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判斷家族在進化過程中的保守性

2021-03-04 04:53:33 字數 3696 閱讀 7319

1樓:薇zixun45信

簡單來說:比如說人血紅蛋白的氨基酸序列和猴子的血紅蛋白氨基酸序列差不了多少 ,就是說這種蛋白在進化中是高度保守的(不怎麼變),通過他們的比較我們可以確定人類與其它物種親緣關係的遠近。

在真核生物中,不同物種間的決定蛋白質的基因序列相似性越高,該基因的保守型越強。

進化上具有較高的保守性什麼意思

2樓:匿名使用者

是指基因序列或蛋白質序列在不同生物之間高度一致,變化不大2,這樣的序列稱為進化上高度保守。

中國有家族嗎?什麼程度?影響如何?

3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家族本位又稱家族主義、家屬本位、家屬主義,內涵相同。

家族本位與個人本位是親屬法學的基本範疇,但二者的準確含義究竟如何,在現有的著作中卻很難查詢。

「在家族主義,夫妻、親子等關係,均以家族主義為脈絡。依個人主義,惟於親屬法規定夫妻、親子等親屬關係,而無所謂家」。(12)「個人主義乃以個人為國之單位,家族主義乃以家為國之單位;採個人主義者,其法律之規定,有住所而無家,有親屬之關係而無家長家屬之關係;反之,採家族主義者,於親屬之外,更認有家之存在」。

(13)類似的論述並未真正闡明二者的區別。

簡單地說,家族本位是等級本位,在家族本位下,家庭成員中存在家長和家屬的區別,家屬不是完全主體,不享有完全的人格。而個人本位是非等級本位,在個人本位下,家庭成員中家長和家屬只是一種習稱,並無人格意義,各家庭成員均是完全主體,享有完全的人格。義務本位與權利本位的對立,在親屬法中即表現為家族本位和個人本位的對立。

而實際上,家族本位和個人本位之爭論,集中表現在親屬立法中。

為進一步理解家族本位的含義,需要澄清兩個概念。一是「家族本位」中「家族」的含義。權威的《現代漢語詞典》釋「家族」為:

「以血統關係為基礎而形成的社會組織,包括同一血統的幾輩人。」但「家族本位」中的「家族」並非此義。「家族主義」這一法律用語不是漢語中原有的詞彙,而是在移植外國法時從日語中引入的漢字。

漢字「家族」在日語和漢語中的含義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中國現行之家屬制度與日本現行之家屬主義各有不同」,「日本向來有家法無宗法,其宗寓於家」。因此,「雖取家屬主義,須宗為宗,家自為家,方於中國家屬制相合」。

(14)概括地說,我國宗法制度之下的家族本位之「家族」,就是「同居共財」的親屬團體。「同居共財」是其最明顯的特徵。因此,我國的「家族本位」本質上是「家本位」,與通常意義上的「族」無關。

當然,在宗法制度之下,「家」本位與「宗族」的利益本質上是一致的。二是「家族本位」在羅馬法和我國傳統親屬法中的差異。雖然羅馬法中的親屬法和我國傳統社會的親屬法都是家族本位的立法,但二者的具體內涵並不相同。

羅馬法中的親屬分為法親、血親和姻親。其中法親是完全依市民法規定的親屬關係,也就是父系親屬關係。這種親屬關係以男性為中心,以家長權為基礎。

由於不考慮血緣關係,所以是擬制的親屬關係。血親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包括父系和母系兩個方面。血緣親屬如生活在同一家庭之中,同樣受家長權的支配。

姻親是由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在羅馬法上意義不大。

古代羅馬所稱的「家」( domus或famila) ,初指家長權(patria potestas)之下的一切人和物。處於原始狀態的法律,對人和物是不分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從家長權中分解出了多種權利。

包括對物的所有權、對奴隸的家主權、對妻子的夫權、對**勞動力的買主權等。(15)羅馬的家庭,由家長、妻子、子女等成員構成。家長一旦死亡,這個家長權支配下的家庭就解體了。

有關「家」的規定,實質上是對家長權的規定;而所謂「家族本位」,實質上是家長本位。羅馬法關於家及家屬的規定,實質上就確立了家長對家屬的支配權利,家屬對家長的人身依附關係,家屬的人格受到限制。在羅馬法中,財產權屬於家長,家屬並沒有財產權。

(16)

中國的家族(家)中同樣存在家長,家長和家屬之間同樣存在人身依附關係。但與羅馬法不同的是,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家長權。家長由家庭中的長者擔任,他是「家」的代表者,對家中的財產享有管理權,但不能任意處分家族的財產。

同居共財是中國家族生活的本質性要素。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是家庭財產的共有人。

因此,羅馬法的家長權和我國傳統親屬法的家長權既有共性,又有區別。共性是兩者都具有身份權的性質。區別是,在財產關係上,羅馬法的家長權表現為家長對家庭全部財產的所有權,而我國傳統親屬法的家長權表現為家長對家庭全部財產的管理權。

羅馬法的家族主義和我國傳統親屬法的家族主義,都是為了維護家庭中的人身依附關係,但在財產關係上,前者維護的是家長個人所有的財產關係,而後者維護的是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關係。在羅馬法和我國傳統的親屬法中,家族主義向個人主義的轉化,都是對家長權的否定,都否定了家庭中的人身依附關係;但在財產關係上,羅馬法否定的是家庭財產家長的個人所有關係,而在我國傳統的親屬法,否定的是家長對家庭共有財產不平等的管理關係。

需要指出,通說認為,羅馬法中的「家」,是家長身份權和所有權的存在形式,不是法律上的主體;而我國傳統親屬法中的「家」,是連線國家和個人的實體,是法律上的主體。法律承認家的地位,就是承認家的主體資格。「編纂親屬法所採之主義凡二。

有採家屬本位主義者,於親屬關係外,並規定家屬關係,法律上承認家之地位。由個人而成家,由家而成國。個人為國之間接構成分子,而家則為國之直接構成分子。

所謂二元主義者也是」。「在我舊律以家為獨立人格者,能獨立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今則構成家之各個分子,得各別獨立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不認家有人格」。(17) 據此,家族主義向個人主義的轉化,在我國親屬法上,表現為對家的主體地位的否定。

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法律上的主體是權利義務的承擔者。權利是法律確認的行為資格,享有某項權利,就是可為某一行為。義務是法律確認的行為強制資格,承擔某項義務,就是必須為某一行為。

行為是意志的表現。任何行為都是單一意志的表現。因此,同一主體不能同時有兩個以上的意志。

這意味著,主體必須是一元的,主體的聯合不能成為主體。我國傳統親屬法中的「家」,是作為完全主體的家長和作為不完全主體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聯合,是家長享有管理權的財產共有團體,權利義務的承擔者不是「家」,而是家庭成員。因此,我國傳統親屬法的「家」和羅馬法的「家」一樣,不是法律上的主體。

法律對「家」的規定,從來不是規定其主體資格,而是規定家庭成員間的法律關係,包括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只是不同國家,不同時期,此類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的內容不同而已。所謂家庭的法律地位,其實是乙個偽概念,正確的表述應是:家庭成員有法律地位,家庭成員之間的法律關係受法律保護。

因此,問題不在於法律是否明文承認了「家」的地位,而在於法律承認了「家」的什麼地位。

當然,羅馬法的家族本位與我國傳統親屬法的家族本位雖然存在差異,本質上仍是共同的:家族本位的親屬法是等級法,親屬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彼此之間存在著人身依附關係;而個人本位的親屬法是平等法,親屬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關係。因此,所謂從「家族本位」向「個人本位」的轉變,本質上就是親屬地位從不平等向平等的轉變,是從有人身依附關係向無人身依附關係的轉變。

值得一提的是,早期資本主義國家的親屬立法所採的個人本位是不徹底的,這表現在,親屬關係中並沒有實現完全的地位平等,人身依附關係在不同程度上仍然存在。所謂親屬法的滯後性、保守性,就是指實現親屬身份平等的過程比實現財產法中的主體資格平等的過程更長。個人本位並不是親屬立法的終點,隨著社會的發展,個人本位將向社會本位進化。

中國家族本位主義的歷史根源:(1)宗族制度產生的社會根源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經濟技術水平低下,生產力較低,農村中大量的族產族田是宗族制度存在的物質基礎,族長宗長把持族產族田,是封建剝削的一種形式

(2)封建**統治的壓迫和傳統儒家思想下舊禮教、舊道德的束縛。

歷史根源我自己總結出來的,最重要的根源就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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