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夫妻債務的認定司法解釋,什麼才是夫妻共同債務

2021-03-04 05:49:32 字數 4383 閱讀 6512

1樓:阿元

最高法院關於夫妻債務的認定,主要是規定,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的借款,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最新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如何適用

2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23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

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範圍包括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如何理解最高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最新答覆

3樓:律兜諮詢1號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將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

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依此規定,若債權人主張共同債務,需證明債務人夫妻是否合意舉債或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可以通過要求債務人夫妻共同簽字來確認債務人夫妻是否合意舉債,但對於一方舉債後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則毫無法,債權人對此很難舉證,造成很多共同債務無法認定,法律在此喪失了應有的公正性。2023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此規定將該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債務人夫妻,並且已明確表示出債務人夫妻無舉債合議。

根據舉證責任規則,這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或債務人能夠證明該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直接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如果此時還機械地堅持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那麼債務人不但要證明該筆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還要證明夫妻雙方沒有舉債合意,明顯違背立法本意,顯失公平。

5樓:生賜簡浦和

夫妻共同債務要求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重慶離婚律師王鏡傑簡要回答如上,更建議委託專業律師針對性處理更有利於維護合法權益。

已經判決的夫妻共同債務對新司法解釋還可以申訴嗎

6樓:特特拉姆咯哦

如果已判決的夫妻共同債務與新司法解釋有衝突的,六個月之內可以申請再審。

關於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為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解釋》的規定。

二、已經終審的案件,甄別時應當嚴格把握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津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標準。比如,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揹負鉅額債務的案件等,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再審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條文時,盡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等法律。

三、對於符合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要加大調解力度,盡可能消化在再審審查階段或者再審調解階段。案件必須改判的,也要盡量做好當事人服判息訴工作。

四、對於符合上述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也可由執行部門盡量通過執行和解等方式,解決對利益嚴重受損的配偶一方權益保護問題。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這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而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分割進行償還的債務也僅僅是夫妻債務中屬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在時間上,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期間一般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符合條件的也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範圍上,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因此,上述十方面的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進行分割。

7樓:法律實務研究

如果已判決的夫妻共同債務與新司法解釋有衝突的,可以提出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

法明傳【2018】7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為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解釋》的規定。

二、已經終審的案件,甄別時應當嚴格把握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津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標準。

比如,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揹負鉅額債務的案件等,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再審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條文時,盡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等法律。

三、對於符合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要加大調解力度,盡可能消化在再審審查階段或者再審調解階段。案件必須改判的,也要盡量做好當事人服判息訴工作。

四、對於符合上述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也可由執行部門盡量通過執行和解等方式,解決對利益嚴重受損的配偶一方權益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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