除直接罰款。

5樓:聞香識竹

罰款?這只是行政管理部門才有權利. 物業公司會根據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小區車輛管理協議)中的條款去徵收亂停亂放的違約金.

6樓:匿名使用者

無權利的。可以肯定告訴你。不管是否有合同約定。

合同這樣約定也是違法的。只有行政機關才有權罰款。只有違約金才可以,因為物業公司和業主間是平等民事法律關係,是服務與被服務關係,不是管理與被管理關係。

7樓:小乖麥子

通常的說,是的。小區裡面停車最好注意些。因為在外面亂停車,只是警察叔叔給你貼單子,小區裡面亂停車堵著別人出車或者擋著路了,車車會被劃花滴。電腦配色重新噴漆很貴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但是前提是必須下發過文本性的東西,而且你也看到過

9樓:浩博機炭

紅樹林度假世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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