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意在發揮市場機制推進環境保護和汙染物減排。《指導意見》指出,建立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
排汙交易權的存在的問題
2樓:手機使用者
排汙權交易對我國
環境保護的意義以及目前排汙權交易試點中存在的問題
(一)與我國現行環保政策相比,排汙權交易制度是汙染物「總量控制」的有效措施,是將市場機制引入環境保護的一條重要途徑。
與「排汙收費」的汙染控制辦法相比,排汙權交易制度體現的是一種「總量控制」的汙染控制策略。即無論排汙權在排汙者之間如何交易,區域內排汙總量是不會增加的,區域內環境質量不會有惡化的危險。
目前,由於我國排汙費徵收標準和超標排汙處罰標準嚴重偏低,環保部門其他手段缺乏,而且力度微弱,客觀上造成「付費即可排汙」的不合理狀況,汙染物排放總量難以得到有效控制。我國主要的排汙管理制度包括「三同時」制度(即建設專案中防治汙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排汙收費制度、排汙許可證制度、汙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等。對排汙收費而言,儘管2023年出台的《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或個體戶,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汙費。
但是,現行排汙費標準仍然偏低,與汙染治理成本相比是杯水車薪,而且不能隨著汙染治理成本的變化而變化,即不能及時準確反映汙染治理的真實成本。就超標排汙處罰而言,我國僅在《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規定,超過國家和地方標準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處最高10萬元的處罰。根據有關規定,還不能對其進行二次處罰。
按照這種辦法,只要繳納排汙費或超標排汙罰款,就獲得事實上的排汙權。排汙許可證制度在實踐中已差不多變成註冊制度,對企業來說是零成本或低成本。這樣,企業超標排汙就缺乏制約,汙染物總量也難以得到有效控制。
這種低成本取得的排汙權,客觀上造成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排汙企業寧願繳納排汙費,一些排汙大戶甚至在資金預算中,就專門列支了排汙費和超標排汙罰款支出;二是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尤其是基層環保部門演變成排汙費徵收機構,對企業造成的汙染只要繳納排汙費或罰款就不再過問;三是一些財政困難的地方,仍然存在默許甚至鼓勵企業排汙的現象。實行排汙費「收支兩條線」之前,這種現象普遍存在。
此後雖採取「收支兩條線」,但由於90%的排汙費仍作為地方財政收入,所以一些地方依然存在默許排汙的現象。
排汙權交易制度不僅能體現「總量控制」的汙染物控制策略,而且能依靠市場手段使企業主動實現「總量控制」目標。**核定區域內汙染物總量後,排汙權進入市場進行交易,減少排汙節約的排汙權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賣獲利。這樣,排汙者就有減少排汙的積極性。
可以設想,如果區域內排汙總量一旦確定,排汙權就獲得了類似壟斷資源的身份,有限的排汙權必然帶來**不斐的交易,企業在利益驅動下,自然會珍惜有限的排汙權,減少汙染物的排放。
比較而言,目前「付費即排汙」的汙染控制辦法,更多是依靠**行為來推動環境保護。排汙費由**強制徵收,排汙許可證由**授予,超標排汙由**處罰,大部分汙水處理設施也是由**投資興建,企業是否執行環保政策過多地依靠行政手段的被動監督。這樣,一方面企業缺乏珍惜環境的內在壓力和動力。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和排汙企業之間相互博弈,最後形成「協議」收費,喪失了排汙費應有的政策功能,「誰汙染,誰治理;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難以落實。另一方面,這種汙染控制辦法還容易導致**背上沉重的財政負擔。儘管經費投入逐年加大,但是環境質量並未得到根本改善。
此外,這種**主導型的汙染控制,還存在諸多「尋租」或風險,比如,一些地方環保部門藉機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隨意減免排汙費,違規使用排汙費等。這些現象反過來又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二)我國排汙權交易試點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天津、江蘇、浙江、上海、山西、河南、廣西等省區市先後開展了排汙權交易試點,交易物件主要是二氧化硫排汙權。其中:江蘇太倉港環保發電****和南京下關發電廠之間、天津大港發電廠和天津石化公司熱電廠之間的二氧化硫排汙權交易較為成功。
此外,江蘇、上海還開展了汙水排汙權交易試點,也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從總體上看,我國排汙權交易的規模和程度還遠遠落後於環境保護的形勢。阻礙排汙權交易進一步推開的因素主要有:
一是「總量控制」的環境保護目標尚未成為環境保護的核心思想。在現行環境保**律法規中,除了個別針對特種汙染物的規定中體現有「總量控制」意圖外,主要的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總量控制」的規定。在「排汙付費」的汙染控制策略下,只要付費就可以排汙,這樣,企業顯然不會再去市場上購買排汙權,也不會有企業賣出排汙權。
也就是說,沒有對排放量的總量限制,就沒有市場。
二是排汙權一級、二級市場十分脆弱。從一級市場看,相對於土地、礦產等有形資源而言,排汙權有償使用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據。據調查了解,現在要成立經營排汙權出讓和交易的企業,辦理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都碰到難題。
另外,目前存在著新建汙染企業和已建汙染企業之間,在排汙權初始分配方面有償和無償取得「雙軌並存」的不公平局面,挫傷了企業有償取得排汙權的積極性。即使是有償取得,是通過拍賣方式還是**定價也值得研究,前者可能會導致大企業進行市場操縱,囤積居奇;後者存在著不能及時反映市場供求關係之弊。排汙企業和掌握著排汙許可證發放權的環保監管部門之間還可能存在「尋租」行為,一旦有企業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排汙權,就會打擊別的企業珍惜排汙權、減少汙染物的積極性,最終會出現排汙權「有價無市」的局面。
此外,我國排汙權交易二級市場亟待規範。我國各類企業數量多、規模不等、分布零散,這種狀況直接決定了排汙權交易市場的基礎資訊尋求費用過高,環境保護部門監測與執行費用也會過高,導致整個排汙交易市場資訊不充分。在競爭激烈的行業中,為限制競爭對手的發展,擁有富餘排汙指標的企業則可能不願意**自己的剩餘排汙權,造成排汙權的浪費,或者漫天要價,擾亂了排汙交易秩序。
三是有關排汙權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滯後。目前我國排汙權交易尚處於試點階段,雖然基層環保部門和企業都希望能及時出台有關排汙權交易的具體規章制度,部分省市如山西、江蘇等還相繼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汙權交易法規,但是在國家層面上還沒有針對性地立法,排汙權交易從審批到交易,尚沒有統一的標準。
四是環保的「總量控制」和追求經濟增長之間的矛盾難以平衡。實施排汙權交易必須首先科學核定區域內排汙總量,而且一旦核定,乙個時期(通常為一年)內不宜調整,否則將失去總量控制的目標。我國排汙權的核定尚處於初始階段,由於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發展的速度和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仍未從根本上得到改變,所以導致經濟增長與環保總量控制之間出現矛盾,使得排汙總量的確定成為排汙權交易的難點,個別地區總量控制的底線不斷被突破,使得整個排汙權交易體系非常脆弱。
五是地方保護主義仍然存在。在一些地方**的眼中,限制排汙就等於限制生產,出於對本地經濟利益的考慮,往往默許企業暗中增加排汙量。此外,在一些跨市、跨省的排汙權交易中,計畫賣出方的行政部門常常介入交易過程,禁止把排汙權指標轉讓給其他地區,要求只能在本地區內進行排汙指標交易。
這種地方保護主義也使得排汙權交易受到限制,排汙權交易市場難以有效運作。
資源環境經濟學問題+排汙權交易的優缺點
3樓:匿名使用者
排汙權交易的優缺點
(一)實行制度上的問題
排汙權交易要以汙染物總量控制為前提,而汙染物排放總量應當根據當地環境容量也就是自淨能力確定。但環境容量受多種不確定的因素影響,很難準確得出。因而實際確定的汙染物總量只是乙個目標總量,更多時候它表現為最優汙染排放量(由邊際私人純收益和邊際外部成本共同決定)。
也就是說如果排汙權交易建立在最優汙染排放量基礎上,汙染物排放總量極大可能超出環境容量,毫無疑問會構成對環境的破壞。
環境標準和排放標準的進一步準確化是排汙權交易順利進行的必備條件。環境標準從形式上看,似乎體現了各汙染源之間的公平,但實際對於不同的排汙企業,可能因為背景水平、治理難度等的差異並未公平地分攤削減汙染的負荷。現行排放標準對於新興汙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產生一種限制。
排汙權交易原則上禁止各功能區之間排汙許可證的轉讓,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這就是當環境圍繞壓力大的地區向汙染壓力小的地區轉讓排汙權時,適用兩地環保部門協商制定的「兌換率」。然而由於兌換率直接涉及兩地的經濟利益,可以想見達成一致是非常困難的,又會增加**的管理成本。
非排汙者可以進入市場購買排汙權,從理論上來說違反了汙染者付費原則。實際上將一部分責任轉嫁給無辜的非排汙者,由於非汙染者的原因減少了汙染,意味著在環境自淨能力許可範圍內又可以多排放,極不公平,長此以往,後患無窮。從實踐看,中國不會有那麼多的環保組織和個人有能力參與到市場中來,就算有,也不可能長期負擔這本不應該由他們支付的排汙權。
此外,未能適當地考慮排汙時間問題。效果良好地滿足短期環境標準意味著除控制汙染外還要控制時間。汙染是乙個複雜的問題,環境自淨能力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條件下有所不同。
如果節省的排汙權在同一時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淨能力差的時期,就等同於超標排放。
(二)環境行政管理部門面臨的問題
從**角度看,按照政治學理論,**存在乙個自我擴張的傾向,總是希望多管事。同時,**總是希望手中的錢越多越好,通過環境稅、排汙收費等手段,在保證環境效果之外還可以獲得一筆可觀的經濟收入。而實施排汙權交易,只能得到環境汙染產權**的收益。
並且,實現許可證市場的均衡需要很長的時間並產生大量的交易費用。因此,**會偏好**干預的手段,也就不會對排汙權交易這樣的靠市場機制解決問題的方法太感興趣。
作為一種市場手段,建立排汙權交易制度的關鍵問題之一就在於如何合理地將初始排汙權分配給數個汙染源。初始分配權一般有兩種方法可以來獲得:它可以在現有的排汙者中分配;或者可以通過拍賣或抽籤的方法在範圍更廣的申請者中分配。
對於區域性的汙染物而言,其中一些許可證可以免費發放;而對於全域性性的汙染物來說,許可證應該進行拍賣。但是,如何合理確定分配方式呢?如果採用免費發放的方式,**管理部門就不能取得經濟利益。
而如果對初始排汙權都進行拍賣,則有可能增加實施排汙權交易制度的阻力。因為排汙企業提供了就業機會,交納了稅收,生產了社會需要的產品,卻需要以較高的競標**購得初始排汙權,也可能影響投標人的積極性。投標人越少,拍賣者所能得到的**就越低。
怎樣確定初始排汙權的分配方式,對**管理部門也可能成為難題。
在實施總量控制基礎上的排汙權交易中,合理有效的監督管理必不可少,否則,政策就會偏離目標。由於排汙權交易中容量資源轉變為有價值的財產,企業的牟利動機將表現的更加強烈。如果監管不嚴,違規可能獲得利益,比如**非減排的排汙權,排汙權交易的市場規則就會被破壞,也就不可能達到預定的目標:
以最小的成本實現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怎樣實現有效的監督管理,怎樣分配好初始排汙權,既要完善的監督機制,又要監督人員本身的素質高,更高的要求在目前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下還有一定難度。
(三)立法上的困難
排汙權交易中有可能出現兩類很不相同的市場勢力。第一種是定價汙染源或汙染源聯盟,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試圖操縱許可**。第二種是掠奪性汙染源或汙染源聯盟試圖把許可市場作為手段,減弱他們在生產和銷售市場上遇到的競爭。
也就是說,由於許可證數量的有限,持有者會產生囤積、投機的行為,許可證還可能成為行業或地區生產壟斷一種方式。在對排汙權交易進行立法加以規制時,很難對這些行為加以界定。標準過嚴,可能會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反之,不僅破壞環境,還會影響經濟的長期發展。
在懲處這類囤積、投機行為,確定其法律責任時,只能處以經濟和行政處罰,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懲罰力度也會影響交易者對市場規則的遵守,不能減少執法中的任意性和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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