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排汙權交易的優缺點
(一)實行制度上的問題
排汙權交易要以汙染物總量控制為前提,而汙染物排放總量應當根據當地環境容量也就是自淨能力確定。但環境容量受多種不確定的因素影響,很難準確得出。因而實際確定的汙染物總量只是乙個目標總量,更多時候它表現為最優汙染排放量(由邊際私人純收益和邊際外部成本共同決定)。
也就是說如果排汙權交易建立在最優汙染排放量基礎上,汙染物排放總量極大可能超出環境容量,毫無疑問會構成對環境的破壞。
環境標準和排放標準的進一步準確化是排汙權交易順利進行的必備條件。環境標準從形式上看,似乎體現了各汙染源之間的公平,但實際對於不同的排汙企業,可能因為背景水平、治理難度等的差異並未公平地分攤削減汙染的負荷。現行排放標準對於新興汙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產生一種限制。
排汙權交易原則上禁止各功能區之間排汙許可證的轉讓,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這就是當環境圍繞壓力大的地區向汙染壓力小的地區轉讓排汙權時,適用兩地環保部門協商制定的「兌換率」。然而由於兌換率直接涉及兩地的經濟利益,可以想見達成一致是非常困難的,又會增加**的管理成本。
非排汙者可以進入市場購買排汙權,從理論上來說違反了汙染者付費原則。實際上將一部分責任轉嫁給無辜的非排汙者,由於非汙染者的原因減少了汙染,意味著在環境自淨能力許可範圍內又可以多排放,極不公平,長此以往,後患無窮。從實踐看,中國不會有那麼多的環保組織和個人有能力參與到市場中來,就算有,也不可能長期負擔這本不應該由他們支付的排汙權。
此外,未能適當地考慮排汙時間問題。效果良好地滿足短期環境標準意味著除控制汙染外還要控制時間。汙染是乙個複雜的問題,環境自淨能力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條件下有所不同。
如果節省的排汙權在同一時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淨能力差的時期,就等同於超標排放。
(二)環境行政管理部門面臨的問題
從**角度看,按照政治學理論,**存在乙個自我擴張的傾向,總是希望多管事。同時,**總是希望手中的錢越多越好,通過環境稅、排汙收費等手段,在保證環境效果之外還可以獲得一筆可觀的經濟收入。而實施排汙權交易,只能得到環境汙染產權**的收益。
並且,實現許可證市場的均衡需要很長的時間並產生大量的交易費用。因此,**會偏好**干預的手段,也就不會對排汙權交易這樣的靠市場機制解決問題的方法太感興趣。
作為一種市場手段,建立排汙權交易制度的關鍵問題之一就在於如何合理地將初始排汙權分配給數個汙染源。初始分配權一般有兩種方法可以來獲得:它可以在現有的排汙者中分配;或者可以通過拍賣或抽籤的方法在範圍更廣的申請者中分配。
對於區域性的汙染物而言,其中一些許可證可以免費發放;而對於全域性性的汙染物來說,許可證應該進行拍賣。但是,如何合理確定分配方式呢?如果採用免費發放的方式,**管理部門就不能取得經濟利益。
而如果對初始排汙權都進行拍賣,則有可能增加實施排汙權交易制度的阻力。因為排汙企業提供了就業機會,交納了稅收,生產了社會需要的產品,卻需要以較高的競標**購得初始排汙權,也可能影響投標人的積極性。投標人越少,拍賣者所能得到的**就越低。
怎樣確定初始排汙權的分配方式,對**管理部門也可能成為難題。
在實施總量控制基礎上的排汙權交易中,合理有效的監督管理必不可少,否則,政策就會偏離目標。由於排汙權交易中容量資源轉變為有價值的財產,企業的牟利動機將表現的更加強烈。如果監管不嚴,違規可能獲得利益,比如**非減排的排汙權,排汙權交易的市場規則就會被破壞,也就不可能達到預定的目標:
以最小的成本實現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怎樣實現有效的監督管理,怎樣分配好初始排汙權,既要完善的監督機制,又要監督人員本身的素質高,更高的要求在目前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下還有一定難度。
(三)立法上的困難
排汙權交易中有可能出現兩類很不相同的市場勢力。第一種是定價汙染源或汙染源聯盟,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試圖操縱許可**。第二種是掠奪性汙染源或汙染源聯盟試圖把許可市場作為手段,減弱他們在生產和銷售市場上遇到的競爭。
也就是說,由於許可證數量的有限,持有者會產生囤積、投機的行為,許可證還可能成為行業或地區生產壟斷一種方式。在對排汙權交易進行立法加以規制時,很難對這些行為加以界定。標準過嚴,可能會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反之,不僅破壞環境,還會影響經濟的長期發展。
在懲處這類囤積、投機行為,確定其法律責任時,只能處以經濟和行政處罰,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懲罰力度也會影響交易者對市場規則的遵守,不能減少執法中的任意性和不確定性。
從經濟學角度解釋為什麼允許排汙權交易
2樓:匿名使用者
排汙權交易作為以市場為基礎的經濟制度安排,它對企業的經濟激勵在於排汙權的賣出方
排汙權交易。由於超量減排而使排汙權剩餘,之後通過**剩餘排汙權獲得經濟回報,這實質是市場對企業環保行為的補償。買方由於新增排汙權不得不付出代價,其支出的費用實質上是環境汙染的代價。
排汙權交易制度的意義在於它可使企業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汙的積極性,使汙染總量控制目標真正得以實現。這樣。治汙就從**的強制行為變為企業自覺的市場行為,其交易也從**與企業行政交易變成市場的經濟交易。
可以說排汙權交易制度不失為實行總量控制的有效手段。排汙權是指相關排汙企業經過有權部門核定和許可,允許排汙單位在一定範圍內排放汙染物的種類和數量。
排汙權交易的問題
3樓:迷迭逆夏墔
排汙權交易要以汙染物總量控制為前提,而汙染物排放總量應當根據當地環境容量也就是自淨能力確定。但環境容量受多種不確定的因素影響,很難準確得出。因而實際確定的汙染物總量只是乙個目標總量,更多時候它表現為最優汙染排放量(由邊際私人純收益和邊際外部成本共同決定)。
也就是說如果排汙權交易建立在最優汙染排放量基礎上,汙染物排放總量極大可能超出環境容量,毫無疑問會構成對環境的破壞。
環境標準和排放標準的進一步準確化是排汙權交易順利進行的必備條件。環境標準從形式上看,似乎體現了各汙染源之間的公平,但實際對於不同的排汙企業,可能因為背景水平、治理難度等的差異並未公平地分攤削減汙染的負荷。現行排放標準對於新興汙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產生一種限制。
排汙權交易原則上禁止各功能區之間排汙許可證的轉讓,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這就是當環境圍繞壓力大的地區向汙染壓力小的地區轉讓排汙權時,適用兩地環保部門協商制定的「兌換率」。然而由於兌換率直接涉及兩地的經濟利益,可以想見達成一致是非常困難的,又會增加**的管理成本。
非排汙者可以進入市場購買排汙權,從理論上來說違反了汙染者付費原則。實際上將一部分責任轉嫁給無辜的非排汙者,由於非汙染者的原因減少了汙染,意味著在環境自淨能力許可範圍內又可以多排放,極不公平,長此以往,後患無窮。從實踐看,中國不會有那麼多的環保組織和個人有能力參與到市場中來,就算有,也不可能長期負擔這本不應該由他們支付的排汙權。
此外,未能適當地考慮排汙時間問題。效果良好地滿足短期環境標準意味著除控制汙染外還要控制時間。汙染是乙個複雜的問題,環境自淨能力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條件下有所不同。
如果節省的排汙權在同一時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淨能力差的時期,就等同於超標排放。 從**角度看,按照政治學理論,**存在乙個自我擴張的傾向,總是希望多管事。同時,**總是希望手中的錢越多越好,通過環境稅、排汙收費等手段,在保證環境效果之外還可以獲得一筆可觀的經濟收入。
而實施排汙權交易,只能得到環境汙染產權**的收益。並且,實現許可證市場的均衡需要很長的時間並產生大量的交易費用。因此,**會偏好**干預的手段,也就不會對排汙權交易這樣的靠市場機制解決問題的方法太感興趣。
作為一種市場手段,建立排汙權交易制度的關鍵問題之一就在於如何合理地將初始排汙權分配給數個汙染源。初始分配權一般有兩種方法可以來獲得:它可以在現有的排汙者中分配;或者可以通過拍賣或抽籤的方法在範圍更廣的申請者中分配。
對於區域性的汙染物而言,其中一些許可證可以免費發放;而對於全域性性的汙染物來說,許可證應該進行拍賣。但是,如何合理確定分配方式呢?如果採用免費發放的方式,**管理部門就不能取得經濟利益。
而如果對初始排汙權都進行拍賣,則有可能增加實施排汙權交易制度的阻力。因為排汙企業提供了就業機會,交納了稅收,生產了社會需要的產品,卻需要以較高的競標**購得初始排汙權,也可能影響投標人的積極性。投標人越少,拍賣者所能得到的**就越低。
怎樣確定初始排汙權的分配方式,對**管理部門也可能成為難題。
在實施總量控制基礎上的排汙權交易中,合理有效的監督管理必不可少,否則,政策就會偏離目標。由於排汙權交易中容量資源轉變為有價值的財產,企業的牟利動機將表現的更加強烈。如果監管不嚴,違規可能獲得利益,比如**非減排的排汙權,排汙權交易的市場規則就會被破壞,也就不可能達到預定的目標:
以最小的成本實現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怎樣實現有效的監督管理,怎樣分配好初始排汙權,既要完善的監督機制,又要監督人員本身的素質高,更高的要求在目前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下還有一定難度。 2023年,英裔美國經濟學家科斯[coase, ronald (harry)]提出排汙權交易理論概論。
2023年,美國人戴爾斯(j.h.dales)在《汙染、財富和**》(pollution, property and prices,2023年發表)中對排汙權交易進行了詳細闡述。
隨後美國在《空氣清潔法案》對此作出立法性規定,並將其應用於實踐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70年代後期,美國環保保護局(epa)開始制定排汙權交易程式。
80年代,汽油鉛排放交易程式實現。
90年代早期,聯邦**開始了關於移動源的abt(mobile source averaging,banking,and trading programs)計畫。
90年代中期,電力行業控制酸雨計畫實施so2排放交易,洛杉磯煙霧控制計畫實施nox同so2的排放交易。
90年代後期,美國在東北部實施nox排汙交易預算計畫。 90年代,我國引入排汙權交易制度,最初為了控制酸雨。
2023年4月,國家環保總局與美國環保協會簽訂《推動中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放權交易政策實施的研究》合作專案,隨後開展了 「4+3+1 專案」。
2023年9月,在多方努力下,江蘇省南通市順利實施中國首例排汙權交易。交易雙方為南通天生港發電****與南京醋酸纖維****,雙方在2001—2023年期間交易so2排汙權1800噸。
2023年,江蘇太倉港環保發電****與南京下關發電廠達成so2排汙權異地交易。開創了中國跨區域交易的先例。
2023年11月10日,國內第乙個排汙權交易中心在浙江嘉興掛牌成立。標誌著我國排汙權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規範化、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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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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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問題
我認為,如果從經濟學意義上講,咱們老百姓通常說的房價上公升或下降是不規範的。因為從根本上講,起作用的是地價。如果你那裡繁華了,土地使用的資本回報率增長很快,那麼你的房價就連帶公升值了。現實中,許多商家買了房子後,將原有房子拆除重建,就是這個道理。同時,如果因修路等原因,使交通更加便利,從而使土地有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