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的情形有哪些,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2021-03-04 04:52:00 字數 4890 閱讀 8525

1樓:瀋陽會計教育

一、債務

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根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當然,如在破產宣告前,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或者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則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二、債務人請求和解不成立或和解被廢止

1、債務人請求和解不成立。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尚未做出破產宣告前,債務人請求和解的,如果法院駁回債務人的和解申請、債務人請求撤回和解、債務人經與債權人會議協商未能達成和解協議、法院裁定不認可和解協議的,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2、和解依法廢止。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的,如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或是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的申請廢止和解,或者依職權廢止和解,宣布債務人破產。

三、重整程式終止

1、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或者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畫草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畫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3、重整計畫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畫未獲得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4、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畫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畫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震徽律師整理。

破產立案與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分別是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破產立案是啟動破產程式的標誌,單純的立案並不直接產生法律後果。

破產宣告對破產企業負責人的效力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依照新《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是因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破產宣告對債權人的效力

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第107條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破產宣告使得有財產擔保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經由擔保物或者特定財產獲得優先清償;對於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來說,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式來集體確定分配方案,從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

3樓:匿名使用者

破產宣告的法律效力

第一,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的法律效力

破產宣告對破產人法律人格的效力。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後,企業由債務人變成了破產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進行破產登記,其法律人格僅在清算意義上繼續存在。

破產宣告對破產人財產權利的法律效力。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便指定管理人由其負責行使對於企業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

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義務有:在向管理人辦理移交手續前,負責保管本企業的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在破產程式終結以前,根據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不得擅離職守等等。

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的職工的法律效力。企業被宣告破產後,職工原來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職工成為失業人員,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並有權自謀職業,或者根據有關的規定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安排重新就業。

第二,破產宣告對債權人的法律效力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管其債權是否到期,均視為到期債權,有權依破產程式受償。他們不享有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式集體依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破產財產獲得清償。

第三,破產宣告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債權人。

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抵銷的結果就是免除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給付義務。

4樓:匿名使用者

立案有可能不破產,通過整頓或和解,而不宣告破產。

一旦宣告破產,便不可挽回

5樓:匿名使用者

立案只是進入破產程式,但結果並不一定破產

宣告即等於破產了.(許長江律師)

破產宣告法律法規有哪些

6樓:巨蟹11嘻嘻

破產立案是啟動破產程式的標誌,單純的立案並不直接產生法律後果。依照我國《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依照新《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是因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第107條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破產宣告使得有財產擔保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經由擔保物或者特定財產獲得優先清償;對於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來說,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式來集體確定分配方案,從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所產生的法律效力或後果在《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有明文規定: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企業破產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7樓:宇宙無敵小百科

上面回答都不全面,還是陳海陽法律網裡的答案吧

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應當依法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破產,因上述企業責任人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應當承擔行政或民事或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後,由**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查明企業破產的責任。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破產負有主要責任的,給予行政處分。

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企業的破產負有主要責任的,對該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

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因玩忽職守造成企業破產,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應予以行政或刑事處分:

一、 隱匿、處分、無償轉讓財產;

二、 非正常壓價**產品;

三、 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 放棄自己的債權。

人民法院在受理企業破產案件時,發現企業有巨額財產下落不明的,應當將有關涉嫌犯罪的情況和材料移送相關國家機關處理。

破產企業的主要責任人沒有上述的情形,不受行政、刑事處罰,但人民法院仍可建議限制其下列行為:

一、 限期其再次開辦企業;

二、 限制其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承擔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職務。

8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應當依法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破產,因上述企業責任人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應當承擔行政或民事或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後,由**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查明企業破產的責任。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破產負有主要責任的,給予行政處分。

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企業的破產負有主要責任的,對該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

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因玩忽職守造成企業破產,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阻礙執行職務,****抗拒法律和行政法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造成國家機關公文滅失,偽造印章證件等,偽造機動車牌和國家有關機會**,非法獲取****,買賣生產間諜器材和***材,非法侵入****或者其他的網路等,破壞計算機系統或者傳播病毒程式的,利用計算機詐騙盜竊等,擅自製造使用無線電台的,聚眾打砸搶的,危害工作生產教育的,聚眾危害國家機關工作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符合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規定有哪些,破產法律制度的作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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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後,企業員工應該何去何從,能夠獲得什麼權益?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第 四 項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宣布破產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

破產和清算的區別和聯絡有哪些,破產與清算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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