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吳越地江南人
介入因素:1·自然事件 2·第三人行為 3·被害人自身行為刑法中的介入因素與因果關係的認定主要依照以下的判定公式先前行為——介入因素——結果
1·先前行為對導致結果作用大的,前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反之無2·介入因素過於異常的,前行為與結果無因果關係,反之有3·介入因素對導致結果作用大的,前行為與結果無因果關係,反之有以上三點採取多數原則加以判斷
例如:甲深夜約乙至山林意欲殺之,甲對乙要害連刺3刀,以為其已死,遂離開,然乙未死,掙扎起身,走了幾步,意欲呼救,卻誤掉入山民的捕獸陷阱而死。
此案中,甲的行為對乙死亡作用大(要害),甲的行為與乙死亡有因果關係介入因素是乙誤入陷阱,過於異常,甲的行為與乙死亡無因果關係乙誤入陷阱對乙死亡作用大,甲的行為與乙死亡無因果關係綜上,甲的行為與乙死亡無因果關係,介入因素與乙死亡有因果關係至於其他的細則,建議樓主參考《指南針》的2010司法考試攻略二
一道刑法問題:關於介入因素三標準的因果關係問題(見下)
2樓:匿名使用者
提問者和前面兩位回答者均不正確。提問者先入為主了。
並不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結果加重犯。前面兩位回答者也試聽之。首先,題目中已經交代了是火災燒死的,這使得問題就簡單了,前乙個行為對後乙個行為並無影響,兩個行為兩個罪,數罪併罰;其次,你們所討論的情形是偷梁換柱改變了題幹問題的題目,即死亡不知道前面的重傷導致的,還是火燒死的。
這問題就複雜了,涉及因果關係問題。我們試分析之。不知道死亡是重傷引起的,還是火災燒死的,就是重傷行為與死亡有沒有因果關係問題。
這種情況要有利於犯罪嫌疑人,既不能認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結果加重犯(重傷行為與死亡有因果關係),也不能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而應當認定故意傷害罪(重傷)和失火罪,因為是兩個行為,要數罪併罰。
我的表達能力還可以嗎?說清楚了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意見不太贊同你的觀點,贊同樓下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數罪併罰。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方面要求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聯絡,另一方面要求行為人對死亡具有預見性。你說的是甲以「傷害故意」非「殺害故意」,則甲主觀上並無剝奪王某生命的故意,在甲重傷王某後,傷害行為已經結束,甲的整個犯罪過程已經結束,此時構成故意傷害罪(既遂)。王某死亡的結果是由於甲扔掉的菸頭引發火災而致,與前行為無因果聯絡,王某應當認識到扔掉未熄滅的菸頭可能會造成火災的危及王某生命的情況下,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最終導致王某被燒死,具有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因果聯絡中「介入行為人行為的情形」中,要使前行為與死亡結果具備因果聯絡,必須是:
1.在故意的前行為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高度危險(此例中甲前行為是故意傷害,並不剝奪王某故意),後介入了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結果時,應當肯定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
2.故意或者過失的前行為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高度危險,後介入的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並不對結果起決定性作用,應當將結果歸屬於前行為。(此例明顯不符合該情況)
實踐中,甲到底能不能認識到菸頭會引發火災不影響甲的過失責任,因為乙個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應當知道要將扔掉的菸頭給熄滅,只是由於個人習慣等因素沒熄滅,不影響他的過失責任。
所以甲因構成數罪
4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傷害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數罪併罰
一道刑法的題目,一道刑法題目,關於 未遂和既遂
首先,故意傷害 來罪的客體自是人的健康權,健康損害包括精神損害,一般認為傷害他人達到生理性質的精神傷害即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如題中 精神失常 屬於生理病變,構成故意傷害罪。其次,劉某對傷害的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劉某已經認識到其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想一試究竟,看結果是否會發生,結果的發生與否都...
一道司考刑法選擇題的選項,請大俠指點謝謝
我也是這樣認為的,這在理論上應該屬於結果犯,只有發生實際危害結果才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是錯誤的吧。復既然是過失 疏制 忽大意 致人死亡,那bai麼最du終發生的危害結果必然是死zhi亡。因此這句話應該dao說是 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危害結果,只能是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如...
想問一道司法考試的問題,問一道司考題
這裡注意題幹的關鍵點是 最主要 最明顯 的區別,當然,刑事訴訟法 與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採取的程式和方式 方法不盡然相同,但這並不是其最主要 最明顯的差別。區分刑訴 民事和行政訴的核心和關鍵,還是其依據的實體法和實體問題,即刑訴是解決刑事問題,民訴是解決民事問題,行政訴訟是解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